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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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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190009
生效日期 2019-05-13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文化旅游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980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19〕10号
成文日期 2019-05-13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190009
生效日期 2019-05-13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文化旅游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980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41号)等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严格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原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区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要明确人员负责文物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和考核评估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科学发展年度考核。要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督促检查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落实文物保护安全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经常性组织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与能力。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管和查处文物保护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各游览区管理部门负责核心景区内的未开展宗教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作,核定文物景区、景点游客承载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有关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转让、抵押等环节,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盗掘、盗捞、盗窃、倒卖、走私、破坏文物等犯罪活动,查处妨害文物管理的治安案件,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同文物部门做好管辖海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文物商店、拍卖企业、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教育体育、财政、审计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提供支持保障。区检察院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依法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进行监督,提起诉讼。

  (三)严格落实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严格大型活动管理,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或博物馆举办祭祀、庙会或展览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先组织演练。位于崂山核心景区外的田野文物等无使用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承担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间,各街道办事处与社区间,区政府与部门间、文物行政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间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建立文物安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文物安全的督导、检查,防患于未然。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加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严格巡查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文物安全巡查检查制度,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对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按照有关要求登记备案。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或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要通过书面文件、影像资料等方式对所做工作全过程记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违法行为。公安、宗教、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文化、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窃、盗捞、破坏、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严格审批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杜绝未批先建,严厉查处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依法严惩,并向社会曝光。

  (七)强化科技支撑,提高技防能力。在平安崂山视频监控系统、区森林防火综合监控监测体系的基础上,要加大政府投入,对具备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适时推进 “文物安全天网工程”建设,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逐步建成高清晰、全覆盖、无缝隙视频监控系统,推动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装备,提高文物安全监管的科技化水平和工作效率,打击文物违法犯罪工作。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畅通监督渠道。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

  三、严格文物安全责任追究

  (九)严肃追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行文物安全职责,确保文物安全。实行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责任终身追究制。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职尽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按照区委、区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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