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3〕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索引号 | 19059120231221161345 |
| 生效日期 | 2023-06-21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8612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3〕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1 |
| 索引号 | 19059120231221161345 |
| 生效日期 | 2023-06-21 |
| 废止日期 |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崂山区城市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8612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崂山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4月1日印发的《崂山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17〕1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城市排水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排水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排水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崂山区城市建成区内排水行业,包括市政雨污水管渠、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等方面生产运行过程中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排水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政企联动,专业处置;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1.5风险评估
目前,城市排水总体形势严峻,排水行业管网建设多方投资、多头建设,部分排水设施建管脱节;排水设施质量良莠不齐,部分老旧管网不能满足排水需要,一旦出现冒溢、塌陷等问题将对环境和交通产生较大影响;部分路段地势低洼,强降雨时汇水超过排水设施排放能力,造成严重积水,部分路段排水管道建设不完善,排水下游管道未贯通,易产生积水,对交通及安全形成严重影响;部分明沟被违规覆盖,部分暗渠上方违规加盖建筑物,暗渠内一旦因可燃气体积聚或油气泄漏流入遇明火爆燃,可能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
城市排水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风暴潮、海啸、台风、地震、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导致市政道路大面积积水、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环境污染、交通中断等;污水处理厂、泵站等排水设施因停电、主要设备故障、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情况停运,产生污水溢流造成环境污染;污水厂沼气系统、污泥储运处置系统、排水收集输送系统内,因沼气积聚、油气泄漏等原因发生爆燃;污泥运输撒漏导致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污泥非法处置污染环境、地下排水管道漏水或断裂掏空地下、施工接管或回填不规范、暗渠盖板破损导致路面塌陷;排水检查井盖、雨水篦子缺失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下井作业人员或其他人员进入雨污水检查井、暗渠等有限空间,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窒息、中毒。
1.6事件分级
排水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1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以上”包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10平方公里以上2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20平方公里以上50平方公里以下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对50平方公里以上区域排水、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
2.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2.1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成立崂山区城区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的指挥、部署、组织实施和督察。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城市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总工会、崂山公安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区气象局、青岛城区水文局、崂山消防救援大队、金家岭街道办事处、中韩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北宅街道办事处、崂山供电中心、中国移动崂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崂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崂山分公司、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等单位。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排水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组织指挥较大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重大、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市水务管理局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排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城区排水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组织落实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和职责开展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级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评估;建立排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组织排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配合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好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2应急救援组织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事故伤亡者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置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为排水突发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及时转发风暴潮、海浪及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信息,做好风暴潮、海浪、海洋防灾及海上救援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按要求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住房、楼宇和房屋建筑工程的抢险和恢复工作;督导住房、楼宇物业企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防排水突发事件工作,组织落实城市防排水突发事件任务;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和排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制定抢修抢险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修力量、调用专用防护用品和专用工具进行排水、抢修、抢险;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市政雨污水管渠、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等重要排水设施的巡检和保卫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所需运输工具;协调开通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运送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车辆通行费。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指导水利工程、水库塘坝等做好防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相关驻区部队的通讯联系工作,转达会议、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并协调排水突发事件灾后救助工作;组织或参与排水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做好防排水突发事件中的执法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善后处置工作。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排水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理秩序,必要时可以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水环境监测。
崂山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可能造成排水突发事件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滚动预报和预警,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青岛城区水文局:负责全区雨情、水情、墒情等监测、预报和其他水文情报工作。
崂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根据防排水突发事件工作需要进行营救群众及转移物资等任务。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好本辖区的排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相应应急救援队伍;按要求购买和储备应急物资;执行指挥部的决策和命令;组织本地区受灾社区居民进行生产疏散、自救,减少受灾损失;负责事故伤亡者家属的慰问工作。
崂山供电中心:负责制定防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供电预案;负责对灾区供电设施进行隐患排查和抢修维护,保障灾区用电。
中国移动崂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崂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崂山分公司:负责对通讯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管护;根据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建立应急通讯网络,提供通信保障。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市政有限公司:密切配合开展防排水突发事件工作,负责紧急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抢修、抢险。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做好风险隐患排查整改,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监测
完善排水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区政务服务热线、应急值班电话和举报投诉电话,通过专业监测、视频监控、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预警后,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提出防范工作要求。
3.3预测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历年排水突发事件发生案例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专业监测数据收集等,对有可能发生的排水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分析;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原则,对外地已发生的排水突发事件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按照排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结合城市排水实际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预警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Ⅰ级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排水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一般(Ⅳ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一般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排水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较大(Ⅲ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较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排水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重大(Ⅱ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排水设备设施损坏、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或造成特别重大(Ⅰ级)排水突发事件;经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商研判,其他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的情形。
4.2预警发布
蓝色、黄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信、微博、内部专用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或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
4.3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人员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发布黄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做好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发布橙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厂、泵站等重要排水设施的巡检和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组织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相关部门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做好国务院、省领导、市领导或工作组来区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发布红色预警后,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关闭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做好其他应急排水措施的准备工作。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5.信息报告
5.1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是受理报告和向区政府及其部门报告排水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接报的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5.2报告时限和程序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最迟不得晚于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1.5小时)。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排水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
5.3报告内容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报告。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8998612;88897492。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相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发生次生、衍生灾害。
6.2分级响应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以及排水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Ⅱ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街道办事处,以及区综合、专业、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指挥与协调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Ⅳ级):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协调处置。
较大排水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对于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置。
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排水突发事件(Ⅰ级):区政府主要领导、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国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政府、区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和新闻发布,对接赴现场媒体记者,网络舆情的监测、收集、研判、引导,及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现场警戒、依法维护现场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后勤保障组:由区政府牵头,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崂山供电中心、中国移动崂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崂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崂山分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拨付应急处置经费,筹集、调拨应急物资、设备等,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交通工具、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的后勤保障;安排抢险工作人员食宿。
设施抢修组:由区城市管理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及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运输保障组: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确保抢险救援物资、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崂山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专家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和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整个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5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调流;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视情设置防护栏警示牌等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积水区域;及时组织排水设施养护单位清理垃圾,确保排水设施畅通;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应急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对积水部位进行不间断巡视,发现排水不畅时,及时打开雨水斗、检查井加快排水,并在打开的雨水斗、检查井上设置防护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设置排水泵,对重点积水部位实施强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要求相关部门限制使用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积水部位超过危险水位时,及时采取断路措施,防止伤车、伤人;要求相关部门关闭易受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地下商场等场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6.6扩大响应
如果排水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区大部分区域,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区控制能力,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建议,经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区部队、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区政府应健全与属地中央、省、市、区大型企业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快速、有序、协同应对排水突发事件。
6.8社会动员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户外显示屏、微信、微博、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7.信息发布
排水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排水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排水突发事件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
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8.恢复与重建
8.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8.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排水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3保险理赔
鼓励排水企业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灾后救助方面的作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8.4总结评估
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较大以上排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分析和总结评估,15日内书面报告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8.5恢复重建
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区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9.应急保障
9.1应急物资设备和救援队伍保障
各排水专业单位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排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以排水专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区政府给予支援。
区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排水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所属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区级排水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可与区级专业抢险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同,确保发生排水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区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9.2通信保障
中国移动崂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崂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崂山分公司、融媒体中心等单位要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9.3交通保障
区交通部门应确保优先运输救援人员和受到排水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建设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9.4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区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9.5后勤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9.6经费保障
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担。
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水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和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排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区排水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1次演练。排水企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演练音像资料等应及时归档保存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排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制定、管理、解释、实施。区政府各相关单位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青岛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