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2-12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20011 |
| 生效日期 | 2022-02-12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308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2〕2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2-12 |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20011 |
| 生效日期 | 2022-02-12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308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崂山区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省、市有关加强渔港、渔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机制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渔港、渔船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着力解决渔港环境维护、防污染设施设备管理、渔船管控等问题,通过配备渔港管理、保洁队伍和智能设施,进一步压实渔港属地化监管责任,完善渔港(渔船)、社区、街道、区自下而上的四级管理体系,建立符合新时期要求的渔港管理新模式,实现渔港(渔船)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
第二条 本管理机制适用于崂山区所有群众性渔港,其他停靠渔船码头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强化渔港属地管理
第三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渔业社区依托所属渔港,建立专门管港机构,制定渔港管理章程。
第四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船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船身份,检查出港渔船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船提供港口服务。
第五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港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对照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清单,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加强渔港环境卫生检查,严禁渔船、水产品加工单位直接向渔港排放油污水、倾倒垃圾。
第六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大风等恶劣天气等应急情况处置,指导渔船所在渔港,做好渔船召回工作,负责检查靠港渔船及渔港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七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港伏季休渔期管理制度,加强伏季休渔期渔港巡查,负责落实本渔港停靠渔船回港休渔;严格执行伏休期渔船转港审批制度;严禁伏休期间非渔业船舶、外地船舶停靠;严禁伏休期间为渔船提供加油、加冰、加水等服务;严禁伏休期间渔获车辆进出渔港。
第八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配合农业农村、海岸警察、海警、海事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以及上级有关管理部门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强化渔港环境治理
第九条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建立辖区内群众性渔港环境保护制度,建立渔港专业保洁队伍,负责渔港环境、环保设施的日常维护。
第十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日常保洁工作制度,确保港区陆域(包括主码头、辅码头、顺岸码头、进港道路等所有码头陆域面积)和港区水域(包含港池内水域和港前可视范围内近岸水域面积)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网具日产日清,渔港前沿水域无垃圾,保持渔港整洁干净。
第十一条 各群众性渔港应建立渔港环保设施管理台账。负责垃圾、油污转运设施日常维护,确保运行正常。负责港区公厕保洁、日常卫生保洁(包括清洁用品、地面及坑位清理、厕门的保洁,厕所简单的工程维修、厕门的更换及门锁维修等),保障港区公厕正常使用。
第四章 资金保障及要求
第十二条 设立群众性渔港长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自2022年起,列入区农业农村局部门预算,根据工作情况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港区公厕管理、渔港码头及港区水域保洁由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组织实施;各相关街道办事处会同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标准进行督查考核。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渔港量化考核标准,会同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综合全年检查情况,对各群众性渔港进行年度考核评分,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扣减一定比例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