领域:其他
发布机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时间:2023-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者严重危害其他成员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的,可以予以除名。成员的除名,应当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在实施前款规定时,应当为该成员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被除名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具体需参照合伙社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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