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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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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崂审服字〔2025〕14号
成文日期 2025-07-01 索引号 19088720251208134528
生效日期 2025-07-01 废止日期 2027-06-10
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青崂审服字〔2025〕14号
成文日期 2025-07-01
索引号 19088720251208134528
生效日期 2025-07-01
废止日期 2027-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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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完善我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市场良性退出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同意将《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实施办法》实施范围扩展至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药品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等领域,现将新修订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食品经营者良性退出工作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食品经营市场主体活力,结合《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负责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登记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是指食品经营者发生应予注销的法定情形,经催告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崂山区范围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应依职权进行注销;

    (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经营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醒告知

    市场监管部门应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掌握辖区食品经营者经营情况,提前对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的食品经营者进行提醒,督促其提前做好许可延续或注销申请工作。

    (二)确定依职权注销名单

    对符合依职权注销情形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每季度末前形成《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单位信息台账》(附件1),通过金宏发送至行政审批部门。

    (三)限期注销催告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崂山政务网发布《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告知书》(附件2),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催告提醒相关食品经营者在公告期内及时主动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业务。

    (四)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 

    对催告期届满仍未申请办理注销业务的,登记机关填报《依职权注销审批表》(附件3),按程序作出决定,形成《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决定书》(附件4),告知注销决定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采取现场或者邮寄方式送达,对于不在注册地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的,可通过崂山政务网进行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第六条 登记机关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后,应当及时通过审批系统办理注销业务,进行系统标注,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对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者,不再纳入本地在册有效的食品许可登记统计数据。

    第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第八条 食品经营许可依职权注销,可采取批量办理、集中公告、统一决定的方式。

    第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药品经营许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依职权注销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