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收藏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2-09-15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崂政发〔2022〕16号
成文日期 2022-09-15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20043
生效日期 2022-09-15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861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崂政发〔2022〕16号
成文日期 2022-09-15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20043
生效日期 2022-09-15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861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崂山区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九届崂山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在区委坚强领导下,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落实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事争一流、唯旗是夺,踔厉奋发、勇当排头,高水平打造“四新”经济集聚区、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核心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高品质新城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青岛促进共同富裕的先行区,奋力把崂山区打造成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示范窗口区。

  第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旗帜鲜明讲政治,锲而不舍纠“四风”,坚持对党忠诚、立场坚定,实干笃行、改革创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和社会体系,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期引导。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码通城”,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方便快捷。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绿色发展。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区长出差或出访期间,由区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的副区长主持区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有关会议和活动。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工作部门受区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

  第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纵深推进政府系统全面从严治党。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确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

  (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加强政府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按照区委工作安排,区政府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跟踪反馈和纠错纠偏机制,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区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青岛市崂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审理。对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谁负责、谁答复、谁应诉”的原则,由实施该行政行为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承办单位,依法作出答复意见或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经区司法局审核,并按规定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应诉专用章”。

  第十八条  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责任及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相关工作按照区长工作分工,抓好推进落实。

  确因工作需要的,以联席会议、工作(项目)推进小组等形式抓好工作协调、推进和落实。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明确机构规格,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刻制印章,不得向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不得替代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准超越规定职责开展工作,严禁从事经济活动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借款、担保等。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办公室职责的单位,应充分履行建章立制、综合协调、督查落实、决策服务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区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凡申请公开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府信息,由责任单位牵头依法提出公开意见,经区政府办公室复核后依法依规答复。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内容保障力度,加强对主办的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进一步适应人民期待和需求,不断深化内容建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畅通互动回应渠道,持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改进政策解读方式,精准传达政策意图。解读方案、解读材料要与政策性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和询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规定需向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支持和保证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要加强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支持区政协参政议政,认真及时办理政协提案。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按规定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信访制度,依法依规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媒体报道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社情民意,完善社情民意办理反馈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办理有时限、处理有结果、建言有回音。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决定其他需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区有关领导、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视情邀请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区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部分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列席。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区长委托区政府负责区政府机关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措施和意见。

  (二)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报告等重大事项。

  (三)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及年度计划,区政府在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重点要办的实事筛选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政府财力投资计划、审计事项等。

  (四)区政府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五)50万元以上追加资金使用安排意见。

  (六)重大基础设施类、国有资产经营类、城市建设类政府投资事项。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重大项目用地供地条件等事项。

  (八)重大改革事项、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

  (九)根据要求需定期向区政府常务会议汇报的有关事项。

  (十)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安排2-3次。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会议议题列席会议。邀请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会议。视情邀请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区委有关部委,人民团体,驻区单位负责人和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和市民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推进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二)研究协调区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协调涉及多个分管领导或多个工作部门的事项,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四)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的有关事项。

  区政府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等内容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区长碰头会议是区长、副区长之间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考虑近期重要工作事项并作出安排部署的工作例会,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应于会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提报给与会区领导。提交每次会议研究的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更改。

  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新增财政支出议题,实行“以事为主、归口集中”。其中,单一的区级新增财政支出事项,由区财政部门统一汇报,涉及相关事权部门的,由该事权部门完成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或属于对特定领域或行业综合性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政策的支出事项,由事权部门汇报;新增政府财力投资的支出事项,由区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汇报,涉及相关事权部门的,由该事权部门完成前期议题提报审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区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集体讨论和审查工作:

  (一)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有关区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区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又确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应列明各方理据,由分管区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

  (二)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以及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会议议题经征求意见、咨询论证、主办部门集体研究后,在提报区政府前,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领导不能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于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与会,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授权副职参加,不得无故不参会、提前离会或者中途由他人替会。严肃会场纪律,严格会议保密要求,区政府会议议题材料根据需要标明密级或会后收回,对会议议题和会议审议情况及结果不得擅自扩大知悉范围、跑风漏气,对会议细节和具体过程,不得外传。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副区长签发。区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制发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政务专报的形式下发。特殊情况确需制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主持人(召集人)确定,按程序签发。如需向社会公布并要求遵守执行的,还应以区政府或部门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印发。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专题会议及其他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承办并准备会议材料。全区性重要会议,由会议承办单位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程及有关文件等会议材料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

  第三十九条  精简会议,提高会效。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区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全区性会议应积极推行“多会合一”和视频会议,深化应用无纸化会议系统。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也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出席。区政府部门、区直单位应严格按照会议要求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各类会议,会议出席情况定期通报。

  第四十条  上级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我区召开的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区政府领导出席、区财政解决经费等会议,必须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做出答复和安排。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上级机关来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及拟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文稿,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受理、承办。

  区政府及各部门使用统一的办公平台进行公文传递和流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四十三条  请示、报告类公文,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报送区政府的请示必须一文一事,请示事项应当明确。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区政府审批。

  向区政府报送公文,要实事求是地标注公文密级和缓急程度,确属紧急事项的,应在文中注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行业协会等,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报送公文。

  第四十四条  向区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区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应当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报送,也不得以参阅件等非正式公文的形式报送。区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交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审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印章,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审核,区长同意,方可用印。区长印章,须经区长同意,方可用印。

  第四十七条  切实改进文风,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仍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新内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发文件;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发正式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第四十八条  凡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和送审、送签,文稿起草单位不得直接送区政府领导签发。区政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主办部门报送发文说明并起草文稿,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应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各街道办事处发布指令性公文;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行文。各部门确需行文安排部署工作的,应报经区政府领导审定同意后,在文中加注“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区政府授权部门行文。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一般不对外行文。

  第五十一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公文,由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区政府制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长签发。

  (三)区政府各部门、区直有关单位的区管干部的行政职务任免公文,由区长签发。

  (四)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出的重要函件,由区长签发。

  (五)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其他公文和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根据公文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区长签发;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工作的,需请其他副区长审签;分管副区长认为必要时,可报请区长签发。

  (六)已经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根据工作需要,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第九章  重要决策及领导批示事项办理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事项主要包括: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区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区政府承接上级的重要决策事项。

  (四)区政府重要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五)区政府作出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六)区政府领导批示的交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办理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应遵循及时、准确、保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区属事业单位、平台公司、驻区有关单位具体承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综合、呈报、反馈、评估和考核,确保督查落实到位。

  第五十四条  对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区政府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立项通知。对需督查办理的重要事项及时立项,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后通知承办部门。批示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情况紧急、有明确时间要求以及情况复杂、需要长期办理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办理时限。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二)跟踪督办。严格落实督查责任,全程跟踪问效。对宜公开、可量化、事关民生的事项,实施公开挂牌督办,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领导高度关注、情况较为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的决策事项,督查责任人应到承办单位开展现场督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督促承办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对紧急事项,要实时督办,事不过夜。

  (三)督查调研。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及时组织相关部门,综合运用实地督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调研,全面准确掌握真实情况,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四)反馈报告。办理情况报告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并报送有关领导阅示。

  (五)评估考核。健全评估考核机制,采取提醒、亮灯亮牌等方式,运用专报、通报等载体,强化办理监督,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十五条  承办部门办理区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和领导批示事项应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健全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具体办理责任人,细化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

  (二)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工作,并按时报送办理情况报告。因故不能如期报送的,应在到期前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时限。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部门要及时、主动与协办部门沟通,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如有意见分歧,由主办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议性意见,经协办部门会签后,报区政府。

  (四)办理情况报告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社会保障、国土规划、人事编制等事宜的,须经相关事权部门审核确认。

  第五十六条  收到上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区委领导的批示件,区政府办公室要立即报送区政府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单位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十章  作风和纪律

  第五十七条  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历史知识、厚植文化底蕴、强化生态观念,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应当自觉维护区委的领导,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健全完善工作报告制度和程序。需提报区委研究的重大事项,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正式向区委报告。区政府各部门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行政事务的,应先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研究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各部门拟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要新闻或重大事项,须事先报经区政府批准。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须事先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用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区委实施办法,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三公”经费。以身作则、清正廉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领导干部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执行廉洁纪律情况,列为述责述廉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部门负责人每年到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不少于2个月。区政府领导成员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要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服从区委、区政府工作大局,有关工作安排应优先服从上级和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政务活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第六十三条  区长、副区长出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审定,按有关程序报批。区政府组成人员在涉外活动中要严格遵守外事工作纪律。

  第六十四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制度。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外出均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告制度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区政府领导如有外出任务,由区政府办公室报区委办公室初审,经区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再办理请假有关手续;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外出,要事先填写《街道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请假审批表》,报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在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区政府领导批准。请假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因紧急(接到通知当天必须外出的)会议、学习考察活动及其他事项需外出,不能及时报送请假审批表的,领导干部本人要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经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公室及时将请假审批表书面报区政府办公室。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按时返回和办理销假手续。因特殊原因,外出途中需改变行程或需延长请假期限的,须及时报请区政府同意。领导干部离青或请假期间,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补位制度。互为补位的领导,其中一位外出、休假或工作冲突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补位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出差、休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区长安排其他领导进行工作补位。

  第六十六条  接待工作坚持统一安排、对等接待,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

  区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报区政府领导同意,由区政府办公室或委托其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由区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青岛市其他区市及外地区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委托)来区进行的公务活动;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崂山区政府接待的公务活动;其他应由区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

  区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由部门提出接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由区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青岛市其他区市或外地区市政府领导(不包括主要领导)来区进行的专项公务活动;上级政府部门、青岛市其他区市或外地区市政府部门来区对口检查指导工作、参观考察、工作交流等公务活动;涉及招商引资的公务接待活动;区政府委托部门负责,且由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的公务活动;其他应由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

  区政府部门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在需区政府分管领导参加时,由部门直接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在需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时,部门应提前将接待方案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工作安排提出是否参加活动的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确定。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由区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  对区政府会议和有关领导出席活动的宣传报道要按有关规定掌握,按照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压缩数量、字数和时长。一般性的会议、区政府领导一般性调研活动或检查工作,原则上不报道。

  第六十九条  全面落实“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不断锤炼政府工作人员“凡事讲政治、谋事为群众、干事重实效、成事争一流”的作风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机关接地气,干部走基层,到一线解难题、办实事。坚持雷厉风行、马上就办,推行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强化政府系统执行力。坚持实字当头、干字为先,大力培树“实干家”精神、锻造“实干家”队伍,在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上下功夫,营造崇尚实干、注重实绩、不务虚功的浓厚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派出机构、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等工作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3月12日印发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崂政发〔2022〕2号)同时废止。


解读

暂无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