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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 青岛 崂山网站 www.laoshan.gov.cn 发布日期: 2009年12月16日        
制发机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范地震行政审批窗口服务,提高我区防震减灾能力,现就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抗震设防是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是防震减灾的关键环节。青岛市周边发育有郯(城)—庐(江)地震带、燕山—渤海地震带和南海地震带,我区在其范围内,具有发生中强以上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面临的地震形势较为严峻。各部门、各单位要本着“防震为民”的指导思想,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在基本建设工作中加强抗震设防管理的重要性,按照职责分工,科学地做好抗震设计和规划选址,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抗震能力,争取到2020年全区所有建(构)筑物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二、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一)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尽快纳入基建管理程序。依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崂政发〔2009〕63号),抗震设防要求许可被列入我区行政许可保留事项,但目前未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导致部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存在地震安全隐患。根据地震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应尽快依法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许可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此项工作应作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规划选址的前置条件。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
  (二)切实加强城区和农村社区的抗震设防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把城区的抗震设防作为重点,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贯穿城乡规划、建设和改造的全过程。地震部门要充分利用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化成果,为城市和农村社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选址提供科学的抗震设防依据,土地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等不良地质,提升城乡地震灾害预防水平。要将农村社区民居的抗震设防纳入社区和街道建设规划,全面提高民居抗震性能,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安全。
  (三)认真落实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务院以及省政府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山东省地震重点监测防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地震安全隐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小学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等主要建筑,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等主要建筑,其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高设防标准。已建成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抗震设防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三、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保障措施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是否具备抗震设防要求内容;对依法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审查是否具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咨询部门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增加抗震设防章节。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抗震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抗震设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组织抗震设计图纸审查。对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抗震设计达不到区地震局出具的《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要求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能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区城市规划建设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区地震局应当按照《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提出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对除此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应当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审核抗震设防要求;在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审核抗震设防要求。
  (四)区地震局、区城市规划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和区法制办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明确衔接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确保地震行政审批、审核和登记备案事项落到实处。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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