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崂山风景区成立以来,管理体制经过了怎样的变迁?
答:1989年5月8日,为加强对风景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发展旅游业,市政府成立了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市直局级事业单位。景区管委会在市政府和市海滨崂山风景名胜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崂山风景区的管理和开发建设。
2002年7月15日,青岛市编委下发了《关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景区内的行政执法、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植树造林、护林防火等工作,明确了景区管委会行政执法的主体地位。
2007年6月20日,为加强崂山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委、市政府组建新的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崂山风景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市政府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管委会主任,崂山区、城阳区、即墨市和市建委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区市为成员单位。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市建委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由其相关内部机构承担。
在原崂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崂山风景区管理局,负责核心景区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依法开展工作。管理局正局级规格不变,与崂山区合署,受管委会和崂山区双重领导,以崂山区管理为主。崂山区委书记兼任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崂山区区长兼任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2、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3、风景名胜区内的禁止事项有哪些?
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乱扔垃圾。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准。
4、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继续进行建设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5、国家对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问题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年234号]规定: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6、城镇居民私下购买了农村或者风景区内的居民住房,是否受法律保护?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因此,城镇居民私下购买了农村或者风景区内的居民住房,不受法律保护。
7、对于当前崂山风景区内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政府打算如何解决?
答:崂山区委、区政府要对核心景区内的村庄进行统一规划,核心景区内的村庄不再新批宅基地,确保崂山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为解决当前风景区内部分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崂山区政府决定在沙子口、王哥庄、北宅三个街道分别规划建设新型集中居住区,2008年先行建设1000套廉租和经济适用房,解决区国土资源分局已出具预审意见的农村社区居民住房问题,以后用五年时间基本解决全区农村社区居民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城乡统筹的农村社区居民住房保障制度。新型集中居住区建设现正在加紧推进前期各项工作。
8、新型集中居住社区保障住房建设的背景是什么? 答:自1994年新崂山区成立以来,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一直处于停止状态,导致农村居民住房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区委、区政府决定重新放开宅基地审批工作。2006年起,区政府先后批准23个社区、933户平房建设指标,青岛市国土资源局崂山分局预审同意50个社区、3230户楼房建设指标。为严格保护崂山风景区和崂山水库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按照适度控制、集约建设、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区委、区政府决定集中使用宅基地指标,建设新型集中居住区,优先解决困难居民住房问题。新型集中居住区建设是区委、区政府2008年以及今后五年改善民生问题的重大工作部署。
9、新型集中居住社区保障住房建设遵循那些原则?
答; 坚持在政策探索上把握“四个结合”,即“与旧村改造相结合;与景区保护相结合;政府投入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与建立新型社区相结合”。
坚持“四个不变”,即“社区居民土地经营权不能变;社区居民改制权益不能变;社区居民原社区待遇不能变;社区居民户口性质不能变”。
10、新型集中居住社区住房的面积、供房形式有那几种?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型集中居住社区住房主要提供中小套型。初步的规划设计意见是中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85平方米,小套型建筑面积不超过65平方米。供房形式有租赁和购买两种。
11、居民租赁或者购买新型集中居住社区住房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答:新型集中居住社区住房租赁和购房申请人的资格,按《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崂政发(2005)2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具有农村社区户口并在本社区居住且无宅基地的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按照有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3周岁的已婚男性居民;
(二)年满25周岁的未婚男性居民;
(三)在本村出生且落户的女性居民,原则上应已婚且配偶无宅基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审批宅基地:
(一)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宅基地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
(二)三代以上同堂的。
申请租赁住房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12、对解决景区居民的长远生计问题,还有哪些措施和打算?
答:在重点解决好景区居民住宅问题的基础上,区委、区政府、风景区管理局还将推动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解决好景区居民就业问题。通过建设登瀛、仰口、华楼、北九水四个旅游客服中心,优先向景区内居民提供经营网点,并在景区保洁、护林防火、治安维护等方面,重点向景区居民提供就业岗位,提高居民的经营性和工资性收入。
二是解决好居民利益补偿问题。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38条规定,加快研究建立生态林补偿机制,从景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中拿出适当资金,用于居民生活补偿。
三是解决好居民亲友进出景区问题。在不影响旅游景点发展的前提下,相应调整部分景区检票形式和办法,方便居民亲友进出景区,方便景区居民生活。
13、关于崂山风景区保护与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反映?
答:为畅通反映问题的渠道,在第一时间将群众的意见建议反映到决策层,崂山区专门开通了民情民意民智绿色通道。关于崂山风景区保护与发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可以通过区政府东塔楼一楼大厅的区委书记信箱、区委联系电话88999111、电子邮件mmm@laoshan.gov.cn等方式反映。
14、发现破坏风景区资源的现象和违法行为如何举报?
答:如果发现破坏风景区资源的现象和违法行为可以拨打区长公开电话88996000、崂山区110指挥中心88890000、崂山区城管执法局公开电话88997110进行举报。实名举报可以要求办理结果回复。
15、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如何咨询?
答:遇到有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可以直接拨打“12348”司法援助热线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