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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及审验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育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
办理条件: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以工作、生活为目的成年育龄妇女
办理流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流出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验相关证明;即时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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