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崂政办发[2008]71号 |
| 成文日期 | 2008-08-12 | 索引号 | 00211919501020220080034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政策咨询电话 |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崂政办发[2008]71号 |
| 成文日期 | 2008-08-12 |
| 索引号 | 00211919501020220080034 |
| 生效日期 |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
| 政策咨询电话 |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八年八月十二日
崂山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目 录
一、 编制依据及启动条件
二、 机构与职责
三、 预测、预警机制
四、 预警级别与发布
五、 应急响应
六、 应急程序和措施
七、 应急结束
八、 应急总结
九、 责任和奖惩
十、 预案生效
崂山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
为提高政府在市场经济下调控市场价格的应急、应变能力,及时有序地做好平抑市场价格异动、保持价格基本稳定工作,实现经济稳定、社会稳定,按照政府统一组织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个环节协调联动,建立长效预警调控机制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及启动条件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
当因突发公共事件或单独出现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市场正常秩序和居民生活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二、机构与职责
成立崂山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区平抑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区应急办主任、区发改局(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物价局),区发改局(物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区发改局(物价局)、区经贸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交通局、崂山公安分局、崂山工商分局、崂山质监分局、区外宣办。
发生价格异常波动后,区发改局(物价局)为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责部门,各成员单位为协作和保障部门,要按照“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做好应急工作。
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本预案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价格异常波动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向区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案件;负责全区保供物资供需平衡调控;负责有关粮食、食用油、食盐、农业生产资料的协调工作;负责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工作。
区经贸局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猪肉等储备物资动用等工作,保证市场供应。
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并提出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对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办法。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工作。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价格部门监测有关信息,提供有关数据,促进信息共享。
区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安排,在价格异常波动时能够调配充足运力,确保有关商品的供应。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持社会治安,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有关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崂山工商分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价格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崂山质监分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查处生产制造假冒伪劣的行为。
区外宣办负责有关新闻报道与宣传工作。
三、预测、预警机制
(一)市场监测与报告
日常市场监测由区发改局(物价局)及有关部门负责。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日报、周报、旬报和月报等,并及时将需要公开的监测情况在区政府决策资源网物价局网站和政务公开网上发布。发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及时与发生异动商品有关的部门进行沟通,联合监测,并及时、准确地汇总信息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预警支持系统
区发改局(物价局)、区统计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职价格监测工作,形成各种商品价格监测的横向网络。同时,由区发改局(物价局)和监测点,以及价格举报电话等价格信息采集系统提供价格监测信息,形成价格监测预警纵向网。
四、预警级别与发布
根据价格异常波动或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将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的影响,如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开始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的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不同级别预警信息发布与取消程序: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应急小组组长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三)特大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信息,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五、应急响应
(一)接到一般预警信息报告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报告应急小组组长,同时通知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接到重大预警信息报告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启动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分管区领导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三)接到特大预警信息报告时,由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特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区领导亲自指挥,研究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六、应急程序和措施
(一)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的应急程序和措施
⒈发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区发改局(物价局)负责通报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格形势。
⒉应急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应急措施,部署平抑价格、保障供应、监管市场、舆论宣传及上报信息等工作。
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进行协调落实。定期召开碰头会,通报市场情况,制定阶段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
⒋全面实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监测制度。安排价格监测人员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每天进行一次监测,收集、整理监测信息,分析价格走势。如遇紧急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发出预警或监测报告。
⒌实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值班制度。区发改局(物价局)要安排值班人员8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分析举报热点和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⒍实施一般价格异常波动信息报送制度。立即建立应急信息周报制度,对发生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和范围,每日收集和上报一次。区发改局(物价局)要及时将重要文件、政策、措施等上报区政府。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⒎实施应急新闻宣传制度。研究宣传方案,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发布价格检查信息,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宣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的典型单位,曝光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⒏区发改局(物价局)组织一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规范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查处乘机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发生重大、特大价格异常波动时的应急程序和措施
1.继续采取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时所采取的有关措施,并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展趋势,决定提升应急警情级别。
2.实施重大、特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值班制度。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值守举报电话,价格举报网络24小时运行,节假日有人值班,接受群众价格投诉举报、政策咨询,及时收集、分析举报热点和价格违法特点,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3.实施重大、特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碰头会制度。各有关部门人员要定期召开碰头会,沟通和部署监测、检查措施。
4.储备物资、实行财政补贴等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意见,报请区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专项和重点价格检查,从快、从重处罚价格违法行为。
实施重大、特大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干预措施。研究干预措施与方案,报请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授权,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应急结束
当发生异常波动的市场价格趋于平稳,市场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异常波动应急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工作即告结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结束应急领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上报应急领导小组,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做出应急结束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八、应急总结
价格异常波动消除后,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总结应对异常波动的经验教训,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九、责任和奖罚
(一)参与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所有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坚守岗位,踏实工作;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规定,不得将警情级别及其他涉密内容向外宣扬,以免引起社会混乱。
(二)对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记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⒈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应急工作要求实施价格应急措施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
⒉瞒报、谎报、缓报、漏报警情的;
⒊不遵守保密制 度、泄露秘密的;
⒋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⒌对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十、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