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19〕30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29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190040 |
生效日期 | 2019-09-29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3009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19〕30号 |
成文日期 | 2019-09-29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190040 |
生效日期 | 2019-09-29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生态环境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300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黑臭水体治理,巩固当前整治成效,提升水环境质量,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2018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的基础上,2019年巩固整治成效,确保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并持续保持在95%以上;到2020年年底,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努力打造“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
二、重点任务
(一)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1.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短板。在进一步巩固朱家洼明渠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的基础上,补齐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短板。推动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提标改造,科学实施沿河沿湖截污管道建设。到2020年底,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崂山规划分局)
2.削减合流制溢流污染。全面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取消临时截污措施。新建城区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建成区内未接入污水管网或进行分散处理的新建建筑小区或公共建筑,不得交付使用。(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崂山规划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深入开展入河湖排污口监管。实行入河湖排污口统一编码管理,建立档案;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测,实行信息共享。对非法设置的入河湖排污口一律封堵。(责任单位: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
4.严格管控工业企业污染。对将未达到处理要求的废水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企业,限期退出。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难以生化降解废水或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5.科学实施清淤疏浚。合理制定并实施河湖清淤疏浚方案,妥善对底泥进行处理处置。(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属于危险废物的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责任单位: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6.强化河湖垃圾治理。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 整治范围内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时清理处置水体内漂浮物。将打捞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规范垃圾转运站管理,严防垃圾渗滤液直排或溢流入河,严禁垃圾向农村转移。(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7.开展水体生态修复。推进张村河生态公园建设,营造岸绿景美的生态景观。在满足排洪排涝功能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河湖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减少对城市自然河道的渠化硬化,恢复和增强河湖水系自净功能。(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崂山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街道办事处)
8.科学实施生态补水。合理调配水资源。严控调水冲污行为,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城市排水系统。鼓励将城市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以及经收集和处理后的雨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加强对补水水质的监测。(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9.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建成区雨水排放口收水范围内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等运用海绵城市理念,做好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方式进行改造建设,减少径流污染。(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崂山规划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10.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根据国家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及时提报河道治理、垃圾清运及有关规划材料。(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各街道办事处)
11.全面推进城市黑臭水体示范城市建设。从水环境质量长效稳定提升、北方海滨丘陵型缺水城市水生态建设、“厂-网- 河”一体化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和排水监测管控平台建设四个方面,加快创建黑臭水体示范城市。(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局、崂山规划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2.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对已完成治理的城市黑臭水体开展透明度、溶解氧 (DO)、氨氮 (NH3-N)、氧化还原电位 (ORP)4项指标的定期水质监测工作,并于每年第二、三季度末月15日前,向市水务管理局报告本季度监测数据。(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
(二)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水防治
1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巩固禁养区畜禽养殖关闭搬迁成果,依法监管。(责任单位: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4.分类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将污水集中处理;管网覆盖不到的村庄,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提倡相邻村庄联合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健康城开发办,各街道办事处)
15.加大生活垃圾治理力度。完善垃圾处理体系,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资源化利用和处置。2020年年底前, 98%以上村庄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突出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
(二)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拆除沿河湖违章建筑。落实运行维护管理队伍,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管网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城市建成区排水企业实施“厂-网-河”一体化运营管理机制。
(三)推行许可证制度。对固定污染源核发排污许可证,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对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不达标排放的单位,严格执法,严肃问责。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持证排污。加强建成区雨水口的监管。
(四)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探索开展治污设备融资租赁业务,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业务。
(五)强化监督管理。对黑臭水体治理相关项目审批提速。将从事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纳入社会信用管理,建立黑红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强技术指导和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