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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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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2-12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20011
生效日期 2022-02-12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93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2〕2号
成文日期 2022-02-12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20011
生效日期 2022-02-12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930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崂山区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省、市有关加强渔港、渔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机制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渔港、渔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着力解决渔港环境维护、防污染设施设备管理、渔船管控等问题,通过配备渔港管理、保洁队伍和智能设施,进一步压实渔港属地化监管责任,完善渔港(渔船)、社区、街道、区自下而上的四级管理体系,建立符合新时期要求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实现渔港(渔船)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管理机制适用于崂山区所有群众性渔港,其他停靠渔船码头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强化渔港属地管理

  第三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渔业社区依托所属渔港,建立专门管港机构,制定渔港管理章程。

  第四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船身份,检查出港渔船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船提供港口服务。

  第五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港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照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清单,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加强渔港环境卫生检查,严禁渔船、水产品加工单位直接向渔港排放油污水、倾倒垃圾。

  第六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大风等恶劣天气等应急情况处置,指导渔船所在渔港,做好渔船召回工作,负责检查靠港渔船及渔港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港伏季休渔期管理制度,加强伏季休渔期渔港巡查,负责落实本渔港停靠渔船回港休渔;严格执行伏休期渔船转港审批制度;严禁伏休期间非渔业船舶、外地船舶停靠;严禁伏休期间为渔船提供加油、加冰、加水等服务;严禁伏休期间渔获车辆进出渔港。

  第八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配合农业农村、海岸警察、海警、海事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强化渔港环境治理

  第九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辖区内群众性渔港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渔港专业保洁队伍,负责渔港环境、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十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日常保洁工作制度,确保港区陆域(包括主码头、辅码头、顺岸码头、进港道路等所有码头陆域面积)和港区水域(包含港池内水域和港前可视范围内近岸水域面积)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网具日产日清,渔港前沿水域无垃圾,保持渔港整洁干净。

  第十一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港环保设施管理台账。负责垃圾、油污转运设施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负责港区公厕保洁、日常卫生保洁(包括清洁用品、地面及坑位清理、厕门的保洁,厕所简单的工程维修、厕门的更换及门锁维修等),保障港区公厕正常使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要求

  第十二条  设立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自2022年起,列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根据工作情况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港区公厕管理、渔港码头及港区水域保洁由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标准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渔港量化考核标准,会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综合全年检查情况,对各群众性渔港进行年度考核评分,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扣减一定比例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