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3〕1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索引号 | 19059120231221160636 |
生效日期 | 2023-08-29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11873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3〕16号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索引号 | 19059120231221160636 |
生效日期 | 2023-08-29 |
废止日期 | |
政策咨询部门 | 青岛市崂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1187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崂山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高层民用建筑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持续巩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成效,攻坚整治存在的突出风险和重大隐患,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聚焦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风险隐患,切实解决消防设施完好率不高的突出问题,通过整治,实现我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达到100%,持续提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水平,坚决遏制高层民用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区高质量发展营造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此次整治范围为全区已建成投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即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非单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 米的住宅建筑)。重点整治以下情形:
(一)消防设施方面。
1.消防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水或压力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损坏或停用;
3.防排烟系统损坏或停用;
4.应急疏散系统损坏或停用;
5.其它消防设施损坏或停用。
(二)日常管理方面。有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未能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日常管理相关要求,致使消防设施损坏;无物业管理的,缺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无法有效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致使消防设施长期带病运行、停用甚至瘫痪。消防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保养检测,致使长期损坏或停用。
三、整治措施
(一)“一楼一策”整治。针对前期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按照先急后缓、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整改。要“一楼一策”制定隐患整改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措施和时限,能够当场整改的督促立即进行整改;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要纳入城市更新统筹改造,综合治理。消防设施方面,对存在消防用水问题的,于2023年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对其他消防设施隐患按整改时限有序整改,于2024年3月底前全部整改完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层民用建筑久拖不改的消防隐患问题和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区政府挂牌督办。
(二)规范自主化管理。持续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商务等部门分行业开展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医疗、宾馆酒店、大型综合体等重点行业领域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将达标创建工作在各行业、各单位全面铺开,以点带面提升行业领域本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要求规范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行为。年底前,实现高层民用建筑有物业、有管理、有维保。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系列宣传活动,围绕“生命通道”“小火亡人”、电气隐患、电动自行车火灾等制作系列案例警示片和逃生自救科普片。建立消防宣传公益联动机制,利用多种形式媒介宣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知识,开展火灾案例警示。
(四)加强智能化管控。要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意见》(青政字〔2020〕20号)要求,搭建消防安全监测平台,推进全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智能化管控,加强智能化火灾监测预警、电气火灾综合预警防控、智能电梯监控平台等科技应用,通过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安全出口、重点部位电气线路、燃气管线等重点部位实行动态监测,实现火灾及时预警、智能防控,做到险情早发现、早处置。
(五)加强灭火救援准备。支持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和消防志愿者队伍,以楼栋为单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全覆盖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初起火灾处置能力。年底前,消防救援部门要结合高层民用建筑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科学编配举高、供水等消防车辆和破拆、排烟、高层民用建筑灭火无人机等专用装备配备,缺配车辆装备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任务分工
(一)区消安委办公室。负责专项行动统筹协调;牵头消防设施整治,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对高层民用建筑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动态汇总全区“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组织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验收。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照“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资金,打表推进,对账销号。动态汇总报送“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组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专题研究解决重要事项,落实政策、经费等保障,研究协调解决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结合小区状况,将消防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
(三)崂山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对高层住宅建筑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高层民用建筑开展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按照《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消防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按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结合小区状况,将消防设施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同步推进。
(五)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技术、战术研究,强化高层民用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9月8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整治具体任务和工作措施,各工作任务牵头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和任务分工。
(二)整治攻坚(2024年3月31日前)。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结合前期消防设施摸排情况完善高层民用建筑基础台账,制定“一楼一策”隐患整改清单,对照隐患整改清单,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时限和资金,打表推进,对账销号。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问题,由区政府研究协调解决。对存在消防用水问题的,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其他消防设施隐患于2024年3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三)核查督导(2023年12月31日前)。整治过程中,采取“专家查隐患”专项检查、消防评估等工作模式,组织开展本辖区高层民用建筑新一轮排查,及时更新完善排查基础台账和隐患清单。
(四)检查验收(2024年6月3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有关行业部门,针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整改情况逐栋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持续跟踪督办。由区消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全面验收。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因地制宜出台配套措施,健全完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消安委要加强对全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责任,逐级分解任务、逐一压实责任、逐项明确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任务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治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街道办事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资金投入,有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民用建筑,用好用足专项维修资金;对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结余不足的老旧高层民用建筑,符合老旧小区改造条件的项目采取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财政专项投入方式,落实隐患整改经费,探索拓展消防隐患整改资金渠道。
(三)加强督导检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街道办事处、有关行业部门要开展常态化督导检查,对整治工作不落实、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定期通报、约谈督办。对高层民用建筑发生亡人或发生较大影响火灾的,要组织开展火灾事故延伸调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