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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和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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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崂政字〔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2-19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10007
生效日期 2021-02-19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826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崂政字〔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02-19
索引号 00211919500020020210007
生效日期 2021-02-19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826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发〔2021〕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衔接承接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青政字〔2021〕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市级政务服务事项调整由区(市)实施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做好40项相关行政权力事项(详见附件)的衔接、承接工作通知如下:

  各事项的具体衔接、承接部门要主动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对新承接的事项要优化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对取消的事项,不得截留或者变相实施;依法履行对取消事项的后续监管职责和承接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对本批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率,落实监管责任。对取消改备案事项,要抓好业务学习培训,做好相关交接工作。


  附件: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衔接和承接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

事项名称及权限

事项类型

上级调整意见

衔接或承接责任部门(单位)

衔接、承接具体要求

1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省级取消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县级取消

崂山公安分局等

1.崂山公安分局不再实施该行政许可。

2.崂山公安分局根据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推送至青岛市公安局的相关信息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严处。

3

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

行政许可

省级取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区自然资源局。

2.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4

与国外签署自然保护区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省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按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

肥料登记审批-复混肥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省级改为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6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省级取消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按照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7

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许可初审

行政许可

省级取消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按照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市级取消

区卫生健康局

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省、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9

乡村兽医登记

行政许可

县级取消(改为备案)

区农业农村局

1.不再实施该行政许可,改为备案。

2.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要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10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认定、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改为由省市场监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上合示范区管委分别承接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涉及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还要及时推送至区自然资源局。

2.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并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固定证据,确定违法事实,依法依规进行查处。需要撤销检测机构资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11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业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农业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许可

国家下放省级

区农业农村局

按照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2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行政许可

省级下放市级

区商务局

1.区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要求成品油零售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完善油品来源、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2)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3)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税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4)加强成品油零售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商务主管部门要将行业监管中发现的超经营范围经营企业信息或者无照经营信息及时推送至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13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取消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

14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行政许可

省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按照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相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15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16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17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18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19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20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21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自然资源局

--

2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许可

市级取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3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县级取消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

1.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再实施该行政许可。

2.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4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级取消

区城市管理局

区城市管理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纳入日常行业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5

建筑节能认可

其他行政权力

市级取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26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取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7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省市县级取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8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9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市级取消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0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农业农村局

--

31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农业农村局

--

32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农业农村局

--

3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市县级取消

区农业农村局

--

3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省级委托市行政审批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分别实施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1)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能力。对于获证企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保持获证条件。对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不具备生产条件骗取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处理,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开展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围绕已取消和下放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行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强化区域监测信息共享,对发现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早研判、及时处置。(3)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查结果,强化后处理,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整改。对出现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约谈地方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主体责任。(4)强化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较高和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5)推进实施智慧监管和分类监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创新工作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识别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区域性和行业性质量安全问题,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依托信息化手段,探索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35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

下放

区科技创新委员会

由区科技创新委员会承接实施。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其他行政权力

下放

区交通运输局

由区交通运输局承接实施。

37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行政确认

下放

区农业农村局

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接实施。

38

渔业船员培训班学员名册、培训内容和教学计划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下放

区农业农村局

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接实施。

39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和人工繁育许可证年审

其他行政权力

下放

区农业农村局

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接实施。

40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下放

区农业农村局

由区农业农村局承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