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收藏
政策解读:《崂山区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11-29
字号: 【小】 【中】 【大】
【全文下载】
【打印】
制发机关崂山区民政局 被解读文件字号青崂民规〔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11-29 索引号00515697900097020230001
制发机关崂山区民政局
被解读文件字号青崂民规〔2022〕1号
成文日期2022-11-29
索引号00515697900097020230001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一)持有本区居民户籍的家庭;

  (二)至申请救助之月,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满1年、有固定住所的非青岛市户籍家庭;

  (三)急难发生地在本区,除符合上述(二)条款以外的其他非青岛市户籍家庭和个人;

  (四)在本区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临时救助的救助类别有哪几类?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重大疫情等突发、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导致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此类救助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除外):1.在提出申请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2.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主要指房产、机动车及金融资产,不含唯一一套房产)不超过20万元,其中金融资产符合城乡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

  三、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是什么?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急难型临时救助除外),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根据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及社会捐助后家庭自负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医疗费用”),按照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分类、分档制定救助标准。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和低保家庭。按自负医疗费用的100%给予适当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2)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患病,自负医疗费用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①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90%救助;

  ②自负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93%救助;

  ③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95%救助,且最高不超过3万元。

  (3)其他家庭。成员因患病,自负医疗费用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①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60%救助;

  ②自负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65%救助;

  ③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按自负医疗费用的70%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自负医疗费用”主要指因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包括住院费用、120急救、医院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凭医院处方在一般药店购买的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费用等。其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一般药店购买的无处方药品费用除外,药店出具的发票不能作为自负医疗费用证明材料。

  2.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生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家庭(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除外)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按照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自负教育费用,参照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施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救助标准(含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额度,奖学金除外),本科学生为5000元、专科学生为3000元,并根据我区月低保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人救助标准为我区月低保标准的3-6倍,实施年度常态化救助。

  “自负教育费用”主要是指在院校接受教育所必须交纳的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费用,其他生活费用除外。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1.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每人2倍以下我区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

  2.困难程度较重的,对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孤儿、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其他困难家庭,分别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每人不超过8个月、6个月、4个月的我区月低保标准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以下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 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民政部门、街道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年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万元。

  1.因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成员伤亡,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2.存在特殊困难的低保、特困人员住院陪护、照料等费用;

  3.低保、特困人员因意外事件、灾害等造成的住房困难;

  4.由街道办事处认定的其他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情况。

  四、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等金融代理机构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必要时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

  (二)发放实物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基本生活需求,还可采取发放实物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临时救助没有覆盖或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志愿者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给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

  五、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

  急难型临时救助向急难发生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等环节,开通“绿色通道”在24小时内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理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

  1.申请。低保、特困人员向批准待遇所在地的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本区户籍家庭向户籍所在地、非青岛市户籍家庭及在校学生向居住地的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应当对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和困难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村(居)委会应当协助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确认。街道对拟确认为救助对象的,在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对公示有异议的 , 街道应当对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三)简化确认程序

  对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精简退职老职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放宽申请时限

  对当年第四季度发生的支出型临时困难,未在当年度及时提出救助申请的,可以延长至下一年度3月底前提出,符合救助条件的,街道应当及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