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崂山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范围内利用以下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适用本办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等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候车厅、实物造型广告等广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临时性的彩旗、条幅、气球、拱门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本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会同规划、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审定本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区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主管部门,委托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第四条 城市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而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全额缴入区财政专户。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一)招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投标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单位。 (二)拍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买受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户外广告发布资格的单位。 (三)产权人委托转让。按照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由区政府按照收入的30%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产权人协议转让。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以上所使用户外广告资源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特殊情况不超过10年。 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满后,统一纳入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第六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暂按照本办法附件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对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和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开展经营活动,利用自有场地设立的灯箱标志、标示等,减半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八条 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凭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不再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通过产权人协议转让的,经批准,交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后,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九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重新招标的,在同等竞标条件下,原使用者可以享有优先获得权。 第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期满后,经检测,户外广告设施仍能保证安全正常使用的,原使用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下期使用权时,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使用权的,可与取得下期使用权的所有人协商残值转让,未达成残值转让协议的,应自行拆除原设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现有的户外广告设施超过批准期限仍继续使用的; (三)买受人、中标人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后,未经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同意,变更或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使用户外广告阵地批准方案的; (五)其他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不得乱收费。除第七条规定外,未经区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减免或欠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联合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崂山区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止。 附件:1.崂山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分类区域 2.崂山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附件1 青岛市崂山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分类区域 | | | 一类区 | 中心城区区域,按《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崂山区建成区范围的通知》(崂政办发[2007]25号)执行。 | | 滨仰路、滨海大道全线、崂山路全线、王沙路全线、南王路全线、贾汉路全线、李宅路(沙子口——汉河——北宅)等主要道路周边区域 | | 北宅、王哥庄、沙子口三个街道办事处驻地行政规划区域 | | 二类区 | 崂山区除一类区以外的地区 | 附件2 崂山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标准 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协议转让的 单位:元 | 广告分类 | 一类发布区 | 二类发布区 | 单位 | |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 4 | 3 | 每月每平方米 | | 广告牌(灯箱) | 5 | 4 | 每月每平方米 | | 工地围挡 | 6 | 5 | 每月每平方米 | | 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 产权人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做广告宣传的 单位:元 | 广告分类 | 一类发布区 | 二类发布区 | 单位 | | 霓虹灯、电子显示屏 | 3 | 2 | 每月每平方米 | | 大型广告牌 | 4 | 2 | 每月每平方米 | | 灯箱、指示牌、招牌 | 3 | 3 | 每月每平方米 | | 工地围挡 | 5 | 4 | 每月每平方米 | | 注: 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参照同类发布区的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 产权人占用门前公共场地、道路、绿地为本单位 做广告宣传或设立企业标识、标志的 单位:元 | 广告分类 | 一类发布区 | 二类发布区 | 单位 | | 指示牌、标志、标识 或单位名称 | 10 | 7 | 每月平方米 | | 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或同类发布区的发布费)的3~5%确定。 | 利用各种亭体、车辆做广告的 单位:元 | 广告分类 | 一类发布区 | 二类发布区 | 单位 | | 各种亭体 | 200 | 100 | 每年每座 | | 各种车辆 | 50 | 每月每辆 | 崂山区临时性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征收标准 单位:元 | 广告分类 | 一类发布区 | 二类发布区 | 单位 | | 升空气球 | 20 | 10 | 每个每天 | | 充气物(除气球以外) | 30 | 20 | 每个每天 | | 条幅(横、竖幅) | 20 | 15 | 每条每天 | | 巨幅(40平方米以上) | 1 | 1 | 每天每平方米 | | 彩旗、花篮 | 5 | 5 | 每面每天、每个每天 | | 展牌 | 10 | 5 | 每块每平方米 | | 咨询、宣传台(按照占地面积) | 5 | 3 | 每天每平方米 | | 太阳伞、遮阳伞(棚) | 50 | 每个每年 | | 注:1、按月平方米收费的广告以发布面积计费,不足1平方米的按照1平方米计算; 2、以其它形式发布户外广告,收费标准按广告发布费的2~3%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