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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崂山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的通知
发文机关 | 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青崂发改价发〔2021〕6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索引号 | 00511826x00020020210015 |
生效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物价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522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发文机关 | 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发文字号 | 青崂发改价发〔2021〕6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索引号 | 00511826x00020020210015 |
生效日期 | 2021-11-16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物价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52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相关单位,各供热企业:
根据国家、省的政策规定,参照我市最新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政策,结合我区燃煤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决定对崂山区集中供热非居民用热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崂山区非居民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调整为85.57元/吉焦(含税,下同),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采用面积计费的,最高销售价格为34.79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用热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价格。
二、崂山区按热量计费的非采暖用热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格调整为85.57元/吉焦,供热企业可在基准价格基础上上浮10%,下浮不限。
三、按流量计费价格可根据按热量计费价格换算执行。
四、崂山区非居民用热价格调整自2021年11月16日起执行。《青岛市崂山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非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青崂价格〔2009〕3号)同时废止,《青岛市崂山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集中供热非居民采暖用热价格的通知》(青崂价格〔2009〕4号)关于非居民用户采暖用热采用热量计费的销售价格不再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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