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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崂山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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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崂办发〔2022〕15 号
成文日期 2022-06-11 索引号 00515694400020020220001
生效日期 2022-06-11 废止日期 2025-06-11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720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办公室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崂办发〔2022〕15 号
成文日期 2022-06-11
索引号 00515694400020020220001
生效日期 2022-06-11
废止日期 2025-06-11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720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市各项工作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以“优、绿、特、新”为导向,着力整合资源、整合政策、整合力量,进一步创新发展方式,增强发展动能,全面推动崂山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一、支持示范引领,发展现代高效农业    

        1.鼓励种植园规模化集约经营。对按照设施化、生态化、数字化、智慧化进行集约管理的种植园,种植面积达到80亩以上,且成方连片的,按照总面积每亩6000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对带动农作物种植100亩以上,收购比例不低于80%,并纳入数字化平台管理,对农户提供必要的生产物资和技术指导的订单农业经营主体,每带动100亩,给予20万元的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农业园区三产融合发展。对新建或改扩建的集科研生产、教育示范、观光休闲等产业业态于一体的农业园区,种植面积100亩以上,且具有一定规模生产经营设施的,按照农业园区总面积每亩1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鼓励发展智慧渔业。对新建大型智能化网箱进行深远海养殖或新建海洋牧场多功能平台或养殖工船,单个(只)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个经营主体同一建设类型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品种培优,激发产业发展新动力 

       5.鼓励农作物新品种培优选育。选育具有崂山本地特色的农作物品种,冠以“崂农作物+阿拉伯数字+号”,取得农作物登记证书的,每个奖补5万元;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每个奖补3万元;以上两项奖补,同一经营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建设5亩以上可持续发展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奖补。  

       6.加大农作物苗种改良支持力度。对选育适合于崂山本地种植的优良品种,验收时农作物苗株成活率达到90%以上的,按照5000元每亩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茶叶株苗按照6000元每亩的标准进行奖补。   

      7.加强地方品种良种保护繁育。鼓励开展良种繁育及品种保护性研究,加大“保育繁推”和科研力度,对高质量完成保种任务,新获评为国家、省、市级保种(育种)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审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标准化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   

       8.开展农产品加工水平升级行动。新购适合崂山区农作物生产加工的农业机械,在青岛市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中之外的,按照税后新购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单机最高不超过60万元,同一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加工车间,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支持质量标准认证。对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通过有机食品认证,认证规模30亩以上的,给予5万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连续3年以上通过“三品”认证的,续展期内按年限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补。对新通过ISO22000、HACCP等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通过GLOBALGAP认证(全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复审认定通过的,每次给予1万元的奖补。只认证不销售相关认证产品的,不予奖补。    

  四、支持品牌强农,打造农品品牌集群    

       10.打造优势品牌集群。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区域公用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农产品品牌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内外名优农产品评比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根据评比活动级别、影响力、名次等,给予1万至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或高度关联的经营主体,年度内奖补不超过6万元。   

       11.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国家、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取得多项奖项或荣誉的,按照最高额度奖补,不累计奖补。   

       12.支持参加农产品专业展会宣传推介。由区统一安排资金租赁和搭建展位的,按照省外、省内市外、市内,每次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报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同意,自行出资租赁和搭建展位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奖补具体额度视展会的级别、影响力、展位面积和特装情况研究确定。 

    五、加快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发展    

        13.支持农业数智化发展。推进农业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应用于崂山茶、林果等优势特色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重点建设崂山茶数字化信息系统,推动传统农业生产模式逐步向数字化转变。对纳入全区农业智慧化管理平台管理的,统一发放数字标志。对新获评省、市级智慧农业应用基地的,给予5万至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14.鼓励建设数字化聚集展销中心。对在崂山区新建或改扩建的,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介本地优质农产品为主的展销中心,营业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并实际进行运营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当年本地农产品销售额达到1亿、5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六、加大普惠力度,增强农业发展新动能   

        15.全面普及“五项直补”。加大农作物生产管理直补力度,全面普及生物农药、有机肥、物理防治设备、测土配方检测、技术服务指导等“五项直补”。其中,崂山茶直补标准为每亩800元,其他农作物直补标准为每亩400元。   

        16.加大金融惠农力度。实施农业(不含畜牧业)贴息贴费,对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补贴。贴息率按照贷款合同约定LPR(贷款基准利率)的50%计算,贴费率按照担保合同费率的50%计算(最高不超过0.4%),贷款额度原则上限于50万元至3000万元。探索农业干旱、气温指数等保险服务,切实增强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农民利益,原则上财政补贴比例不低于80%。   

  七、加大农业招商招才,鼓励发展总部农业   

       17.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力度。对引进中国农业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农业公司和知名专家团队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18.鼓励发展总部农业。对列入崂山区级以上农业产业链图谱的链主企业、领军企业,加大对其吸引相关企业在崂山设立研发中心和营销中心的奖励力度,引导其在引链、延链、强链上实现突破,对其引进的公司在科技研发、人才引进、经济拉动和财政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励。   

  八、强化人才合作,巩固产业智力支撑 

       19.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积极引进农业科研院所、科创团队,促进崂山茶、中华蜜蜂、果树、水产品等优势农产品提质升级。合作成果得到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推广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奖补。   

       20.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等组织茶、果、花、渔、王哥庄大馒头、中华蜜蜂等特色农业的职业农民培训,当年累计培训200人次以上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同一主体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附则

    (一)本扶持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崂山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落户的,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体农户、行业协会等经营主体或组织。

   (二)各申报主体严格按照规定申报奖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一经发现,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取消本次奖补资格,收回已奖补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奖补。

   (三)近一年内,有发生过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和财政扶持项目重大违规行为、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请奖补。

   (四)不重复奖补。同一主体符合区其他奖补规定,除本办法特殊规定之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补。

   (五)各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审核、验收、公示、兑付等工作,确保项目资金落实到位。奖补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

     (六)本办法执行期间,上级出台同类政策的,按上级政策标准执行。区直各责任单位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区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核对工作。

  (七)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区直各责任单位出台实施细则并发布实施。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九)本办法由崂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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