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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生育职工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审批
法律及政策依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2003]13号)
《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
关于贯彻《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8}25号
《关于将崂山等三区生育保险纳入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5}143号。
办理条件:自产妇生产当天算起其个人生育保险必须连续交满12个月
办理流程:1、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正确
2、录入系统并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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