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区人大 | 崂山区政协 繁体中文 | ENGLISH | 日本语 | 韩语   用户名: @ 密码:  
  首 页 信息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信息订阅   今日崂山 游在崂山 投资崂山  
  首页 > 信息公开 > 规划信息 > 专项规划
崂山区“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中国 青岛 崂山网站 www.laoshan.gov.cn 发布日期:2008年03月19日

  为全面落实崂山区“十一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各项规划指标的完成,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崂山区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现状出发,按照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经济结构调整、布局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核心,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坚持“管”与“治”并举,实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区域的环境改善,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和高效的环境管理体制;以《青岛生态市建设规划》为指导,全面推进生态区建设工作,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指标体系

  (一)环境质量指标

  1、全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330天;

  2、农村地区空气质量维持在2005年水平;

  3、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80%;

  4、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5、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100%;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5分贝;

  7、交通道路噪声平均值<69分贝;

  8、环境及核设施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二)污染防治指标

  9、2010年底前,全区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2863吨以内,其中热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不超过399吨;

  10、2010年底前,全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2781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入河(海)量控制在777吨以内,氨氮入河(海)量控制在91吨以内;2008年底前,全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3052吨以内;

  11、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

  12、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污水处理回用率 > 25%;

  13、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30%;

  14、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资源化率95%;

  1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

  16、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70%;

  17、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18、废放射源收贮率100%,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三)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指标

  19、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达到100%;

  20、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的比例达到20%;

  21、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

  22、森林覆盖率 > 60%;

  23、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9.5平方米;

  24、区域生态达到生态区标准。

  (四)环境管理能力指标

  25、建成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系统;

  26、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1个;

  27、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 > 85%;

  28、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95%;

  29、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

  30、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 95%;

  31、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例2.8%;

  32、全区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确保全区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330天,农村地区空气质量维持在2005年水平。

  1、要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发展城市集中供热,逐步改造、合并或撤销原有小规模供热站,代之以大型区域集中供热站,逐步形成热电联产为主体,大型区域供热站、工业余热为辅助,清洁能源为补充的城市供热体系。2010年,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辖区供热范围内所有非集中供热燃煤锅炉要全部淘汰,不再新上单机容量20吨/时以下的非供热燃煤锅炉。要按年度制定锅炉淘汰计划并保证按期完成。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发改局、规划分局

  2、要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与管理,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销售、运输、燃用散煤行为;规范煤炭市场,严格控制煤炭含硫量,严肃查处企业燃用高硫煤。

  责任单位:区行政执法局、环保分局

  3、加强机动车排气监控管理,优化检测手段,实施简易工况法开展社会化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督促实施有效的机动车排气净化措施,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气超标现象;城市机动车尾气排放达标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

  4、加强建筑、道路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强制使用围挡、洒水等措施抑制扬尘污染。做好主要交通干线的保洁工作,每天对城区主要道路洒水抑尘。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城管局、行政执法局

  (二)严格执行《青岛市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条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1、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源水质监测体系,开展有机污染物监测;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监察,防止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

  配合单位:区水利局、农林局、城管局、卫生局

  2、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区内设置警示宣传标志,在一级保护区内设置围网,一、二级保护区设置界桩。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水利局

  3、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使用管理;加强植被保护,防止人为破坏。

  责任单位:区农林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

  4、清理整顿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在建项目一律全部停建,已建成的要限期搬迁或拆除。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5、严禁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审批、核准、备案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避免人类活动造成的不良生态影响和环境污染。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

  (三)继续加大张村河的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其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为100%;做好对区内其他河流的综合整治力度,确保其地表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达标率80%以上。

  责任单位:区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分局、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继续实施“碧海行动”计划,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健全沿海一线市政污水管网,确保近岸海域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和总量稳定达标;进一步加强海岸工程的环境管理,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加强船舶排污监管。到2010年,近岸海域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100%。

  责任单位:区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分局、城管局

  (五)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治噪声污染。

  1、加强商业、建筑业和工业噪声的监督管理,确保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不超过55分贝 。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建设局、文化局、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局

  2、加强机动车鸣笛监管,做好道路养护,改善交通状况,确保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不超过69分贝。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公安分局、交通局、环保分局

  (六)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的监督管理,促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确保废放射源收贮率100%,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许可证发放率达到100%;环境及核设施周围的辐射水平在天然本底涨落范围内。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

  (七)将控制和削减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总量作为“十一五”期间一切环保工作的总抓手,千方百计确保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全区二氧化硫年排放量控制在2863吨以内,其中热电行业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不超过399吨;2008年底前,全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3052吨以内;2010年底前,全区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控制在2781吨以内,化学需氧量入河(海)量控制在777吨以内,氨氮入河(海)量控制在91吨以内。

  1、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新、扩、改、迁项目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工商分局

  2、加快燃煤热电厂脱硫工程进度,保证重点企业脱硫工程按期建成。所有热电厂和35t/h以上的燃煤锅炉应于2007年底前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装置,确保稳定运行,并与青岛市环境监控指挥中心联网。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各责任企业

  3、将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和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削减任务落实到占辖区污染负荷80%的企业,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各责任单位按期完成总量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各责任企业

  4、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海水能、生物质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20% 。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城管局、外经贸局、农林局、建设局、科技局、环保分局、交通局、统计局、各街道办事处

  5、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技术、产品结构调整政策,严格实施《崂山区生态建设规划》,结合经济结构调整,按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水污染严重企业和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与产品。

  责任单位:区企业发展局、发改局、环保分局

  6、巩固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成果,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工作;自2007年起,对仍不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限产限排;引导企业实施节能、节水,降低能耗、水耗,实现区域废水资源化,201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企业发展局

  7、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率 > 85%,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率达到95%。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

  8、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2010年6月底前,确保王哥庄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入运行。完成沙子口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脱磷除氮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任务,2008年底前实现深度处理,确保受纳水体满足功能区要求。2010年,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中水回用率不低于25%。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建设局、财政局 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王哥庄街道办事处

  9、搞好辖区内畜禽养殖业废水、粪便的处理,远离水源地保护区。2007年6月底前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200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要全部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责任单位:区农林局、各街道办事处、环保分局

  (八)认真贯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高对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管理水平。

  1、积极推进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减量化和综合利用;在用及已封场垃圾场的沼气、垃圾渗滤液、异味等处理设施确保达标;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率 >30%。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2、进一步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水平,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70%。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发改局、外经贸局

  3、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外经贸局、各街道办事处

  (九)加大生态建设力度,确保区域生态达到生态区标准。

  1、加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全区受保护地区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不低于70%;自然保护区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的比例达到100%;森林覆盖率 > 60%。

  责任单位:区建设局、农林局、环保分局、城管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分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

  2、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19.5平方米。

  责任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十)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重点加强环境安全应急体系、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站1个;建成区域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系统;全区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能力达到标准化水平。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公安分局、水利局、农林局、卫生局、城管局、安监局

  (十一)继续加大环保投资力度,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百分比达到2.8%。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建设局、城管局、环保分局、农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卫生局、财政局

  (十二)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大力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开展环境友好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环境意识,为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社会基础,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 > 95%。

  责任单位:崂山环保分局、区教体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工作要求

  1、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做好目标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应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或将有关内容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做好资金安排,同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本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落实到人,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2、崂山环保分局受区政府委托,结合对责任书的检查,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全区目标绩效考核体系。

友情链接:
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主办 青岛市崂山区区直机关各单位联合承办 青岛市崂山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规划 设计并技术实现
航天四创软件公司提供门户网站内容管理平台 鲁ICP备05049689号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仙霞岭路18号  
邮编:266061 传真:0532-88996739 E-mail:info@laoshan.gov.cn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