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0〕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05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00018 |
| 生效日期 | 2020-06-05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3009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0〕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6-05 |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00018 |
| 生效日期 | 2020-06-05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3009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青岛市崂山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尚未实质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当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1.4 预案衔接
1.4.1 本预案是《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1.4.2 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3 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建立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职能作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崂山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崂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信局、崂山气象局、北宅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有关职责详见附件。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2 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总指挥,原则上可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区政府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
应急监测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事件调查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应急供水保障组: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保障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调配应急物资、协调运输车辆;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为现场工作应急处置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 信息收集
(1)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两微一端”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通过流域水文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3)崂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源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源异常信息。
(6)崂山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3.1.2 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街道,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指挥部。
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 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 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可能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已进入(或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 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制作、发布主体: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 预警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信息通报。
(7)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88993215。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2 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政府通报的建议。
3.3.3 报告内容与方式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4.1 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 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
4.1.2 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1.3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2 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 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
4.2.2 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4.2.3 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2.4 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2.5 备用水源地情况;
4.2.6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应急响应
5.1 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开展预警行动,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派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 响应措施
5.2.1 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2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①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道、垃圾收集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道,垃圾收集点等的异常情况。
②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垃圾收集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垃圾收集点、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畜禽养殖户、垃圾收集点、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垃圾收集点、农村生活污染等造成的异常情况。
④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⑤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汽修店及其他有油类存贮的单位,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①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再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④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5.2.3 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水源地及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行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2.4 现场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环境应急专家组、责任单位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单位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5.2.5 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2.7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事件信息发布,发布形式按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事发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3 响应终止
5.3.1 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5.3.2 终止程序
(1)现场指挥部上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
(2)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指挥部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6.后期工作
6.1 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6.2 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崂山生态环境分局会其他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
6.3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 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心理援助、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市“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2 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7.3 应急资源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碳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4 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政府负担。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7.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7.6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需求。
7.7 应急车辆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固定风险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8.2 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发布实施,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演练和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街道办事处及环境风险单位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青岛市崂山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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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
日 常 职 责 |
应 急 职 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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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部 |
区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区长任总指挥,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队伍、物资及工作经费; (5)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指导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分析、研究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统一指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3)贯彻执行本区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5)加强信息收集,组织专家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加强监测预警,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审批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的现场处置方案; (7)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相关信息; (8)停止取水后,协调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 (9)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10)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10)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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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
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
(1)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 (2)负责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定期更新组织指挥机构及专家库名单,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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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部门 |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
(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督性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承担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
(1)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2)负责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3)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4)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 (5)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6)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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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宣传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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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等的舆论引导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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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改革局 |
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负责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灾物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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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公安分局 |
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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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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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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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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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予以适当激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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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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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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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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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配合涉及水源地汇水区内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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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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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配合相关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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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交通运输局 |
(1)负责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督及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监督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4)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1)协助处置因交通事故次生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3)负责所辖范围内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调查; (4)负责事件现场路桥的抢修保通工作; (5)按指挥机构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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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农业农村局 |
(1)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2)督导供水单位管理机构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 (3)督导水源地管理机构、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4)督导水源地管理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 (5)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6)按要求参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
(1)接到水源地管理机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状况; (2)督导水源地管理机构开展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3)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4)负责指导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5)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6)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7)负责协调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8)协助水文监测机构布设应急监测水文断面,提供监测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进行水文状况分析; (9)配合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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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生健康局 |
负责水质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
(1)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3)做好事发区域及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和评价,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对措施; (4)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街道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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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管理局 |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防止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
(1)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3)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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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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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 (2)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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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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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驻青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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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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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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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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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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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街道办事处 |
(1)贯彻执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开展街道一级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 |
(1)负责组织本街道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服从指挥安排; (3)向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4)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