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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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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崂政办发[2010]90号
成文日期 2010-12-30 索引号 002119195010200201100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崂政办发[2010]90号
成文日期 2010-12-30
索引号 00211919501020020110001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政策咨询电话
主题分类
有效性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三十

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崂山区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加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建设步伐,提高困难老年人及优抚对象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根据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性质、目标
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以各社区居委会为主体,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由政府提供补贴,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为服务对象提供规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服务对象
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年龄在60岁以上、具有崂山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优抚对象中,生活半自理、不能自理的独居老年人。
独居老年人是指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或虽与子女在同一社区居住,但子女因病、残自身生活不能自理,不具备照料老人能力的困难老年人。
三、服务内容、方式
(一)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包括:每日生活照料,探视、精神慰藉。为服务对象提供日间生活照料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做(买)饭、代购物品、扶助户外活动服务;为服务对象提供送水、换煤气、洗涤衣被、缝纫修补、打扫卫生等服务和了解服务对象的身体、生活状况。
(二)居家养老服务方式是:由各社区居委会从本社区内招募志愿服务人员,对服务对象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每天定时上门提供服务。
四 、服务时间及补贴办法
服务对象每天享受1小时的服务,给予志愿服务人员每小时10元的补贴。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服务对象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居家养老服务的,由本人或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向社区居委会提交如下材料:
1.低保家庭老人需提交:
(1)《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证明。
2.低保边缘家庭老人需提交:
(1)《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崂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评估表》;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证明。
3. 优抚对象老人需提交:
(1)《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
(2)优抚对象相关证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子女不在同一社区居住的证明。
(二)审核、审批。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实行按季度办理,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在申请批准后第二季度享受服务。
1.社区居委会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进行入户调查,根据申请人的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申请人是否享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逐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崂山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准审批。
(三)补贴拨付。由区民政局将补贴明细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实际审批数量和标准会同区财政局按季度向街道拨付。
(四)服务终止。服务对象去世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服务条件的情况后,应立即终止提供服务,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六、资金来源
所需经费全部由区财政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把深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管理规范,保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志愿服务人员管理。志愿服务人员要遵守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章程,服从管理,并签订服务承诺书,按要求完成服务内容。街道、社区要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居家养老志愿服务人员在一个月内有3次服务对象不满意或被投诉,或一周内连续两次服务对象不满意的,予以终止服务工作,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强化监督检查。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骗取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区民政局要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每季度对居家养老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各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档案;街道对居家养老服务情况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社区居委会每周走访一次服务对象,检查服务质量,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2011 1 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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