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3日9时16分许,在崂山区劲松七路合肥路路口南侧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造成1名行人死亡。事故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四位一体”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区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任组长,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崂山“5·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城阳区交通运输局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应急处置等情况,对事故性质进行了认定,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未按规定规范操作安全驾驶、未按规定车道行驶、违规进入限行区域,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保障调流道路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导致的营运性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系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岛鑫达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利公司),该公司为涉事车辆的所有人。成立于2017年3月1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为孙X云。公司主要经营普通货运(依据道路运输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开展经营)、货物装卸、货运代理等。公司现有货运车辆86辆。
鑫达利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证号:鲁交运管许可青字37021403XXXX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9月24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鲁BA6622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为青岛鑫达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性质:货运,检验合格至2024年11月30日,该车交强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
徐X伟,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311983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系鲁BA6622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准驾车型:B2;发证机关: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初次领证日期:2021年1月7日;累积记分:8分;有效期:2027年1月7日;驾驶证状态:违法未处理。
2.行人
王X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211944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经抢救无效于2024年5月3日死亡。
3.相关单位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注册时间:2002年6月13日;法定代表人:苟X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403504527;经营范围:工程建设总承发包;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城市园林绿化等,系青岛地铁5号线合肥路站占道施工单位。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鑫达利公司作为道路运输企业,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建立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月检记录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建立了隐患整改台账,编制了事故应急预案并进行了演练,车辆安装了定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3日9时许,站立于劲松七路与合肥路路口东南侧边缘的行人王X崑沿劲松七路东侧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运动一段距离后,站立于劲松七路东侧人行道内约7秒钟,后又折返向北运动,运动至路口南侧停止线附近路面时由东向西运动,此时,鲁BA6622重型自卸货车沿劲松七路由南向北起步行驶,鲁BA6622重型自卸货车前侧中部与行人王X崑在路口南侧人行横道线与停止线之间路面接触碰撞,碰撞后,鲁BA6622重型自卸货车左前轮碾压拖带倒地后的王X崑运动至最终停止位置。
鲁BA6622重型自卸货车由南向北进入路口时,南向北方向的信号灯为绿灯。
行人王X崑开始由北向南运动时,东向西方向的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绿灯;行人王X崑从站立于劲松七路东侧人行道内至由南向北运动又由东向西运动的过程中,东向西方向的人行横道信号灯均为红灯。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为青岛市崂山区合肥路劲松七路路口南侧处,南侧劲松七路系南北走向,双向五条机动车车道,中央金属护栏隔离,沥青路面,合肥路系东西走向,中央双黄实线隔离,双向七条机动车道,沥青路面,路口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现场有视频监控,有1名交通疏导员位于路口西南侧三角区域疏导岗进行交通疏导指挥。事故发生时天气晴。
(七)交通疏导员设置情况
2021年12月28日青岛市地铁5号线工程交通调流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中提出需进一步考虑周边道路调流、增加交通疏导人员等措施。
2022年8月11日崂山交警大队向青岛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函,建议设立专职人员疏导交通,崂山交警大队负责对该人员进行交通知识方面的培训。
2022年10月14日青岛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通过中铁发展5号线土建二标项目经理部关于5号线崂山段交通疏导人员费用事宜的汇报。按照相关方案,由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事发路口交通高峰时间段设置2名交通疏导员,其余时间段设置1名交通疏导员。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九)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事故致使王X崑死亡,善后赔偿正在协商中。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3日9时16分许事故发生,随后驾驶员徐X伟拨打120、122报警并上报公司经理董X,董X到事故现场配合交警部门调查事故,并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政府部门。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报后,崂山公安分局指挥中心指派交警大队巡逻疏导中队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启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调度现场事故处置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有效,应急响应程序合法,符合应急处置措施程序及要求,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徐X伟未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徐X伟驾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王X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二)间接原因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调流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本路口需设置2名交通疏导员,并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作业,对该路口进行疏导指挥。事故发生时该路口只有1名交通疏导员,未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制止行人及车辆的违规行为,该公司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能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事故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三)事故相关检验鉴定情况
1.人员检验检测情况
经青岛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技术处检验,送检的徐X伟的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2.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检验鉴定情况
山东省华正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鲁BA6622重型自卸货车制动装置齐全,制动机件连接未见异常;转向装置齐全,转向机件连接未见异常;照明信号装置齐全,线路连接未见异常。
(2)车辆载重检验鉴定情况
事故发生后,崂山交警大队将事故车辆送至青岛地磅有限公司检查鉴定,事故车辆毛重为:53060KG。该车辆行驶证上记载核定载人数为:2人;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5500KG;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
根据《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
四、鑫达利公司安全监管情况
城阳区流亭交通运输服务所2023年对该单位开展了4次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开工第一课未附照片、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记录不完善、应急演练总结未签字、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不完善、未建立主要负责人带班制度等问题。所有问题均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并复查。
2024年至今对该单位开展了2次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年度安全学习计划,应急演练未附照片等问题。所有问题均在检查当日完成整改并复查。
五、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鑫达利公司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徐X伟2024年4月份安全教育培训未签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
2.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建立财务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二)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未尽到调流路口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能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徐X伟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百以上、驾车不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违反规定驶入禁(限)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崂山交警大队按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报崂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相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鑫达利公司
鑫达利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问题,建议城阳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鑫达利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本单位车辆超载行为,导致车辆超载行为长期存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议城阳区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情况报崂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调流路口统一协调管理的职责,未能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行为,建议崂山交警大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结果报崂山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三)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王X崑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的违法行为,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本起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鑫达利公司要深刻反思和吸取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彻底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本单位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二)建议青岛市政空间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调流道路实际需求增加交通协管员数量,延长双人在岗时间,保障交通高峰期的道路安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在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