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收藏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1-06-28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
发文机关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索引号 73061475X00020020210014
生效日期 2021-06-28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1-06-28
索引号 73061475X00020020210014
生效日期 2021-06-28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根据企业年报监督检查发现,青岛娇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07家企业(名单附后) 2018、2019连续两个年度未按规定进行年报公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8日至6月27日通过崂山区政务网站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经查,青岛娇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07家企业未按规定提交2017年度和2018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企业的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上述企业未在登记的住所从事经营活动;我局依法对上述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取证,经查证,上述企业2018年度和2019年度既未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申报税务情况,也未向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障事业中心缴纳社会保险。

  上述事实由我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和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障事业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证实。综上,青岛娇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07家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之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青岛娇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07家企业营业执照。

  如对本处罚决定内容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因青岛娇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707家企业下落不明,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附: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吊销企业名单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8日

  【文件下载】

        Word版: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docx

  PDF版:崂山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pdf

  

附件:

解读

暂无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