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崂政发〔2022〕18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20051 |
生效日期 | 2022-10-31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568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崂政发〔2022〕18号 |
成文日期 | 2022-10-31 |
索引号 | 00211919500020020220051 |
生效日期 | 2022-10-31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56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崂山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崂山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本预案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等内容,指导全区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海上溢油事故、渔业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应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1.5.1 一般突发事件
由崂山区政府负责应对。在崂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下同)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应对工作,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工作。
对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或涉及跨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或涉及面广、敏感复杂、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报请市委、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响应支援。
1.5.2 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
报请青岛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我区负责先期处置。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区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判可能的后果等,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上级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级、二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区级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区级层面具体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区级专项预案中予以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根据区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事发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判可能的后果等,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区级相应应急响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启动上级相应应急响应。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响应等级可参照区级层面应急响应等级设置,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及其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各街道办事处总体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的应急预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 组织指挥体系
3.1区级组织指挥机制
3.1.1区级领导机构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崂山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领导、协调全区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全区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
(2)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组织突发事件协调处置;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与相邻或相关区(市),中央、省、市驻区单位,驻区部队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
(4)当突发事件超出崂山区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和驻区部队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5)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1.2 区级领导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
区应急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应急委日常工作和应急管理综合性工作,督促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区应急委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全区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2)负责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3)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分级应对制度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4)统筹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负责统筹推进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统筹区级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6)负责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1.3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协调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国家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研究解决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及重要事项;
(2)负责组织开展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工作;
(3)指挥相关成员单位,调集所属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组织指挥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提请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响应应对;
(5)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6)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7)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负责组建现场指挥机构;
(8)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3.1.4 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作为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一般由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2)落实上级决定,组织、协调、调度各成员单位及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工作;
(3)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负责相关类别区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起草、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
(4)建立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相关突发事件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相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6)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8)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
(9)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3.1.5 区级工作机构
区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综合协调工作。
3.1.6 联合应急指挥机制
需要同时启动多个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时,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建联合指挥部,由区政府指定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与相邻的区(市)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区与相邻区(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人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2 各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应急指挥机构
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设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明确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先期处置、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后勤保障和善后恢复等工作;组织编制、修订本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体制机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等可参照区级组织指挥体系,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依法设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和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由本级党政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后,由相应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牵头,视情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相应等级,明确现场指挥长。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视情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后,区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做好突发事件情况对接和指挥权移交工作。
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保障、医疗卫生、后勤保障、治安维护、善后处置、新闻工作、群众救助生活、技术保障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涉外突发事件通报,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组织调度应急数据、资源,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辅助领导决策;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的建议;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等有关工作。
交通保障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工作。
医疗卫生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安排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车辆、通信、装备及其他物资,为现场指挥机构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
治安维护组: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卫,妥善处置涉台、涉侨、涉外、涉民族宗教和群体性事件。
善后处置组:负责受害人员及其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方案,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工作;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通信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新闻工作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群众救助生活组: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等工作;组织捐赠、援助接收等工作。
技术保障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4专家组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4 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风险防控
(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和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主体责任;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报区政府并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局。
(2)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村(社区)、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对易发重特大事故的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区(市)政府通报。
(3)核设施、战略物资储备库、水利水电工程、油气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重要地下设施(人防)、城市轨道交通、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通信枢纽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强化基层应急救援站和队伍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单位),尤其是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上级没有规定的可由区级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保密条例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事件发展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及时向驻区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区(市)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短信、微信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区委区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和公共卫生事件类蓝色、黄色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③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④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⑤视情向社会发布与公布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⑥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24小时应急值守,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⑦做好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的准备工作;
⑧组织对重点防控部位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准备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
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和公共卫生事件类橙色、红色预警措施:
①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预警响应;
②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必要时集结有关队伍赶赴现场做好协同处置的准备;
③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使用;
④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⑤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⑥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⑦视情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
⑩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对于社会安全事件,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机关、企业、事业、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重点领域,建立以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进行形势研判,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组织力量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4)预警解除及变更。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会商研判,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会商建议,按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发布。当突发事件风险发生变化,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宣布预警调整,确定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发布解除预警的通知,并通报相关部门及时解除预警。
4.3信息报告
4.3.1信息报告主体和报告时限
(1)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信息。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
(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相关应急预案指挥体系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领导进行报告,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响应处置。
(4)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做好信息上报的同时要履行本部门职责,注意通报可能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另有严于上述内容规定的,从其规定。
4.3.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及区级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种类和级别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以及可能有次生危害性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3.3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程序及内容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分为初报、续报和应急结束终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应按照“先核实、后报告”“先电话、后书面”“先初报、后跟踪续报、应急结束终报”的程序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初次报告后要随时续报突发事件最新动态及处置进展,应急处置结束后要立即电话报告,并尽快提供书面终报。重要紧急敏感情况应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
信息报告应要素齐备、数据真实、文字简练。突发事件信息主要包括信息来源、时间、地点、起因、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4.3.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突发事件信息主要通过电话、传真、办公网络、其他通信网络等方式报告;通过非电话方式报告信息后,应及时电话核实是否收到。涉密事件信息按有关规定渠道报送。
4.3.5突发事件信息处理
(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在按前述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应按相关规定和流程,做好本应急组织机构、本部门(单位)、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突发事件信息的内部流转处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各级领导批示、指示及时通知、传达至相关部门(单位),以快速调集应急队伍和物资装备进行应急处置。
(2)各部门(单位)需要向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直报信息时,应以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信息为基础,并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
(3)市级及以上驻区单位(含监管部门和事发单位、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等)向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同时向区政府通报情况。
(4)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由区委统战部、崂山公安分局和区政府外事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5)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救援和处置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优先安置老弱病残及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的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及时报告信息。
(3)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规定、职责要求,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动员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区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后,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协同联动。区武装部负责协调驻我区部队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处置
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或公共卫生事件类发生后,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全域信息感知网、手持终端设备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受灾人员救助等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⑧落实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药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等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抚慰等工作。
?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等。
?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类应急处置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区域经济、社会正常运行时,区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负有应对职责的各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突发事件发生后,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基本情况,随后发布核实情况、已采取的应对措施、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同时,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突发事件由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会同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信息发布。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报请上级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或政府主管部门按规定发布。本区向上级提报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须经区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审定通过,并报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
(2)信息发布由各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宣传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的,需要宣布全区或者区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按程序向上级请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扩大响应
如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处置难度增大或事件等级已经或将要达到更高级别时,由区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规定程序,报请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如事态超出本区应对能力,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由相关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建议,报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向市级及有关方面请求支援或启动响应。
4.4.7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级专项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区政府统筹指导、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各级各部门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区政府报告。区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单位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区委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给予援助的,由区政府评估后提出请求。
4.5.3调查与评估
(1)区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市级专项指挥机构报告。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并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汇总上年度突发事件及其应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区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委办公室)。
5 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1)崂山消防救援大队是我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宣传(含网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公安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互联互通。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推进应急力量训练设施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救援合作机制,创新组织协调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分类推进,试点先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5.2财力支持
(1)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及资金投入较大、年初预算明显不足的情况,由主要职责部门(单位)或事发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从区政府预备费中列支。必要时以区政府名义争取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3)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建立完善灾害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5.3物资装备
(1)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5.4科技支撑
(1)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推进立体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大脑”等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健全区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管理综合指挥系统,完善区应急指挥中心功能,规范技术标准,配备移动指挥系统,实现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满足监测预警、值班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需要。
各街道办事处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市、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具体风险情况,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计划。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要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的有效性。
(3)应急预案主责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该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灾害、事故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专项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抄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区应急局)备案。
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和跨区域联合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区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在活动举办前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组织居民开展不少于1次的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每学期组织不少于1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该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5)具有较强季节性特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须在季节到来之前全部完成演练。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公共场所和商场、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相关企业、单位等人员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7.5宣传和培训
(1)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其相应级别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岗位职责和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涉及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赋权功能区、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解释。
(3)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崂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