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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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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12-21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00034
生效日期 2020-12-21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89036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0〕31号
成文日期 2020-12-21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00034
生效日期 2020-12-21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交通运输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89036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崂山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4月10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崂山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崂政办字〔2017〕16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崂山区交通运输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崂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分类分级

  1.3.1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交通运输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事故、在建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人为破坏、聚众滋事、负面舆情、信访等事件。

  1.3.2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是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基本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划以外,但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且应由崂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区交通运输局)协调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及较大以上须先期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日常运行管理机构

  崂山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是全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崂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旅委以及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崂山供电中心等单位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2.2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区有关部门及相关重点交通运输企业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研究制定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应对突发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编制、修订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区政府其他部门的关系;当突发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时,请求市政府及有关驻区单位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区、市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根据突发事件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辖区所属单位和相关重点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分析总结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年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示,提出交通运输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应急交通保障的各类具体问题;

  (3)负责调度运输企业的应急车辆,保障运输需要;

  (4)负责做好危险道路桥梁的抢险、加固等工作,确保道路通畅;

  (5)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大节庆、重要时段值守应急,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呈报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及相关重点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编制、修订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本级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指导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储备工作;做好年度应急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宣传和培训;组织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年度突发事件总结评估和预测分析;办理指挥部决定事项,督促落实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承办应急管理专项会议、活动等工作;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4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做好对外信息发布。

  区应急管理局: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协调指导崂山区重大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协助指挥部领导做好损毁道路桥梁的抢修,应急车辆的指挥、协调、落实工作,组织协调街道和相关单位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在安全事件发生时,参与或协助调查处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通知所属学校及有关单位做好停课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的预算、拨付及使用监督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就近提供有关设备、机械等。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车辆、机械、人员的调配等,组织现场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周边水源地保护。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护工作。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交通管制及现场安全保障工作。

  崂山供电中心:保障电力供应。

  区自然资源局、区文旅委、区民政局等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和现场情况,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协调社区和单位,配合现场处置。

  3.监测、预警

  3.1监测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突发事件分析会议,研判突发事件应对形势,对监测预警、防范应对处置工作进行部署。各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监督流程,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对本区域、本部门(单位)的风险隐患数据收集,做好隐患排查整改。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预测,研究提出具体防范措施建议,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结合交通运输实际,在各类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具体确定。

  3.2.2预警发布

  对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交通运输的预警信息,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发布。可预警的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时,指挥部应根据影响范围及时向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2.3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发布后,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2)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跟踪监测,加强值班和信息报告;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车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5)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重要枢纽、重点场站、干线公路等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控;

  (6)必要时,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上级指示,转移、疏散人员和重要财产,督导受影响区域的交通运营单位采取规避措施;

  (7)必要时,通过新闻宣传部门发布危害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提出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8)其他法律规定的防护性、保护性措施。

   3.2.4预警变更、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直至解除,并相应调整预警级别和防范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相关部门(单位)、指挥部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以及接报的相关部门(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信息报告要按照“一个信息、二次核实、多方印证”的原则, 1小时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随后上报书面材料。指挥部办公室将接报的信息分别汇报至带班领导、指挥部。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报告,并可越级报告指挥部副总指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4.3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件最新处置、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应当及时进行终报。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指挥部、区政府报告,及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或指示传达到有关部门(单位),通知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进行响应处置,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进行情况跟踪。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措施

  5.1.1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通报属地政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接报的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

  5.1.2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防止环境污染,配合公安部门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运管、公路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交通运输秩序基本正常;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配合公安部门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采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5.1.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在指挥部领导下,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尽快向公安机关报警,配合公安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部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配合相关单位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4)配合公安部门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保卫,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配合公安部门,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配合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5.2分级响应

  5.2.1启动响应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先期处置,并按程序上报,采取措施。

  5.2.2指挥与协调

  (1)一般突发事件(Ⅳ级):事发地有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事发地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或到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置。

  (2)较大突发事件(Ⅲ级):事发地有关单位(部门)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事发地有关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突发事件(Ⅱ级):事发地有关单位主要领导、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或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指挥部总指挥、相关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2.3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一般突发事件及较大突发事件前期处置工作,由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单位(部门)参加。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4)治安警戒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相关单位(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

  (5)专家组:由区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成员组成。根据突发事件信息和现场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指挥部提出减灾、救灾处置措施建议;必要时,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研究制定新闻通稿,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和发布工作,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上报,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事发地单位、街道牵头,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及周边人员紧急疏散、安置工作;配合做好被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必需品调运、管理、登记、发放,提供灾害损失调查评估,恢复重建规划的制定、报批、监督实施等工作。

  (8)经费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做好经费拨付、监督、审计;安排应急救援队伍食宿等生活物资保障;根据指挥部的要求,调拨、接收、管理、统计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或个人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5.3扩大响应

  (1)当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或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现场指挥部应当向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由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

  (2)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以区交通运输局的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区交通运输局自身控制能力范围,由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向市政府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4应急联动

  事发地有关单位、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处置工作。

  5.5系统动员

  突发事件发生后,指挥部要根据处置需要,广泛向全系统进行动员,发动全系统力量协同做好处置救援工作。

  5.6区域合作

  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与市交通运输局及其他区(市)交通运输部门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5.7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由事发地有关单位视情宣布应急状态解除;较大突发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的应急响应,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按照规定程序,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状态的报告,由指挥部办公室做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响应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较大、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命令解除。

  6.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发单位、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发布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区委宣传部会同指挥部办公室审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重要新闻稿件、统一报道口径,协调事发单位、新闻单位做好突发事件的动态跟踪报道;加强舆情监控,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负面影响,正确引导网络舆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各成员单位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7.2调查评估与总结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过程、损失、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8.应急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队伍、通信、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治安保障等工作, 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8.1通信保障

  建立崂山区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通信录,加强日常畅通调度,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8.2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分别是:相关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运力保障队伍、公路抢险救援队伍、运营秩序维护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事发现场自发组织形成的自救互救第一响应者队伍。

  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用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先期处置,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综合特点,有权调度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处置。

  8.3物资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定期组织核实应急资源储备,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商业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保障应急资源储备充足。

  为应对突发事件,确需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应建立征用补偿机制。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并给予适当补偿。单位和个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8.4治安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未到达现场前,现场处置人员要自觉维持现场秩序,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要立即通知公安、供电、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发生次生、衍生性灾害。

  8.5基本生活保障

  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

  8.6财力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购置储备的资金投入力度,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经费, 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保障应急需要。对处置突发事件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宣教培训、预警响应、预警信息发布等所需财政经费,由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提出,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9.宣传培训教育和演练

  9.1宣教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制定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事件宣传教材和应急知识手册。

  各成员单位要配合相关单位,经常组织开展交通应急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心理疏导等知识,并加强对所属单位宣教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9.2预案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和评估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发现和解决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10.附则

  10.1考核

  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0.2责任追究

  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0.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崂山区交通运输局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0.4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