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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闭会期间执行职务的要求
2009年08月27日
  (一)依法执行职务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是代表必须坚持的一条根本原则。没有人大代表严格依法执行职务,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增强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心。
  (二)与会上执行代表职务密切配合
  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主要是通过会议行使职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许多都是为了在会上做好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做准备的。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是围绕会议议程和会议上相关工作做准备。通过各种方式调查研究、知情知政,以努力在会议上充分地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为开好人大会议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认真贯彻会议精神。通过闭会期间的活动,动员人民群众更好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千万不能形成会上工作与会下活动“两张皮”,而要把闭会期间的,活动与会议上的工作加以有机的结合,切实用积极的、负责的闭会活动来保证会议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认真审议列人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做好审议工作,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需要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努力提高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水平和效能,提高这项工作的质量。代表除了要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和发言外,很关键的,就是事先要对审议的对象有所了解,包括对有关议案的背景情况、有关机关报告的实际内容等,提前做到心中有数,这在客观上要以闭会期间的必要的调查研究等活动为基础。人大代表只有在闭会期间认真参加代表活动,对国情社情民情、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对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执行和有关工作的情况等有了更深的了解,才能提高在会议上
  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水平和效能,使提出的审议意见更有利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最后保证集中多数代表的意愿和智慧形成会议的相关决议、决定。
  (三)以集体活动为主
  这是由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从实际情况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代表可以个人分散进行,但是更多的需要有常委会组织、安排进行,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其原因在于:1.有些活动对于代表本人做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例如,代表连续视察几个单位,如果是分散进行,就很不方便,不仅需要个人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提前同有关单位联系,而且还有诸如交通、食宿等方面的事情,均需代表个人去做,这势必会分散代表精力,影响视察工作的顺利进行。2.有些代表活动本身就决定了必须有组织地进行。例如,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执法检查,就要求有组织地进行,不是代表个人想列席就列席,想参加就参加,而是要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和需要有组织的进行。3.有组织地进行代表活动,便于有关单位接待。如果代表是分散地对某个单位进行视察,会使被视察单位的接待工作复杂化,有时还会影响被视察单位工作的正常进行,使代表的视察失去其本来的意义。4.有利于代表活动顺利进行和深入开展。从多年的实践和效果看,统一组织代表活动,可以增强代表活动的目的性和针对性,深化代表活动的内容,为代表活动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有组织的、集体的进行,也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需要。当然,强调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并不排斥代表个人自发地通过其他方式,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集体活动是主要的,不是绝对的、全部的。代表在积极、认真地参加有组织的、集体的活动外,也要以其他各种方式,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四)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法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加以确定。事实上,代表在执行职务的所有活动中,也都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其原因是:1.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就是说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任何决定、决议又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都是重大的、带根本性的、全局的问题,也不是处理具体问题。代表个人可以参加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但无权作出任何的决定、决议。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违背。代表个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每个代表都要摆正自己在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位置,懂得人大
  工作的方式方法,贯彻好民主集中制原则。2.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近270多万人,如果诸多代表都直接处理问题,就难免会发生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不同的处理方法,使被视察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无所适从,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3.代表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规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时,更冷静、更客观。当然,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表明代表无权处理问题,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处理问题这种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单位和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过程中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由于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理程序,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有的代表直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解决问题。这样做,一方面给代表增加了很大负担,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干预行政、司法机关职权范围内工作的现象。根据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从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维护司法公正、从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出发,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人大代表如果直接处理具体行政工作或者具体案件,就超越了法律赋予的代表职责。代表执
  行的职务是一种公共的权利,应当遵守“回避”原则,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这方面的具体案件也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处理。
  (五)自觉接受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为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包括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人大代表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出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授予、委托的,代表执行职务当然要受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要自觉以各种方式,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本级人
  民政府推行工作。代表应当将作为代表的法定权利行使的情况和法定义务履行的情况,及时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汇报。代表可以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来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加强沟通和联系,并听取他们的批评和意见。代表只有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代表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应当了解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形成一套激励和约束机制,保证人大代表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执行好代表职务。如果代表不称职或者不能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对代表实施监督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可以罢免选出的代表。
  人大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因为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不是一般性质的职务,而是一种具有实在内容的政治职务。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要求。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决定,代表不能利用代表的权利来为个人的利益服务。换句话说,代表职务属于公职,应当公私分明,不应当借助执行代表职务来进行个人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利益。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还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表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同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当出现有的组织、个人不顾法律规定侵犯代表合法权益情况时,代表应首先向当事人申明代表身份,并尽快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取得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对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阻碍和干涉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代表被罢免有各种原因,代表有权出席罢免会议,提出申诉意见,以免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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