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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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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1〕16号
成文日期 2021-05-31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10025
生效日期 2021-05-31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95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1〕16号
成文日期 2021-05-31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10025
生效日期 2021-05-31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司法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95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1〕26号)文件要求,现就在全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确定事项范围

  1.承接市级事项清单。全面承接市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并组织实施。(2021年7月底完成,区司法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2.编制公布本级事项清单。按照最大限度便民利民原则,在市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的基础上,对照已公布的本级证明事项保留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梳理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当事人获取难度较大、行政机关容易核查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可以依托电子证照库,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在线核查的法定证照类证明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领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政事项时需要的证明事项,要重点推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本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清单逐级报省司法厅备案。(2021年8月底完成,区司法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3.建立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行政事项的调整情况和告知承诺制推行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区级相关行政机关、单位需要调整清单的,向区司法局提交申请和依据,经审核后公布实施,并将公布后的清单于7个工作日内送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报市司法局备案。(区司法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二、规范工作流程

  4.制定工作规程。制定通用性工作规程,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涉及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内容、承诺内容、核查要求、办理程序、信用管理、法律责任等,为实行告知承诺制提供操作指引。(2021年8月底完成,区司法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5.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根据通用性工作规程,制作书面告知书和书面承诺书格式文本,在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使用。(2021年8月底完成,区司法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6.编制完善办事指南。按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编制、补充、完善行政事项办事指南,明确当事人选择告知承诺的要求,明确选择或不选择告知承诺的办事程序,明确选择承诺中途退出工作流程。(2021年8月底完成,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7.明确公开告知承诺书的事项。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决定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的,应当制作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在当事人申请时告知,同时形成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清单。当事人拒绝公开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2021年8月底完成,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三、强化核查与监管

  8.分类确定核查办法。针对行政事项特点,综合考虑行业管理需要、核查难度、承诺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分类确定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并形成免于核查清单,加强对清单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法定证照类等证明事项,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移动客户端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形成线上核查清单;对于确需现场勘验等方式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对于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避免因核查效率降低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2021年8月底完成,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9.建立健全核查机制。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整合信息资源,为实现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息核查提供技术支撑;对于需要在线核查但暂时未实现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的,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本级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有关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建立需求单位和协助单位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2021年10月底完成,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中心、区司法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10.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事项,尤其是免于信息核查办理的行政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规避行业管理风险。行政事项办理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不一致的,行政事项办理单位确定免于核查的,要充分征求行业监管部门意见,明确双方权责,建立协调配合、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监管缺位。在信息核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中心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四、完善信用管理

  11.建立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归集、推送、管理、使用等工作机制。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明确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将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2021年10月底完成,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12.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探索信用等级分档、分类管理,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要明确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政府相关部门,区直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五、加强实施组织保障

  13.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工作落实,进一步加强系统规范和制度建设。区司法局要做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14.强化风险防范。各相关部门要将风险防范贯穿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始终,综合考虑法律风险、安全风险、社会风险等,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15.加强培训指导。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告知承诺制宣传、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和工作要求,保障推进工作依法、有序、稳妥开展。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适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切实将告知承诺制落到实处。行政机关制定出台的配套制度、格式文本等及时向本级司法局备案。

  16.加强督察激励。各相关部门要将推进情况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