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6-11 | 索引号 | 00515694400020020220002 |
| 生效日期 | 2022-06-11 | 废止日期 | 2025-06-11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079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发文机关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 发文字号 | |
| 成文日期 | 2022-06-11 |
| 索引号 | 00515694400020020220002 |
| 生效日期 | 2022-06-11 |
| 废止日期 | 2025-06-11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079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要求,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抓手,着力整合资源、整合政策、整合力量,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增强发展动能,激发农村社区(村)、社会力量投身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动性和创造力,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市区出台的乡村振兴新政,结合我区“作风能力提升年”“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六基工程”有关强居富农政策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扶持发展壮大农村社区集体经济。按照一类示范社区最高1500万元、二类示范社区最高1200万元、三类示范社区最高1000万元的标准,对社区集体予以奖补,建设一批乡村振兴的样板社区。一、二、三类示范社区确定后,按照不超过奖补额度的40%向街道拨付启动资金,其余奖补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批拨付,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将剩余资金拨付至街道。因土地、规划等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照村庄产业规划(策划)方案实施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调整。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社区村庄规划设计、产业发展培植、产业项目配套、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富民增收等工作。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二条 村村争创乡村振兴示范标杆。出台办法,鼓励农村社区(村)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争先进、创标杆,因地制宜发展提升组织、产业、文化、生态、人才“五大振兴”水平。获评区级“乡村振兴奋进奖”的社区(村),在获奖年度一次性奖励30万元,用于本社区(村)“五大振兴”相关工作。所在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在各项创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旅局、区农业农村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
第三条 高标准推进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建设。依照梯次推进、连续打造建设的原则,从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等五方面培育建设乡村振兴示范片区。对确定为区级、市级乡村振兴示范片区,至少连续三年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对获得市级以上推广表彰的乡村振兴示范片区,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四条 鼓励街道和农村社区利用农村闲置的厂房和农房等资源,吸引农业、文化、旅游、创意、金融、电商区域总部及高新技术等企业和创新创业实体在农村社区注册落户。对引进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实体形成的实得财力奖励街道,可用于对社区的激励。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五条 建立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制度。各涉农街道每年要建立乡村振兴衔接资金项目库,每个项目库不少于三个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区委农办每年从项目库择优研究确定建设项目,由相关街道组织实施。对高标准完成衔接项目的街道,优先安排不低于上一年度资金额度的衔接项目。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六条 鼓励发展高效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总部农业。按照有关农业产业扶持办法和政策措施,每年安排资金,在实施崂山茶“五项直补”、王哥庄大馒头加工产业直补等普惠益农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高效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总部农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品种培优,强化农业“双招双引”工作力度,培育打造农品品牌集群,推动农业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
第七条 支持乡村文化和旅游产业做优做强。按照《崂山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崂招促字〔2022〕1号)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进行补贴或奖励。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
第八条 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的工作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全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予以奖补,建设完成一批街道级服务中心和社区服务站,对农村网商(店)提供电商实训、市场推广、美工设计等公共服务,打通物流上行“最初一公里”,建设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促进富民增收。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九条 推动农村金融创新发展。按照《关于印发崂山区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崂人社规〔2019〕1号),设立1000万元崂山区农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崂山区户籍的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大学生、退役未就业军人、农民工)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创业贷款;创办企业(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贷款。其中对从事个体经营贷款额度5万元(含5万元)以下、创办企业(含社会团体、事务所等)贷款额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实行政府免反担保模式。三年再累计投入1000万元,综合采用贷款贴息、信贷担保、互联网+农村金融等方式撬动金融资本投入乡村振兴事业,创新财政金融协同支农机制,破解农民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十条 推进乡村文化建设品质提升。按照《崂山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实施细则》(崂招促字〔2022〕1号),挖掘整理历史资源,抢救一些濒危的非遗项目,推进非遗与全域旅游、非遗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资助培养非遗项目传承人授徒传艺、教学交流、创业创新、工艺改造等。挖掘申报一批能够体现崂山非遗与乡村振兴、全域旅游融合和展示崂山人文精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牵头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
第十一条 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巩固拓展“百村千巷万户”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成果,按照“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农民主体、多方协同”的原则,分类实施“微整治·精提升”,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管护成效显著的社区、获评省市区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称号的农村社区进行奖励。出台办法,每年安排资金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社区进行生态保护专项奖励。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
第十二条 开展“美丽庭院”创建活动。以“清洁、绿色、健康、文明”为目标,积极引领全区农村常住社区家庭创建“美丽庭院示范户”,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弘扬良好家风、养成文明习惯、优化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居民幸福感和获得感。
牵头单位:区妇联
配合单位:区文明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第十三条 加速引进一批乡村振兴高端人才。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汇智崂山”人才系列工程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崂发〔2022〕7号)文件精神,加大对产业急需人才引进力度。围绕加快发展高效农业、智慧农业、品牌农业、总部农业等工作,精准对接相关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发挥行业领军人才作用,积极引进农业新模式、新产业,吸引和带动本土企业成长,进一步激活崂山农业产业发展潜力,形成“引进一个人才、聚拢一个团队,形成一个产业,带动一批社区”的良好效果。对重点引进的乡村振兴高层次人才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
配合单位:区科技创新委员会相关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十四条 培育乡村振兴本土人才队伍。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汇智崂山”人才系列工程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崂发〔2022〕7号),建立区街两级人才工作领导机制,统筹抓好社区干部、本土专家、本土企业家、基层干部、“新乡贤”“返乡客”、教育医疗人才、咨询专家人才等八支乡村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乡土人才扶持奖补力度,打造“崂山区乡村之星”、人才建设品牌,实施创业致富“领头雁”计划,“一线蹲苗”计划、“雁归计划”等人才工程,在提高评选频率、名额和待遇的同时,试点差异化奖励办法,针对不同人才队伍给予有针对性的奖补政策。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各街道
第十五条 加大对在乡、返乡、外来创业者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学生、退役士兵等在乡、返乡、外来创业者到农村社区创业,项目落地且投资达20万元以上的,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汇智崂山”人才系列工程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崂发〔2022〕7号),给予创业者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街道
第十六条 建立乡村振兴专家智库。组建崂山区乡村振兴战略专家库、农业产业集群联盟,对接省委、市委党校,衔接市内高校乡村振兴研究院智力资源和平台优势,每年确定不少于3个研究课题,推动落实研究成果,在乡村振兴政策研究、经验推广上实现创新突破。每年安排区级专项资金,对崂山区乡村振兴战略专家库、农业产业集群联盟运行管理进行支持。
牵头单位: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配合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党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
第十七条 财政资金形成的基础设施所有权归社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拥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权,并负责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街道要加强对社区资产和财务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定职责,做好对乡村振兴政策实施的审计监督。相关部门和各街道要切实担负起建设、管理和监督职责,确保涉农扶持资金使用安全、核算准确、管理到位、实效明显。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出台同类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标准执行;涉及同一政策同一项目时,按照就高原则进行奖补,不再进行重复奖补;重大事项可“一事一议”研究。各街道可根据区级政策制定相应的配套扶持办法;区直各责任单位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扶持政策实行“一票否决”制。优先支持班子团结稳定、产业基础好、切实能带动社区集体产业发展和居民增收致富的社区;对于存在“两委”班子不团结、基层组织软弱涣散,以及阻挠施工、强揽工程等问题的社区,特别是年度内,发生过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存在财政扶持项目重大违规行为、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研究,取消其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由区直各责任单位出台实施细则并发布实施。 崂办发〔2021〕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区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及责任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