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崂政办发〔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190010 |
| 生效日期 | 2019-05-24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091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崂政办发〔2019〕1号 |
| 成文日期 | 2019-05-24 |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190010 |
| 生效日期 | 2019-05-24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091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及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认识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二、全面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一)严格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青岛市崂山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崂发〔2019〕2号),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管理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明确崂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见附件)。下一步,将结合省、市统一要求和标准,完善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未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依法依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要坚持应审必审原则,按照省、市明确的认定标准,将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行业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等,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授权部门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部门起草、提请区政府研究前,由部门进行合法性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内设法制科室进行合法性审核,无法制科室的由本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印发后报区司法局备案审查。
(四)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擅自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标准和程序,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标准有关要求审核把关,避免出现违规增设问题。
(五)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按照《青岛市崂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崂政办字〔2017〕6号)规定的程序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意见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科学合理选择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以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起草报请区政府同意后授权部门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向区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负责合法性审核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等。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区司法局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含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应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
(六)落实有效期管理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到2年。有效期样式为“本XX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不得采用“有效期X年”的表述或者不规定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办理续期手续,通过发布续期通知来明确新的有效期,续期通知应当编制登记号,原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通知附件一并发布使用。续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不得再次续期,应当重新制定。标注“暂行”、“试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不得续期,如文件内容需要继续执行或者部分修订的,应当重新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拟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机构应当在文件签发前通过电话、书面报送或金宏发送等方式征询区司法局意见。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应当在发文说明中说明原因。
(七)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号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大写)加“R”,区市为“D”,街道为“T”。如崂山区英文简称为“LSDR”,金家岭街道办事处为“JJLTR”;第二部分为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具体见附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按照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如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第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LSDR-2019-0030001”;金家岭街道办事处2019年第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JJLTR-2019-0001”。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按照新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代号表》,使用新的机关代号。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正式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在官方网站等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文号等基本信息。
三、健全责任机制,加强督查考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能力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区司法局要跟踪了解,切实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及时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代号表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及代号表
|
发文主体名称 |
制定单位代号 |
发文主体名称 |
制定机关代号 |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001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002 |
|
青岛市崂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
003 |
青岛市崂山区教育和体育局 |
004 |
|
青岛市崂山区科学技术局 |
005 |
青岛市崂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006 |
|
青岛市崂山区民政局 |
007 |
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 |
008 |
|
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 |
009 |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010 |
|
青岛市崂山区自然资源局 |
011 |
青岛市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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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局 |
013 |
青岛市崂山区交通运输局 |
014 |
|
青岛市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015 |
青岛市崂山区商务局 |
016 |
|
青岛市崂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
017 |
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健康局 |
018 |
|
青岛市崂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019 |
青岛市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
020 |
|
青岛市崂山区审计局 |
021 |
青岛市崂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022 |
|
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023 |
青岛市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024 |
|
青岛市崂山区统计局 |
025 |
青岛市崂山区医疗保障局 |
026 |
|
青岛市崂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027 |
青岛市崂山区信访局 |
028 |
|
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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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 |
区域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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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办事处 |
JJLT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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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 |
ZHT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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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 |
SZKT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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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办事处 |
WGZT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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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崂山区北宅街道办事处 |
BZT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