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崂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7月24日印发的《崂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20〕13 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强化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功能完备、运转高效”的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对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救援工作,有效处置各类突发旅游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崂山区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崂山区内的旅游行业企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包括与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导致原经营活动(包括与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久终止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突发事件。
1.4.2本预案所指突发事件涉及范畴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台风、暴雨、暴雪、强对流天气、雷击等),地质灾害(地震、山洪、山体崩塌、滑坡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景区和旅行社旅游用车、员工班车等交通事故,索道、海上游览事故,旅游单位(企业)举办的大型活动拥挤踩踏事故,以及旅游单位(企业)办公和经营场所火灾、爆炸及建(构)筑物坍塌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突然发生的恐暴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群体性事件。港澳台和外国游客死亡事件,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的纵火、投毒、爆炸以及公共场所严重滋事、严重骚乱造成人员伤亡等事件。
1.5事件分级
按照原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对旅游突发事件划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5.1一般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游客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5.2 较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5.3 重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1)一次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5.4 特别重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旅游行业突发事件:
(1)一次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4)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人员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上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2组织指挥体系
2.1崂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区领导
副总指挥: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崂山公安分局、崂山消防救援大队、崂山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及崂山风景区各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
2.1.2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旅游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负责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2)研究制定辖区内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组织成员单位汇总分析旅游突发事件形势,研究解决辖区内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3)负责对辖区内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部署,加强督查检查和指导,向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4)当旅游突发事件超出本区应急处置能力时,请求上级救援支援;
(5)根据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协调和调度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和职责分工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工作情况;
(6)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
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7)承办区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崂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3)负责区突发旅游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和宣教培训;
(4)督促相关部门对涉旅重点企业应急机构设置、预案修订、管理和演练、队伍、装备、经费等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督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6)组织对区内一般旅游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7)协调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开展相应处置工作;
(8)其他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的工作。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协调工作,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引导处置工作。
区委统战部:负责旅游突发事件涉及民族宗教事务、场所的调处和管理;负责应急事件中港、澳、台人员的安抚、沟通,联络、接待伤亡家属等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处置。
区应急局:负责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络沟通;依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与旅游相关的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监督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事件调查。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协调接驳车船接驳游客,督促当时车船企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按职责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责任调查工作;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治工作,指导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涉旅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生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收集证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留样抽检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处置和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市政范围内的道路、设施使用和修复。
区财政局:负责为救援处置提供经费保障。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恐怖、爆炸现场处置与控制;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制工作;保障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对已死亡人员的身份验证等。
崂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火灾现场扑灭与人员抢救;协助有关单位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和救援后的清洗消毒。
崂山气象局:负责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防御气象灾害的决策依据。
区文化和旅游局、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及崂山风景区各游览区管理服务中心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救援和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指挥部要求,配合救援和处置发生在本辖区内的旅游突发事件。
3预测、预警
3.1预测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通过日常检查巡查、基层上报、社会公众举报以及部门互动联动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为预警的分级、发布和响应提供可靠依据。
3.2预警分级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来加以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四级):将要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时发布。
黄色预警(三级):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时发布。
橙色预警(二级):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时发布。
红色预警(一级):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时发布。
3.3预警发布
3.3.1预警发布主体
可以预警的旅游突发事件由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依法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同时报区政府和市文化和旅游局。
3.3.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发布的方式、渠道
采用微信、官方网站、广播、电视、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地通知方式。
3.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4.1蓝色预警响应
(1)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应急专家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并提出建议。
(3)指挥部办公室拟定信息,报请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后对外发布,同时报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应急局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于可能影响较大范围或可能影响其他区市的信息,上报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理。
(4)根据事态发展,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人员的工作;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的准备。
3.4.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当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情况时,各成员单位要立即做出响应,在采取3.4.1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应急救援队伍及抢险处置物资装备到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4)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5)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件危害范围内的人员、设施, 并予以妥善安置;关闭有关场所,停止有关活动。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预警解除
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最新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上级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
4.1信息接报
4.1.1报告主体及方式
初报主体为事发地单位工作人员或负责人用电话报告。续报主体为事发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以书面方式报告。发生在境外的突发事件,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崂山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崂山区文化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报告。
4.2报告内容
4.2.1初次报告
事件发生单位或其管理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后5分钟内向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初次报告。内容如下: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姓名、
性别、年龄、身份、住址等;
(2)简要经过、财产损失、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信息来源、事件类别、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判;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
(5)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
(6)报告人和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初次报告时如遇有无法及时核实或信息不全的情况,应当先报送、后核实补报。初次报告首先要保证及时性。
4.2.2续报内容
事件发生单位或其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救援处置情况,应在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继续上报突发事件的最新发展情况,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勘误和补充,同时报告事件现场处理的最新情况和进一步的工作计划。
4.3信息报送
指挥部办公室对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初步认定,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电话或口头向副总指挥以上领导、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损失和伤亡的基本情况;40分钟内书面报告事件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及舆情等详细情况。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4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的,应及时向副总指挥以上领导、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说明情况。
4.4 信息发布
一般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由指挥部组织发布;
较大及以上信息发布报请市文化和旅游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并按指示执行。
4.5 舆情应对
区委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相关处室和事发地管理主体单位安排专人关注、收集来自网络、媒体等各渠道的相关舆论舆情,并及时妥善处理。对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矫正和引导,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避免因负面舆论引发社会消极情绪或恐慌,为应急处置营造健康的舆情氛围。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先期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所在地单位主要领导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指挥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按规定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组织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由总指挥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5.2.2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由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程序报区、市政府,按上级命令开展前期救援工作。
5.3指挥与协调
5.3.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其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性质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赴现场参加处置工作。
5.3.2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按照上级指挥部的命令进行救援工作。
5.4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设立相应工作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相关工作机制,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牵头,会同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成。负责资料收集,调度、汇总、上报处置信息,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应急处置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牵头,会同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治安秩序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周边治安秩序,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处现场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
(5)疏散安置组:由区应急局牵头,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和事件发生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对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等工作。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文化和旅游局或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融媒体中心、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处置信息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记者接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根据事件和事态发展进程,指挥部可临时增设其他工作组。
5.5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救援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
应急处置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迅速划定事件隔离区和交通管控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警戒区域。
(2)组织救援队伍,根据应急处置方案,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
(3)启用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进行救援。
(4)开展紧急医疗救援,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民生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 保证现场信息传递真实、及时与畅通;及时向上级汇报应急处置具体情况。
(7)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6应急结束
5.6.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3)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已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较低水平。
5.6.2应急结束的程序
(1)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分析论证,现场指挥部认为满足应急结束的条件时,按照规定程序,向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的组织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建议,按照上级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2)应急结束后,相关救援机构应根据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风险评价和处置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善后处置工作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6.1.2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6.1.3突发事件发生后,投保单位应立即通知承保机构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2调查和总结
6.2.1指挥部应适时成立突发事件调查小组,对一般突发事件的原因进行初步调查,结果上报区政府。
6.2.2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 执行。
6.2.3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对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按规定上报。应急处置总结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接报和应急处置过程、处置效果、遇到的问题、经验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
7应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建立应急通讯保障,信息库及时维护更新,保障突发旅游安全应急指挥调度的畅通、准确和高效。
7.2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类旅游突发事件的抢险和救援需要。
7.3应急队伍保障
7.3.1公安、交通、医疗急救、消防救援以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其他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部门、单位为辅助的应急队伍。
7.3.2各类应急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7.4交通运输保障
崂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和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有关处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交通运输设施、装备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7.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参与处置突发事件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和救治医药、器材及资源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医疗队伍和器械,确保救治迅速、及时。
7.6治安保障
公安交警部门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锁交通路口,严格控
制事件现场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若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消防救援部门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灾害发生,有关部门应迅速反应处置。
7.7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7.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现场应急处置部门要对紧急疏散人员妥善安置,启动已建设好的人员避难场所或广场、学校、人防工程等,必要时可征用经营性宾馆、酒店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确保疏散人员生活所需。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熟悉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程序和有关规定,广泛开展旅游安全应急宣传教育,普及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8.2培训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旅游企事业单位要制订落实旅游安全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对各级领导干部侧重应急指挥处置能力的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基层干部、企业负责人侧重应急管理工作和处置能力的培训;对从业人员和救援队伍侧重安全告知、处置技能和操作规程的培训。
8.3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旅游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积极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本预案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演练规定进行演练。
9附 则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解释。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9.2预案发布
本预案由崂山区人民政府发布。
9.3预案修订
本预案按《崂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适时进行修订,是预案可持续管理。
9.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