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崂政发〔2022〕20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索引号 | 2474501740400366180 |
生效日期 | 2023-07-01 | 废止日期 | 2027-01-01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939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LSDR-2022-0010002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崂政发〔2022〕20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1 |
索引号 | 2474501740400366180 |
生效日期 | 2023-07-01 |
废止日期 | 2027-01-01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农业农村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793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号 | LSDR-2022-0010002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青岛市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2 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建立区级主导、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健全完善全区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手续,负责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区限额以上农村宅基地上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农村宅基地上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并依法承担限额以下农村宅基地上住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等相关职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相关职能,以下统称“村级组织”)行使宅基地所有权,负责健全完善本村宅基地民主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上级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异址新建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交)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级组织。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上级规定标准,通过建设集中居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优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严格禁止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因地制宜的原则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第八条 建立农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制度。
建立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管理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以下统称“农户”)可向所在村级组织申请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级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宅基地:
(一)宅基地用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要求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或用地标准的;
(三)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或者将住宅改作它用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不签订旧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五)已享受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申请宅基地不承诺退出政策性住房的;
(六)农户存在宅基地违法行为尚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情形。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宅基地:
(一)村级初审。村级组织应当对农户提出的宅基地申请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街道审批。对初审通过的宅基地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一窗受理和联审联办要求,统一受理,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联合审查,根据联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街道办事处受委托实施规划许可权的,作出规划许可后以适当方式公开。
(三)上报备案。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涉及景区、生态、文物、水利、电力等行业管理的,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限额以上工程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建成验收后,农户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老旧房屋修缮或危房翻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提出申请,经村级组织审核报街道办事处批准后实施。农户申请原址改扩建或异址新建的,还应当符合村庄规划。
第三章 宅基地流转、退出和盘活利用
第十五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通过转让、赠与、互换或者出租等方式依法流转。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在征得村级组织同意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在本村级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可以依法按程序收回宅基地。收回农户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多宅”而多占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允许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街道办事处和村级组织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村级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十七条 鼓励村级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依规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四章 宅基地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宅基地用地建房的监督管理,防止土地占用失控,坚决遏制新增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级组织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处理。当事人对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没有村庄规划的,应在国土空间分区规划中明确有关村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和建设管控要求,作为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历史遗留的农村违法宅基地,确需补办用地审批手续的,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2005年11月8日发布实施的《崂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崂政发〔2005〕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