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04-13 编号: 崂政发〔2008〕32号 标题: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阳光行政、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公开的主体责任
从今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成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日常性工作。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其中,区政府层面的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和街道办事处的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各个层面拟公开的政府 信息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查确定后方可发布。
(二)明确公开的范围
《条例》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范围都作了具体明确的界定。各单位要严格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应当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规定全部纳 入公开目录,通过“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发布;不宜主动公开的信息,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不宜公开的理由,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应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保密部门审查。
各单位要根据新编发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修订样本》(见附件1),结合工作职能,抓紧充实修订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于2008年4月30日前加载到“政务公开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在政府网站上发布。
(三)规范公开方式和程序
1、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级政府网站要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的要求,我区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为崂山政务网站。对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要通过崂山政务网、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同时,区档案局、文化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档案馆和图书馆为获取政府信息者提供便利。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通过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多种方式,以方便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2、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上级工作要求,对2008年5月1日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按照由近及远、梯次推进的原则,逐步完善公开内容。对2008年5月1日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3、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办理和反馈工作。各单位要认真研究、掌握“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流程,抓紧建立和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现场受理申请的准备工作,在办事受理点(办事大厅或部门内相关科室等)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准备好相关文本表格,根据《条例》规定严格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信息用途,按程序开展“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同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的受理、办理和反馈。在国家未出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之前,各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3。
4、加强信息发布的审查管理。各公开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要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保密规定,依照规定的流程做好政府信息发布的协调和审查。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和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前,应严格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四)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各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同时,又要将保密工作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全过程,强化保密意识和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发布。
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主管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各单位必须制定严格的政府信息发布审查制度,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对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审查。
区保密局要根据市保密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抓紧研究制定我区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制度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全区各部门、各单位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因信息发布不当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按照《条例》的要求和区政府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运行机制,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抓不懈,步入制度化轨道。
三、责任分工
(一)区政府办公室总牵头,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区监察局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责任追究和定期考核等制度,组织开展社会评议、监督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
(三)区保密局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政府信息公开安全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区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平台建设、公开信息的汇编发布和有关技术保障工作,抓紧完成现行的“依申请公开”网上办理系统的升级改造。
(五)区外宣办负责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增强政府发布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六)区编办负责各相关单位公开的机构信息的审核工作。
(七)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各相关单位公开的行政执法依据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工作。
(八)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公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核工作。
(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入驻政务服务大厅部门的审批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十)教育、医疗卫生、市政公用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由各主管部门按照《条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抓紧制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
(十一)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条例》要求,认真履行公开主体责任,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依法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基本义务。从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长期性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以及区政府统一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扎实稳妥地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加强宣传培训
区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等方面的宣传,不断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同时,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好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区保密局牵头组织保密培训,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本单位的宣传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强化督查考核。区政府办公室、监察局对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由区监察局责令限期改正。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日常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是强化社会评议。区监察局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测评,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三是强化责任追究。区监察局负责受理有关公开主体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调查处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视不同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单位务必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统筹协调,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二)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工作分工,密切配合,全力推动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各公开主体要制定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公开信息发布责任制,及时做好信息资源的发布、维护和更新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全面完整、准确有效、及时安全。
附件:1.崂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修订样本》
2.崂山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试行)》
3.崂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试行)》
4.崂山区《政府信息公开标准文书样本》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