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便函〔2021〕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10032 |
| 生效日期 | 2021-10-01 | 废止日期 | 2022-08-31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6050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失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 发文字号 | 便函〔2021〕38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9-28 |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10032 |
| 生效日期 | 2021-10-01 |
| 废止日期 | 2022-08-31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6050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失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公布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二、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三、特定条件禁燃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四、全区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五、禁放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六、责任追究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期间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五百元罚款。
2.对违法制作、销售、运输、携带、邮寄烟花爆竹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违反《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