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崂政办发〔20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5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190013 |
| 生效日期 | 2019-06-25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091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崂政办发〔2019〕2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6-25 |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190013 |
| 生效日期 | 2019-06-25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091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2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制定以下责任分工方案:
一、责任分工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将执法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办事。
1.事前公开。统筹公开本机关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及时动态调整更新。(各行政执法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按职责落实)
2.事中公示。执法过程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政务服务窗口设置行政执法人员岗位信息公示牌,表明执法身份。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各行政执法单位)
3.事后公开。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行政执法单位)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面、系统、规范记录,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文字记录。按照省司法厅统一部署,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区司法局、各行政执法单位)
2.音像记录。全面配置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环节全程可追溯(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以及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推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单位)。
3.记录归档。加强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各行政执法单位)。建立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数字化记录信息储存路径和归档管理制度(区司法局、区档案馆、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重大执法决定作出前要进行法制审核,确保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原则上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分开设置。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法制审核人员原则上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行政执法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制审核的制度机制(区司法局)。
2.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编制本部门、本系统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除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明确审核内容,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各行政执法单位)
3.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规范法制审核流程,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制审核机构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需要经过集体讨论的,应当先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各行政执法单位)
(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权力网络运行系统,推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权力事项上网运行,有效整合资源,实现省、市、区三级信息网络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区司法局、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司法行政、编制管理、公务员管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1),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
(二)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统筹做好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执法人员学习培训等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协调做好“三项制度”宣传工作。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贯彻实施情况于2019年9月10日前报区司法局(联系人:葛洪武,电话:88999158)。三项制度推进工作情况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专项考核,若因街道或部门原因导致我区在市考核中扣分的,视情况对责任单位扣分。
(三)修订完善体制机制。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此次机构改革,修订完善各自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机关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材料。各单位要将上述材料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于2019年6月30日前报至区司法局(西塔楼1019)。
(四)做好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工作。实行行政执法信息数据统计季度报送制度,各行政执法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之前,将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和研究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盖章)报司法局,电子版一并从金宏网报送,区司法局汇总后按程序上报情况。
附件:1.青岛市崂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青岛市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附件1
青岛市崂山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组 长:王 春 副区长
副 组 长:矫双庆 区司法局局长
唐 铭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委编办主任、区考核办主任
姜 海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维波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修子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林 青 区财政局局长
侯志昌 区电子政务和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主任
王 军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姜学环 区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赵 敏 区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保生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绍美 区民政局局长
迟文涛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牛永波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 文 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林丰收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孝友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吕良宝 区商务局局长
栾绍刚 区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曹鹏利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陈 新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姜 兆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杜 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魏福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邓子部 区审计局局长
王 薇 区统计局局长
陈 波 区医疗保障局局长
张树人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
迟健军 区信访局局长
刘聚刚 金家岭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少鹏 中韩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正佳 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主任
石 磊 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成君 北宅街道办事处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矫双庆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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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行政执法统计报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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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单位: (公章) 报送时间: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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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行政警告 |
起 人 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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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罚款 |
起 元 |
重大行政罚款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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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场 收 缴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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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代收机构代收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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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已履行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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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 期 未 履 行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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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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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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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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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 |
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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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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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颁发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书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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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资格证、资质证或其他合格证书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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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文件或证明文件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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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检疫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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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证件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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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起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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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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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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冻结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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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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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起 | ||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起 |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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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存款、汇款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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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起 元 | |||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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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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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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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行政确定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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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认定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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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明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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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登记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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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批准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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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鉴定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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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确认 |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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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
税收征收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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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费征收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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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征收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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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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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征收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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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征收 |
起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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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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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情况 |
应告知当事人听证 起 已组织听证 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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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电话: | ||||
注:1、金额单位为万元;2、行政重大处罚是指对公民处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组织处20000以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