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0〕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10003 |
| 生效日期 | 2020-12-04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6618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0〕28号 |
| 成文日期 | 2020-12-04 |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10003 |
| 生效日期 | 2020-12-04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6618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崂山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崂山区民族宗教事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崂政办发〔2014〕6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4日
青岛市崂山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及时、妥善处置我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宗教和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青岛市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崂山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民族宗教事务应急工作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2)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应急状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3) 认真防范,区分矛盾。增强防范突发事件的责任意识,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服务管理,相信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广大信教群众,孤立和打击极少数不法分子,严格区分矛盾性质。
1.5 风险评估
我区是典型的少数民族散居城区,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可能偶发违反民族政策、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矛盾纠纷;我区有基督教、佛教、道教和分散的伊斯兰教信众,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存在多样性、差异性,加之宗教领域内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容易产生矛盾纠纷。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如果处置不当,可能引发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聚集围观、斗殴及骚乱,造成人员踩踏、交通堵塞、火灾等突发事件。
1.6 分类分级
1.6.1 事件分类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 不同民族成员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发生的摩擦、纠纷和继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2) 因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上出现违反民族、宗教政策,伤害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感情的内容引发的矛盾、纠纷和继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3) 由于民族之间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多样性、差异性产生的矛盾、纠纷和继而引发的突发事件;
(4) 大型宗教活动引发的拥挤、踩踏、火灾等造成人员伤亡事件;
(5) 因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的群体事件;
(6) 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宗教极端主义分子、暴力恐怖主义分子打着民族、宗教旗号,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群体事件。
1.6.2 事件分级
依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件(Ⅳ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成员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等。
(2)较大事件(Ⅲ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等。
(3)重大事件(Ⅱ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跨区(市)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参与的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因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全市性或者跨区(市)串联、聚集、声援、游行并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因经济、民事等纠纷引发的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50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不同民族之间、某一少数民族内部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的聚众械斗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的事件;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300人以上的堵塞交通要道、打砸抢烧和冲击党政军机关等要害部门、重要场所的事件;国内外敌对势力参与的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特大损失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事件等。
2.组织指挥机制
2.1 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委统战部副部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崂山公安分局分管领导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信访局、崂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职责:分析、研究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请示市委统战部业务部门给予支持;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指导街道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委统战部分管领导(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兼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承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媒体及记者的对接工作,组织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按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授权,负责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协调工作;准确把握好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指导相关单位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应急工作业务培训,协调民族宗教界人士参与突发事件调处,做好事件现场对少数民族及信教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现场的控制、调查取证、维护交通秩序、监控网络舆情、依法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牵头处置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生产安全事故;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牵头处置以学生、教职员工为主体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负责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及事件诱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中符合社会救助条件贫困居民的救助等工作; 负责宗教类社会组织和慈善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的牵头处置;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保障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所需的合理经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因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矿产权属纠纷等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调查、取证和协调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员工资、工程款拨付、施工扰民及安全措施等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配合处置城市供水、供气、供热问题及所属单位引起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处置;在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根据情况督促涉及事件现场及周边的供水、供气、供热等重点企业安排力量做好设施的控制和保护;
区交通运输局配合相关单位处置因交通行业管理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按指挥部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处置因医疗系统、医患纠纷、公共卫生问题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组织协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伤员及抢险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医疗卫生技术支持等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区内生产和销售清真商品的企业信息掌握以及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处置因市场行为引发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流动商贩违反城管行为的规劝和执法工作;负责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和查处涉及违反民族宗教政策内容的书刊、印刷品、音像制品等;
区信访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受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问题;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协助做好相关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宗教事务信息动态,负责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遇有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事发现场所在社区参与调处工作;
景区及旅游行业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旅发委分管领导及相关处室参与处置。
3. 监测预测
3.1 预防
各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街道、本行业(领域)、本单位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 监测
区委统战部(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配合,建立健全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联席会议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强民族、宗教事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监测能力。
3.3 预测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情况汇总、年度趋势预测等,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系统(领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预测工作,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 预警分级
按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4.2 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发布的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等方式发布。
4.3 预警响应
4.3.1 蓝色预警响应
蓝色预警发布后,本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监控和报告;
(2)组织本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应急人员进入待命状态,保证随时启动工作程序;
(3)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加强对事件的动态监测,做好研判评估,提出应对措施意见;
(4)组织对事发现场人员和重要财产的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
(5)检查事发现场及周边环境,确定应急救援、疏散通道和安置区域,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对重点要害部位、设施的安全守护;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平面媒体、网络及短信等途径发布可能受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告知避免、减轻伤害的常识,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公布咨询电话;
(7)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3.2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在执行4.3.1款规定的措施外,按照市专项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1)指令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装备及交通工具,准备应急处置,检查应急疏散通道及紧急避险场所,并确保处于畅通及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的维护;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事件成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宣传告知群众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事发区域及周边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文件、档案、资料及财产等;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防、防范、防护及应对措施。
4.4 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因素已经消除的,发布预警的部门(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 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是报告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5.2 报告时限和程序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40分钟)。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5.3 报告内容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及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是否已发出预警信号、是否需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后,尽快对事件进行初始评估,确定事件等级,按有关规定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按照预案和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后需我区办理的应急事项,办理情况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6.应急处置
6.1 先期处置
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 分级响应
6.2.1 未达到蓝色预警级别涉及民族宗教因素事件
(1)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7人以下上访、请愿、聚集事件;一般矛盾和斗殴事件,由事发地街道分管领导或区政府部门分管领导协调处置。
(2)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7人以上、20人以下上访、请愿、聚集事件;聚众械斗并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受伤的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处置。
(3)涉及少数民族或者信教群众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聚集和游行等事件;聚众械斗并造成3人以上受伤的事件;其他可能对民族团结和宗教领域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事件等,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2.2 一般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Ⅳ级)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6.2.3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
如果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地区,规模达到市级预案处置级别,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报市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我区调动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协同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处置。
6.3 指挥与协调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牵头,根据需要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组成。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传染病和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护工作,以及收治伤亡人员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专家组:由民族宗教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问题等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6.4 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事发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投入处置工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青领事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视情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六)事发地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政府的决定,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6.5 应急结束
当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会商评估,确认相关危险因素和次生、衍生危害已经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由响应启动单位宣布应急结束,并及时通知参与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平面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公告。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一般(Ⅳ级)突发事件信息由指挥部组织发布;较大( III 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请区政府并按指示执行。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善后处理与总结评估
8.1 善后处理
事件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总结评估。事发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消耗的物资要及时补充,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物资给于补偿。
8.2 社会救助
区民政局负责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慈善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接收分配情况。有关单位做好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有关保险公司按规定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8.3 总结评估
事件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4 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应急处置队伍包括依托消防救援队伍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由解放军现役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居、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和由近及远的原则,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分梯次调集各有关单位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9.2 物资保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指导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物资装备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等保障体系。
各成员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应急救治、通讯工具等应急物资装备。
街道办事处应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储备基本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
区财政对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给予及时保障。
9.3 通信保障
依托区委区政府值班电话、街道办事处值班电话、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固有电话、移动通信网络,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9.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的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公安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9.5 治安保障
崂山公安分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6 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9.7 生活保障
依托区已建成的应急保障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8 避难场所保障
依托区内已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紧急疏散、临时安置转移群众。
10.宣传培训教育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本预案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发布,提高预案的知晓度和应急知识普及率,增强公众的法制观念、应急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对本预案及相关应急处置、矛盾调处、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宣讲等知识培训,提高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能力。
10.2 预案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指导协调成员单位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各街道办事处要在宗教活动场所经常组织开展消防灭火、疏散及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制定、管理与解释。各街道办事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 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