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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崂山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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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小字头〔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20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30001
生效日期 2023-01-20 废止日期 2023-05-11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8021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小字头〔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20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30001
生效日期 2023-01-20
废止日期 2023-05-11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8021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失效
规范性文件号

为切实保障崂山森林生态安全,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崂山所有山林均为一级森林火险区,为森林高火险区。

  二、在高火险期内,对崂山景区、浮山生态公园(崂山)、金岭山生态公园非开放区域和所有集体山林实行封山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三、在封山期限内,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崂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

  四、森林高火险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所有进入崂山林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山林权属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和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五、违反上述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或者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者,将依照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10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