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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不罚”“轻罚”事项清单新闻发布会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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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近日,崂山区公布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为向大家详细介绍《事项清单》情况,我们召开本场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

崂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刘凌

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刘洪正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徐晓东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瑶棋

欢迎4位发布人到会发布,并回答记者朋友们的提问。

首先,请刘凌副区长介绍《事项清单》总体情况。

刘凌: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感谢大家对崂山法治建设工作的关心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崂山区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扎实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今年上半年,各执法机关通过柔性执法,共办理不罚案件503件,涉及金额180.4万元,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诚信经营的同时,有效发挥了法治对营商环境的重要助力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持续打造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崂山区在认真落实上级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现将有关情况向媒体朋友们介绍一下。

此次发布的清单包含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两部分,重点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事项适用条件、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本次清单涉及22个执法监管领域共451项行政处罚事项,包括不予处罚事项428项,减轻处罚事项23项。编制过程中,崂山区在承接上级清单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崂山执法工作实际,在卫生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等执法领域对事项进行了细化。

为确保清单得到有效落实,我们督促各执法单位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配套制度,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规范操作指引。清单将为全区执法单位开展包容审慎监管提供依据,也将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服务效能提供保障。

下一步,崂山区将全面落实清单要求,坚持执法为企、依法护企,让行政执法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谢谢大家!


主持人:感谢刘区长的介绍。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环节,请媒体朋友就今天发布的内容提问。

齐鲁晚报台记者:2023年“不罚”、“轻罚”事项清单中,交通运输领域事项有哪些新改动、新变化?

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刘洪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上级要求,我局于2021年制定印发《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并逐年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对“不罚”、“轻罚”事项进行动态调整,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目前区交通运输局共梳理“不罚”、“轻罚”事项35项,主要集中在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领域,其中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24项,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11项。

根据2023年7月20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对部分罚款事项进行调整或取消,我局及时对“不罚”、“轻罚”事项进行修改,删除了此次取消的“不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处罚事项。不过,“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规定没有取消,只是交通运输部门不再对未按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而是通过信息化等手段进行查验,从而进一步对经营业户提供便利,体现人性化执法。

青岛早报记者:卫健部门此次“轻微不罚”工作的特点是什么,可操作性如何?

崂山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徐晓东:区卫健局轻微不罚事项主要集中于医疗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托幼机构、公共场所等领域,覆盖面比较广。其中,轻微不罚事项共41项,符合法定适用条件而不罚的事项共33项。

“轻微不罚”的规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如何操作成为关键。 区卫健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卫生健康领域“轻微不罚”清单,准确把握了适用范围;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加强执法痕迹化管理。其中,属于可以适用“轻微不罚”情形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依法送达《不予处罚决定书》的同时要求当事人做出合法诚信的承诺。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山东电视台记者:在城市管理中,执法部门是如何处置占路经营行为的?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陈瑶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秉持人性化执法理念,于今年4月份制定并发布了《关于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八条措施》,坚持柔性执法有“温度”,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占路经营行为采取先教育规范、再责令整改、最后实施处罚的执法模式,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拒不整改,或者同一年度类再次发生占路经营行为的,将按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主持人:谢谢陈局的介绍,现场提问就到这里。深度采访需要请会后继续与我们联系交流。

本场发布会就到这里,感谢4位发布人,感谢记者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