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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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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3-17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10015
生效日期 2021-03-17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662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1〕10号
成文日期 2021-03-17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10015
生效日期 2021-03-17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662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崂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3月6日印发的《青岛市崂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17〕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确保森林火灾应对准备充分、防护得当、响应迅速、决策科学、分工明确、措施有力、联动高效,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崂山区辖区内或周边区市可能影响到崂山区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分工协作、保障有力;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科学扑救;依法管理、高效应对;主体清晰、责权明确。

  1.5风险评估

  1.5.1森林火灾风险分析

  崂山区现有森林面积36万亩,生态资源丰富,是山东省森林防火重点县(区)之一。

  森林结构分析:我区山林多为针叶林和针阔混交林,树种以黑松、刺槐为主,林分结构比较单一,重点林区可燃物载量已达到或超过每公顷30吨,极易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

  气候分析:我区地处山东半岛,属北温带季风气候,春、秋、冬季干旱少雨,大风天气多且持续时间长,较易发生森林火灾。

  外在因素分析:崂山为国家5A级景区,近年来随着休闲旅游业不断发展,进入景区、林区踏青、旅游、休闲的人员日趋增多;景区、林区、社区相互交错,主要进山路口600多个,吸烟、林缘农事用火、施工用火等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林内散乱坟头较多,存在市民不服从管理私自烧纸、烧香等危险行为。若管控不到位,以上原因均可引发森林火灾。

  1.5.2森林火灾灾害性分析

  通过近年来发生的森林火灾分析,森林火灾烧毁森林,破坏森林结构,导致森林利用价值降低。破坏森林郁闭度,烧毁地被物,导致森林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能力降低。森林火灾烧毁林内各种建筑物和生活生产资料,甚至威胁林区内村落以及附近生产点、居民点安全,具有极大危害性。

  1.6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以下4个级别: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2组织指挥机制

  2.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文旅委主任、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区政协副主席、区文旅委副主任、崂山公安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崂山林场)、区人武部、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金家岭生态保护开发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崂山公安分局、崂山区气象局、崂山供电中心、崂山消防救援大队、金家岭街道办事处、中韩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王哥庄街道办事处、北宅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灭火方针政策和部署安排,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指挥一般级别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给予支持和指导;负责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全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安排的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完成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协调推动全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部署安排,中央、省、市、区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分析全区森林防灭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组织实施全区森林防灭火督查等工作,组织一般级别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督办工作;按照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做好《青岛市崂山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启动及其他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处置的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建前线指挥部,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前线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并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组、扑救指挥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社会治安组、专家组等工作组,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战区指挥员,按照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根据森林火灾响应级别,分别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以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担任。前线总调度长由火灾发生地街道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消防救援队伍等负责人参加,战区指挥员由前线指挥部总指挥指定。

  在前线指挥部未组织建立的情况下,由火灾发生地的街道主要负责人在现场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或请求支援。

  前线指挥部主要职责:总指挥统筹火场组织扑救工作,组织制定扑救方案,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落实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总调度长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工作协调,督促落实前线指挥部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及时汇总火场综合情况并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配合有关媒体做好采访报道工作,起草发布新闻稿件;战区指挥员负责所属火场分战区的组织扑救工作。

  2.3.1综合协调组: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承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交办的有关事宜,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做好火情报告等工作。

  2.3.2扑救指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会同火灾发生地街道牵头负责火场侦查,制作火场态势图,提出扑救建议,调度火场情况,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扑救措施,组织检查验收火场,做好扑灭火场的值守工作。

  2.3.3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扑火宣传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街道及森林防火部门起草有关文字材料和情况报告,协调做好扑火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引导,指导做好科普宣传。

  2.3.4后勤保障组:由火灾发生地街道牵头负责火灾扑救期间所需食品、被装、机具、油料等后勤物资的组织和配送。

  2.3.5社会治安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火灾发生地街道,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负责开展森林火灾犯罪案件查处工作。

  2.3.6专家组:根据需要,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有丰富森林火灾扑救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的专家组成,负责在扑火战略和阶段性扑火战术上提供科学、有效建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宣传报道,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引导处置。

  区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区的稳定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区森林防火体系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将森林防灭火工作纳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全区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移风易俗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墓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火方面法律援助及森林防火的普法宣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灭火经费保障工作,做好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采购等资金的安排,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做好森林消防队员的招录、聘用及协调解决劳务纠纷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重点山林区域的林相改造,建设生物防火阻隔带,做好林木抚育降低火灾隐患;对林内林缘疫木处置、地质灾害治理等林内施工作业制定森林防火规范,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实施。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园林、绿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水罐车等移动水源的支援工作,负责制定林内林缘施工作业森林防火规范,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防灭火水源保障工作,配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做好直升机取水保障工作,配合开展以水灭火相关工作,负责制定林内林缘施工作业森林防火规范,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实施。

  区商务局:根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要求,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物资以及应急食品的调用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参与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做好营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负责组织森林高火险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负责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训练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森林火灾综合风险评估;根据响应级别,联系崂山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负责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我区森林防灭火应急演练工作;调度一般级别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和督办工作;火灾发生后,指导当地街道做好紧急转移群众安置期间的生活救助以及其他善后救助工作。提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召开全区森林防灭火会议。

  青岛市崂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服务中心(崂山林场):负责崂山风景区管辖范围内的森林防灭火日常工作,做好森林防火预警、扑救及信息的上报工作;协调好交界的街道办事处森林防灭火工作;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参与火灾扑救,协调驻区部队增援事宜,联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备役部队、民兵及驻区部队森林防灭火及扑救安全的培训。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车辆调度及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购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区金家岭生态保护开发中心:负责对浮山、金岭山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负责浮山生态公园(崂山辖区)、金岭山生态公园开放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对林内林缘施工作业制定森林防火规范,并指导施工作业单位实施。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做好森林防火电视宣传工作,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向社会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森林火灾现场及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放火、失火等犯罪案件。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

  崂山区气象局:负责制作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随时提供火场周围的天气预报分析,做好气象服务工作,密切监视天气变化,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崂山供电中心:负责林区内公司产权输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森林防火安全,避免因电器设备老化等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做好林内用电线路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供应。

  崂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移动水源。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一般级别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舆论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完成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3监测预测

  3.1 预防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总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区、街道(景区)、社区(林区)三级森林防灭火护林体系,狠抓林内火源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加强督查,适时派出工作组对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森林防灭火隐患限期整改。

  3.2 监测

  充分利用区森林防火视频监控系统、全区森林防火检查站、护林房、?望哨,进行地面?望和人员巡护,发现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测

  根据山情、林情、社情,结合气象部门提供的火险天气预报及火灾历史资料,进行火险综合分析研判,预测当前火险趋势,及时进行森林火险预警。

  4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因子变化、森林可燃物变化以及引发森林火灾火源发生状态,按照《山东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的统一划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中度危险、高度危险、极度危险3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4.2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会商后,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红色预警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电话、手机短信等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的移动、电信、联通等电信运营商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4.3 预警响应

  4.3.1黄色预警响应

  (1)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总指挥在岗待命,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2)带班领导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在位,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保持畅通,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赴火场协助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区、各街道、景区按照各自分工,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提示民众注意野外用火。

  (4)护林员悬挂黄色预警信息标识,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增加巡逻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

  (5)森林防火视频监控、?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护林员延长护林巡查时间,街道、景区、社区、林区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及时掌握火情。

  (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将火险形势通报各街道、景区、社区、林区,森林消防队24小时待命,做好各项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预警区域内工矿企业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4.3.2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副总指挥在岗待命,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

  (2)带班领导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在位,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保持畅通,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辖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赴火场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3)区、各街道、景区按照各自分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各项防火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橙色预警信息,严禁野外用火。

  (4)护林员悬挂橙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严禁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5)森林防火视频监控、?望台(哨)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护林员全员在岗,延长护林巡查时间。街道、景区、社区、林区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情况。

  (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火险形势,全区森林消防队伍、民兵应急队伍、社区管护队伍进入备战状态,扑火通信、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预警区域内工矿企业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进一步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4.3.3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有1名以上副总指挥在岗待命,区、各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各级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2)带班领导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在位,增加值班人员数量,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保持畅通,及时调度火情,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地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赴火场协助指导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3)区、各街道、景区按照各自分工,深入一线,进村入户,进行野外火源巡查。采取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多种宣传形式,全面开展各项防火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红色火险预警信息,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护林员悬挂红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火险等级极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5)森林防火监控24小时正常运行,有2人以上共同值班,各?望台(哨)进入高度警戒状态,值守人员双岗在位,增加观测密度,实行24小时观测林火。护林员全员全天在岗,及时掌握发现火情。各街道、景区、社区、林区防火工作人员24小时值守,掌握调度火情。

  (6)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报火险形势,全区森林消防队伍、民兵应急队伍、社区管护队伍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预警区域内工矿企业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全面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当前森林火险趋势,根据危险程度变化,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森林火灾或危险已经解除,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宣布解除,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信息报告

  5.1 森林火灾有火必报制度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根据《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信息报送办法》规定,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逐级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信息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地街道、社区,景区以及营林单位应将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势情况、扑救力量立即向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实研判并在1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森林火灾发生后40分钟)。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情况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发现临近本辖区的森林火灾,在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同时,应通报相关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国家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零报告制度

  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对国家、省、市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组织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在50分钟内按规范要求上报。

  5.3 火灾报告内容

  火灾信息格式应当统一规范,标题醒目简洁,内容全面,语言精练,文件编号、日期和报送时间准确,并注明值班人和签发人等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信息来源、火情态势、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森林火灾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灾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报警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按规定在5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终报。

  接到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区政府进行报告。

  区森防指办值班电话:88800110

  区应急局值班室电话:88997138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由事发街道、景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组织森林消防队伍、基层护林员立即开展火灾扑灭工作,进行先期处置。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生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并第一时间启动街道、景区级别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疏散火灾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6.2分级响应

  6.2.1三级响应

  启动响应:当发生一般级别森林火灾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启动三级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调动我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街道、景区的请求和实际需要,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动森林防灭火队伍和资源支援处置。

  协调指挥:火灾发生地街道、景区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24小时值班值守,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级别森林火灾,火灾发生地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处置措施:火灾发生地街道、景区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随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研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视情提高响应等级。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级别森林火灾,火灾发生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设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

  (1)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森林消防专业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2)在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具体带队扑火指挥人员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掌握火场天气情况,察看地理环境、火场态势和火情变化,注意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段,选定安全避险区域和撤离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3) 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二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二级响应,组织调动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灾面积初判达到一般级别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1小时、其他林区2小时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火灾发生地街道、景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发生在街道、景区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5)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街道、崂山林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一般级别森林火灾中的敏感火灾、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火灾和财产损失较多的火灾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街道、景区主要领导应当赶赴现场或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三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根据请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集火灾发生地周边街道、林场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其他街道、景区做好支援准备。

  (3)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6.2.3一级响应

  启动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一级响应,组织调动有关部门,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森林火险达到黄色预警以上等级,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火灾。

  (2)万亩以上山区、国有林场2小时、其他林区4小时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3)发生威胁居民区或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其他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森林火灾时出现人员伤亡情况的。

  (6)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火场各种情况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指挥协调: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火灾发生地街道、崂山林场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处置。

  处置措施:在二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在火灾发生地组建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2)研究扑火和保障工作措施,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火任务,协助当地街道、景区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调集其他街道、景区扑火力量支援扑救。

  (4)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拨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加强伤员救治,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

  (6)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7)根据需要,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8)随时向市森林防灭火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9)视情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增援火灾扑救工作。

  (10)加强舆论分析,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3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4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将其送医院治疗,对重伤人员及时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油气管道、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通过开设隔离带、设置消防障碍物等手段,全面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7应急联动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健全与属地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森林火灾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景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扩大响应

  在一级响应基础上,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或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在市、省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10火场清理

  6.10.1森林火灾在扑救过程中以及扑灭后,前线指挥部要在做好扑救工作的同时,及时组织对火场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确定达到无烟、无火,经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检查验收安排专人留守火场48小时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6.10.2火场留守人员要不断的巡视、监护火场,发现余火复燃及时扑灭;余火有可能再次引发灾害时,应迅速报告前线指挥部,并对指挥部组织扑救及时提供详细确切的信息。

  6.10.3火场留守人员在规定的监护时间内,确定火场确实不会再发生余火复燃现象,经指挥部确认批准后方可撤出。

  6.11应急结束

  引发森林火灾的隐患、条件已经消除,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必要继续时,可视为应急结束。由应急启动的单位宣布应急结束,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参与处置各有关单位,必要时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平台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7.1信息发布

  三级响应启动后,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二级以上响应启动后,及时报送火情信息,积极协助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不实、虚假火灾信息,违者依法追究责任。有关新闻媒体到火灾现场采访,需经区森防指批准。在采访中要注重人身安全,服从现场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7.2舆情引导

  森林火灾发生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由专人负责,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搜索和专业舆情监测等渠道,及时掌握森林火灾舆情状况,并进行分类整理;对重要森林火灾舆情及时进行核实和报告,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对群众关切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应,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8总结与报告

  8.1 火灾查处

  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一般级别森林火灾发生的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向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交调查评估报告。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查核定。

  8.2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处置结束,一般级别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实施,对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于15日内书面报区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配合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做好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估。

  9应急保障

  9.1 扑火队伍

  9.1.1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受过专业培训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军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机关干部、林区职工、当地群众及志愿者协助扑救工作,扑救过程中,应确保扑火人员安全。

  9.1.2 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全区7支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实行统一指挥、分片驻防,准军事化管理。

  9.1.3 专职管护队伍:由各社区、林区护林员队伍组成,做好巡查值守和初期火情处置工作。

  9.1.4 各街道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每年度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各单位要在每年度森林防火期前调整完毕。

  9.1.5 发生森林火灾时,景区、街道的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火场附近的护林员队伍作为扑救火灾第一梯队,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区直属专业队伍和其他街道的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二梯队,前来支援的其他市(区)森林消防队伍为第三梯队。各梯队的行动由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

  9.1.6 发生一般级别森林火灾时,按“小火大打”的原则,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调度火灾发生地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及周边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前往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调度全区所有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前往处置。

  9.1.7 各扑火队伍原则上按行政区划范围承担扑火任务,由发生地景区或街道组织、指挥和调用。如扑火力量不足,确需增援扑火力量及装备的,及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9.2 物资保障

  9.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统一调度用于全区大的森林火灾扑救时物资急需。景区、街道都建设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备齐、备足森防物资。各种设施的使用及管护、维护、责任人员建档备案。

  9.2.2景区、街道应按照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做好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的建设及扑救物资储备完善工作。更新、更换,备齐、备足各种森林防火物资,建立健全完整的供需体系,抓紧落实采购计划和采购工作,保障森林防火物资及时到位。

  9.2.3在每年度防火期来临前,对现有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检修、维护,保障森林防火设施设备满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需求。

  9.3 通信保障

  9.3.1区、景区、街道建立健全辖区内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形成全区共享的森林火灾通讯、指挥无线通讯网络,确保通信畅通。

  9.3.2 实现我区现有的防火通讯、视频网络和区应急救援部门的衔接和融合,做到资源共享、密切合作、通讯顺畅。

  9.3.3 充分利用现有的其他各类有线、无线通讯资源,开拓森林火灾传输渠道,确保通信畅通。通讯部门为正在扑救森林火灾的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火场通讯保障。

  9.4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应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森林火灾扑救应急经费,森林火灾灾害发生后,及时拨付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

  9.5 后勤保障

  区、景区、街道应建立森林火灾扑救生活保障应急供应机制,负责所有参战人员的饮食、饮水、保暖等生活保障,落实人员补贴、车辆保障、食宿安排、油料供给等工作,根据前方扑救工作需要提供有效保障。

  10 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 宣教培训

  区、景区、街道防火部门应利用各种渠道,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森林防火应急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景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有计划的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护林员和志愿者进行预案解读、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 演练

  区、景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本级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辖区防火实际,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定期开展模拟演练或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各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至少每年组织1至2次演练。景区、街道和森林经营单位要经常组织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案。

  11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或奖励;发生人员伤亡的,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给予适当的抚恤、救助。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火灾扑救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并组织实施。各街道、景区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2.2 预案修订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构调整和具体实施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12.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