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新批准成立登记的养老机构是指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包括民办和公办两种类型,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名称行业表述可以为“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长者照护之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业务”。
一、办理登记
(一)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拟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申请人依法向设区的市或县(市、区)社会组织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实行直接登记,无需提供养老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二)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其单位名称、住所和章程应当符合国家《养老机构基本规范》和山东省《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基本配置规范》。
二、统一归口做好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既是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管的前提,也是养老机构依法享受水、电、气、热居民价格和其他费用减免等现行优惠政策的依据。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养老机构登记时,应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养老机构的有关信息通过工作联络机制告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提供备案材料样本以及网上下载渠道,主动向养老机构告知备案要求,督促引导其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由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部门应靠前指导,简化备案手续,只需提交备案书和承诺书,相关信息通过民政信息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养老机构依法取得登记证书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属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通过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备案信息。
对于登记后1个月内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加强联络提醒,特别是对已开展服务但未及时备案的,应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养老机构开办食堂的,应当在登记备案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文件下载】 养老机构备案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