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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文旅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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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崂文旅规〔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6-27 索引号 00511927000020020230002
生效日期 2023-08-01 废止日期 2026-08-01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395069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崂文旅规〔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6-27
索引号 00511927000020020230002
生效日期 2023-08-01
废止日期 2026-08-01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395069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崂山区文旅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文旅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崂山区文旅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区级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文旅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水平,充分发挥文旅产业示范园区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根据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示范园区,是指经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命名的,文旅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旅产业园区。

  第三条 区级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创建、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经本办法命名的区级示范园区,将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办法统筹区级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创建管理办法,统筹协调指导区级示范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对区级示范园区发展情况予以监督考核。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六条 区级示范园区采取专家评定方式命名。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专家依据区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进行评审,评定合格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为区级示范园区。

  第七条 区级示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区级示范园区的申报、建设和监管工作,并为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申报创建区级示范园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2年以上,以文旅产业为主导产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旅建设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园区产业集聚度高,具有较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总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园区已聚集不少于30家文旅企业,且文旅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旅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骨干企业。

  (四)园区不存在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以建设文旅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旅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全区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六)运营管理机构为崂山区依法注册纳税、合法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创新管理能力。

  (七)近2年园区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在文化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较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区文化和旅游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区级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程序如下:

  (一)印发通知。区文化和旅游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创建工作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提出申报示范园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三)验收命名。区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按照区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为区级示范园区。

  第十条 申报区级示范园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运营企业营业执照。

  (二)文旅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三)文旅产业园区的发展战略。

  (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已纳统企业还需提供报送给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

  (五)相关数据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企业承诺书。

  (七)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即取消申报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三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二条 区级示范园区示范期为2年,区文化和旅游局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继续认定为区级示范园区;未通过复核或不申请复核的,称号不再保留。

  第十三条 区级示范园区应当不断提升建设发展水平,在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加速集聚创新要素、健全产业服务体系、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创新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探索总结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条区文化和旅游局为示范园区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并在政策扶持、企业培育、人才培养、金融服务、品牌推广等方面给予支持,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区级示范园区的园区名称、运营管理机构及其主 要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报区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十六条区文化和旅游局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区级示范园区进行动态管理,总结推广示范园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有关问题的予以警告或撤销命名。

  第十七条 区级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文化和旅游局认定其考核不合格:

  (一)园区内企业、项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侵害园区内企业及公众正当权益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发展报告的;

  (四)有关调整事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和报批的。

  第十八条区级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文化和旅游局撤销其命名:

  (一)在意识形态、文化安全等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

  (二)不再以文旅产业为主导产业、主营业务的;

  (三)连续停止运营1年以上或是依法解散、清算的;

  (四)考核不合格后,相关情形在一年内未得到改善的;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事件的;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保持

  示范园区称号的;

  (八)其他应当予以撤销命名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