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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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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18〕51号
成文日期 2018-12-19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180040
生效日期 2018-12-19 废止日期 2021-04-30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63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18〕51号
成文日期 2018-12-19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180040
生效日期 2018-12-19
废止日期 2021-04-30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63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19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 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1796、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63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席会(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联席会议负责实施, 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年度为 2018、2019、2020年。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建立和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重点考核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等情况。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履职情况主要考核内容对照本年度《崂山区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中明确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履行及实际分工情况,特别是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至 3 10日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自查。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照考核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 1 25日前报送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 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区联席会议审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联席会议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 100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 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 A 级:

1. 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 考核得分在 95分以上,或者被抽取代表省、市、区参加国家或省、市考核,并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 C 级:

1.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制度不落实、欠薪问题突出;

2. 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

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

3. 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

4.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

5. 被抽取代表省、市、区参加国家或省、市考核,因出现上


述情形影响整体考核成绩。

(三)考核等级在 A、C 级之外的为 B 级。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 A级的,由区联席会议予以通报表扬; 对考核等级为 C级的,由区联席会议对有关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有关单位应当制定整改措施, 并在被约谈后 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 4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