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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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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崂市监清吊罚告[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4-29 索引号 19090420240429102505
生效日期 2024-04-29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崂市监清吊罚告[2024]1号
成文日期 2024-04-29
索引号 19090420240429102505
生效日期 2024-04-29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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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青岛鹏裕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崂山区地铁站第四分公司等655家企业(名单附后):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上述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21、2022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登记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你单位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进行了取证,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取证截止日,你单位既未向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依法纳税申报,也未向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缴纳社会保险。上述事实有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和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了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第二百一十七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自本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收到)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青岛鹏裕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崂山区地铁站第四分公司等655家企业下落不明,特此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青岛鹏裕周黑鸭食品有限公司崂山区地铁站第四分公司等655家企业名单.xls

                                                                                                                           联系人:王蕾、江燕  

                                                                                                                                                            联系电话:0532—88962090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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