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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小】 【中】 【大】 【打印】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3〕25号
成文日期 2023-11-16 索引号 19059120231222085027
生效日期 2023-11-16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379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3〕25号
成文日期 2023-11-16
索引号 19059120231222085027
生效日期 2023-11-16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崂山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379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为崂山区全面构筑面向世界的开放创新宜业宜居山海品质新城奠定坚实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或发生在周边毗邻区域但有可能对崂山区造成环境影响的需要崂山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和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赤潮及浒苔灾害、地质环境突发事件和海上溢油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有效预防,属地为主、科学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环境优先的原则。

1.5环境风险评估

从产业结构看,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源企业主要包括使用氨水的燃煤供热企业和使用液氨制冷的食品加工企业,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因素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自然灾害、违法排污、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的一般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主要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饮用水源地、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污染等情形。

1.6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2)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医保局、崂山公安分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崂山气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青岛海事局崂山海事处、崂山消防救援大队、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协同处置,组织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是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配合工作,做好应急保障、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涉及我区两个或两个以上街道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相应街道处置。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现场总指挥原则上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区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应急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污染处置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青岛海事局崂山海事处、崂山气象局等单位以及责任单位、社会救援队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及时向指挥部反馈情况;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事故现场污染物的泄漏、扩散,控制污染事态恶化。

环境应急监测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城市管理局、崂山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环境状况等,会同专家组明确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崂山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调集应急救援装备,保障应急处置通讯畅通;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舆情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组成。负责协调新闻媒体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引导和处置网络舆情,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

治安警戒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通道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行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事件调查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崂山公安分局、区应急局等单位组成。配合上级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建立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区政府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对辖区内环境风险源进行调查、登记,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3.1.2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3监测。区政府要利用各级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第三方检测机构监测、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2345”举报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毗邻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局部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黄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毗邻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大面积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其他毗邻区域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我区大部分区域受到影响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红色预警: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违法排污、非法填埋倾倒等原因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监测信息,认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3.2.2预警信息发布

制作、发布主体:蓝色预警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布,或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后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具体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会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涉及跨区市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橙色、红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预警条件进行研判,提请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发布。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政务网站、移动网络平台等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3.2.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3.2.3.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落实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和监测,组织对重点防控区域、环境风险隐患单位应对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查、督导,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问题;

(2)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

(6)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3.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区政府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赶赴事发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及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3)调集、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物资、工具、设备设施,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3.2.3.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赶赴事发现场,采取必要控制措施;

(2)加强对重点环境敏感点的安全保卫、监控,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防范次生事件,确保供水、排水、供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并正常运行。

3.2.3.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2)其他必要措施。

3.2.4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密切关注突发环境事件的变化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当已不满足预警条件时,应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解除与终止预警信息由预警发布部门发布。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报告时限和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所在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88993215。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研判,初步认定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指挥部内部信息报告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并确保与报告区应急局等部门的信息同步。

(2)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区政府、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按照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区政府、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区政府、崂山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区政府、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指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结果报告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及可能受影响区域政府通报的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4.1.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对,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处置工作。超出区政府应对能力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应急响应支援。

4.1.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具体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部门,以及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指定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事发街道办事处负责先期处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易引发严重后果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超出我区应对能力时,提请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4.1.3 Ⅱ级、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负责启动先期处置,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响应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组织属地力量实施应急监测、现场隔离、污染控制、人员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2.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2.4环境应急监测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指导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环境应急监测职责:

(1)根据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污染物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情况,作为应急决策技术支撑。

4.2.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2.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区政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2.7安全防护

(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由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组织群众安全撤离和妥善安置,并应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4.3响应终止

经现场指挥部综合会商污染处置组、环境应急监测组以及专家分析的意见,确认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监测指标符合环境检测标准后,现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总指挥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组织应急队伍有序撤离。现场需要继续监视的应安排有关人员留守监视。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5.3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5.4保险理赔

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导致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承担,负有责任的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因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所需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负担。

区政府审计、财政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及效果的监管和评估。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6.3物资保障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逐步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物资储备、调拨和经济配送体系。

6.4应急车辆保障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保证应急车辆随时处于待命状态,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环境举报电话作用,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至少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6.6技术保障

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6.8.1宣传和培训。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教育。预案发布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8.2演练。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的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演练应邀请专家参与,充分发挥应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并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7.2责任与奖惩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其他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3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8月12日印发的《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20〕18号)同时废止。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崂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

1.4预案体系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即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有效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崂山公安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气象局、崂山供电部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监测信息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应急响应领导机构。

2.2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我区重大事项决策。按照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启动、终止应急响应。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2.3监测信息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气象局组成,负责接收和转发上级部门预警监测信息,跟踪本区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信息。

2.2.4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崂山供电部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崂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3)扬尘源控制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分别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公路工程和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2.2.5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崂山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预警预报

3.1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特殊时段受静稳、小风、高湿以及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形成重污染天气。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

3.2.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3.3预警信息接收与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和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3.4预警解除与调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及时转发市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调整、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1.1对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2对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臭氧(O3)预警时,启动臭氧(O3)重污染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4.2.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接到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接到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接到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2.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接到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总体减排要求

4.3.1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应急减排比例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得低于20%,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实施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4.4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及时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城市主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每日增加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共2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全区范围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每日增加城市次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全区范围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体育局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和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5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汽车制造、涂料制造、橡胶塑料制品制造、农药生产、家具制造,以及火电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4.5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4.6.1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日报告,报告内容为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进行日报告。

4.6.2处理结果报告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4.6.3区应急指挥部每年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成员单位每年4月底前对负责的专项实施方案减排措施和减排清单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在 4月底前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5.2经费保障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信息联络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信息发布

6.1发布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6.2发布形式。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7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要适时组织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预案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要编修本街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区应急指挥部汇总各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2日印发的《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20〕29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我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高效、有序地组织预防、控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近几年青岛市崂山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环境动态,对《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进行修订。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打好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护攻坚战作战方案》《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及可能影响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但尚未实质造成取水中断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当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水源地取水中断等情形,符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相关事件分级的,应直接启动《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边界向上游连接水体及周边汇水区域上溯24小时流程范围内的水域和分水岭内的陆域,最大不超过汇水区域的范围。

1.4预案衔接

1.4.1本预案是《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

1.4.2当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3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公共供水等突发事件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本预案与相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1.4.4当发生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应对工作,按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1.4.5涉及液氨以外危化品泄露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处置以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名义向上级请求支援。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做好安全隐患排查,防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各部门联动的应急处置体系,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充分发挥各街道办事处职能作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应急预案,有效控制事态蔓延。

平战结合,注重实效。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风险源信息库、应急专家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加强应急培训,定期进行演练,落实保障措施,提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和水平。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崂山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崂山气象局、北宅街道办事处、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水源地管理机构。有关职责详见附件。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

2.2现场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指挥部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或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应急工作组,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信息汇总、资料管理、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应急处置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消防救援大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水源地管理机构及社会救援队伍组成。负责组织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现场污染源排查,污染物消除、围堵和削减,以及污染物收集、转运和异地处置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态。

应急监测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水源地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在污染带上游、下游分别设置断面进行应急监测;负责应急期间的水源地、供水单位和管网末梢水质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事件调查组: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水源地管理机构等组成。负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应急供水保障组: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水源地管理机构等组成。负责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方案;负责指导供水单位启动深度处理设施或备用水源以及应急供水车等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应急物资保障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牵头,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水源地管理机构等组成。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并做好应急状态物资调拨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其余单位为现场工作应急处置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

应急专家组:由水源地管理、安全、水文地质、损害索赔、水体修复、环境保护和饮水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发展趋势、污染区划定等进行评估研判,向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做好伤员救治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治安警戒组: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参与。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事发地现场治安秩序,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疏散突发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维护事发地现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牵头,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公安分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网络信息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警和信息报告

3.1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信息收集

(1)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通过流域、水源地水质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通过水源地上游及周边主要风险源监控获取异常排放信息;通过12345热线、“两微一端”等途径获取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通过供水单位的水质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3)崂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流动源事故信息。

(4)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通过水质卫生监督性监测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5)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通过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监管,获取危险化学品异常信息。

(6)崂山气象局负责通过降水量等气象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气象信息。

(7)青岛城区水文局通过流域水文信息监控,获取异常水文信息。

(8)水源地管理机构通过对水库藻密度变化情况的监测,获取水华事件信息。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指挥部。

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超标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2预警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需明确预警级别,发布预警信息,并开展预警行动。后续根据事态发展调整预警级别,并在危险解除后,解除预警。

3.2.1预警分级

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根据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性、污染物的危害性、事态的紧急程度、采取的响应措施以及对取水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实际情况,预警级别分为橙色、红色两级。

(1)橙色预警:当污染物迁移至本预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但水源保护区或其连接水体尚未受到污染,或是污染物已进入水源保护区上游连接水体,但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小、不影响取水时,为橙色预警。

(2)红色预警:当污染物即将进入(或已出现在)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连接水体,且应急专家组研判认为对水源地水质影响可能较大、可能影响取水时,为红色预警。

一般发布橙色预警时,仅采取预警行动;发布红色预警时,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应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3.2.2预警发布与预警级别调整

制作、发布主体: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作,报请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发布,并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内容: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污染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向社会发布应对工作提示。

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并发布预警级别,将预警信息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3.2.3预警行动

当发布预警后,宣布进入预警期,开展以下预警行动:

(1)总指挥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应急供水保障组牵头单位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应急监测组牵头单位组织开展事发地、污染源入口、水源地下游、取水口等位置的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信息通报。

(7)应急物资保障组牵头单位组织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治安警戒组牵头单位组织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新闻宣传组牵头单位组织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3.2.4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或者风险已经解除的,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宣布终止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

(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有关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电话88993215。

(2)发现或得知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事件责任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将初步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报并组织调查核实后,15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向区政府报告(书面报告的时间最迟不得晚于突发事件发生后40分钟),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

(3)紧急信息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3.2信息通报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部门应向区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的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向区政府提出向相邻区政府通报的建议。

3.3.3报告内容与方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初报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初步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基础上,报告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的潜在危害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各应急工作组应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4.1橙色预警研判

发布橙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4.1.1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

4.1.2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1.3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2红色预警研判

发布红色预警后,事态研判应包括以下内容:

4.2.1判断污染物进入水体的数量及种类性质;

4.2.2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及应急工程情况;

4.2.3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

4.2.4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

4.2.5备用水源地情况;

4.2.6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研判结果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5应急响应

5.1指挥与协调

发布橙色预警后,指挥部副总指挥指挥开展预警行动,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根据事态研判,必要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红色预警后,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并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5.2响应措施

5.2.1应急监测

发布预警后,应急监测组负责开展应急监测。

事件处置初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1)监测范围。包括污染范围,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需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需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需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参考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需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资料。

(5)分析方法。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监测条件、监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至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需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5.2.2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1)明确排查对象。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①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道、垃圾收集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管道,垃圾收集点等的异常情况。

②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工业企业、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垃圾收集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垃圾收集点、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③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畜禽养殖户、垃圾收集点、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医疗场所、垃圾收集点、农村生活污染等造成的异常情况。

④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⑤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运输车辆、汽修店及其他有油类存贮的单位,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2)切断污染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人力物力等,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迅速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措施。

①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导流、疏浚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②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③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再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④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打捞、吸附、拦截及处置。

5.2.3先期处置

发生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水源地及相关应急预案要先行启动,水源地管理机构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先期处置,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污染物性质,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吸附、稀释、转移等措施,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加强对现场监视、控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2.4现场处置

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污染物特性、波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等,组织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环境应急专家组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及总量、浓度削减,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单位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2)利用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拦截坝、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使用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5.2.5供水安全保障

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加强出厂水水质监测,做好水源和清水储备工作。

供水单位根据污染物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改路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发动群众储备饮用水,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

供水系统按照应急预案,加快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对技术可控的水体污染实行二级或三级强化处理手段;动员用水量大的生产企业,采取轮产、限产、停产等手段,减少自来水消耗,优先满足居民用水需求,必要时,通知下游水厂停水或采取保护措施。

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跨流域调水、加大自备取水、对用水大户实行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

5.2.6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按照分级处置、就近调用原则,启用应急储备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急需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提供应急物资。各水源地管理机构应加强以下应急物资储备: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5.2.7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原则,在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微博、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5.3响应终止

5.3.1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已成功围堵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的;

(2)已成功拦截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的;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的。

5.3.2终止程序

(1)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等情况,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决定终止应急,报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应急指挥部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

(3)应急状态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

6后期工作

6.1后期防控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期防控工作。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行回收;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清除导流到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部分污染物;事故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等。

6.2事件调查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崂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其他部门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并于应急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

6.3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4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心理援助、安置、风险源整改和污染场地修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妥善解决因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通讯与信息保障

充分发挥市“12345”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2应急队伍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鼓励环境风险企业间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和引进突发事件应对特种专业救援队伍。鼓励发展多元化社会应急救援服务,鼓励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

应急队伍每年至少培训1次,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科目。

7.3应急资源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应急处置等应急设备。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环境应急物资数据库和应急物资储备库,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可能途经的饮用水水源地区域加强活性炭等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环境风险企业要配置环境应急设施、设备,储备相应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应急资源需存放规范,并进行定期养护和更新,同时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使用应急资源。加强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7.4经费保障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费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由区政府负担。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及资金使用部门要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使用和效果的审计、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建立健全风险保障体系。

7.5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辟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顺利开展,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

7.6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全区应急指挥体系,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上下联通的应急指挥平台,满足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等需求。

7.7应急车辆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处置车辆的保障工作,应配备环境应急指挥车和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工作人员能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风险源: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造成威胁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来源,包括固定风险源、流动风险源、非点源。

固定风险源: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因突发污染事件对饮用水水源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固定风险源,包括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污(废)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品仓库、装卸码头等。

流动风险源: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亦为流动污染源。

8.2预案解释权归属

本预案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演练和修订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对本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2次桌面推演,街道办事处及环境风险单位要积极配合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主要包括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是否畅通、各应急工作组配合是否协调、应急人员能力是否满足需要等。演练结束后,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及时修订完善。

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持续改进。

8.4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5日印发的《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崂山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4.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青岛市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承担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开展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指导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新闻媒体报道、做好舆论引导等工作。负责指导做好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按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生产企业协调工作。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开通公共通信,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公共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损坏的公共通信设施。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维护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疏散人员;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等相关资料。负责海洋灾害预警监测工作,配合开展海上污染清除行动。负责涉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后生活垃圾的应急处置工作,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配合涉及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城市受污染河道疏导或截流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负责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的抢修保通工作;按指挥部要求,协调开通高速公路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应急处置,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医疗机构救治伤员情况信息。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并负责权限内的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自然灾害发生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灾害救助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对崂山风景区内遇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提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行业监管对象遇到突发环境事件的提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青岛海事局崂山海事处:负责海上交通管制,配合做好由陆源污染造成的海域污染的清污处置工作。

崂山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崂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对火灾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协助组织投保的行业主管部门联系驻区保险机构,协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和污染事件开展查勘、理赔。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积极应对处置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先期处置,与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应对处置。


附件3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

1

区委宣传部

负责新闻宣传,关注网络舆情,积极应对舆论,加强正面引导。组织落实新闻信息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区广播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

区教育体育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和督促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4

区财政局

为区级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制定和更新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督促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停工措施。

6

区城市管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城市主次干道机扫、洒水,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和洒水(或冲洗)作业。

3.督促落实市政、公用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4.督促落实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停工措施。

5.督促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园林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7

区交通运输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停工措施,制定相应的扬尘源清单。

3.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崂山公安分局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

8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

崂山公安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

3.指导和监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限行执行情况。

10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负责本区空气质量信息收集、应急响应信息汇总上报。

3.制定和更新工业源减排清单和减排措施,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促本区落实限排、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配合崂山公安分局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11

崂山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12

崂山供电部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配合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电监管措施。

13

各街道办事处

编修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区级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备注:各成员单位在完成以上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需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4


青岛市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区政府分管境保护工作副长任总指,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和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部门关于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队伍、物资及工作经费;

5)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6)指导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1)分析、研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统一指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

3)贯彻执行本区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4)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

5)加强信息收集,组织专家会商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6)加强监测预警,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审批现场应急指挥部上报的现场处置方案;

7)及时向可能波及到的相邻行政区域通报相关信息;

8)停止取水后,协调启用应急备用水源保障居民用水;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9)协调解决事件现场及外围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10)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11)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

1)组织编制、修订应急预案;

2)负责应急预案日常管理,定期更新组织指挥机构及专家库名单,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山生态环境

1)负责水源地日常监督性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

2)负责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3)承担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1)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接警,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

2)负责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

3)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4)组织专家制定方案,提出控制和消除污染的意见建议;

5)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处理,以及受污染和被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

6)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报道、网络媒体等的舆论引导工作。

展改革局

按要求参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负责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救灾物资。

山公安分局

按要求参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1)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维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现场治安秩序;

2)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环境犯罪案件;

3)维护事件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依法实施交通管制,及时发布路况信息;

4)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部门疏散事件发生区域人员;

5)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验证。

区财政局


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区人力资源会保障局


负责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负责对在事件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予以适当激励。

然资源局


承担因地质灾害次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和测绘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地质等相关资料。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区住房城乡设局


负责配合涉及水源地汇水区内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管理局


负责配合相关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参加相关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通运输局

1)负责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督及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监督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的建设

和维护;

3)负责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以及对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4)按要求参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1)协助处置因交通事故次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2)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企业做好应急救援运输保障;

3)负责所辖范围内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置和事件责任调查;

4)负责事件现场路桥的抢修保通工作;

5)按指挥机构要求,建立管辖路桥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业农村局

(1)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2)督导供水单位管理机构及时上报并通报水质异常信息;

(3)督导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

(4)管理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放行为,防范农业面源导致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5)按要求参加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演练等事宜。


(1)接到水源地管理机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状况;

(2)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3)负责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农业生产物资的调配,指导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4)协助水文监测机构布设应急监测水文断面,提供监测水体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文资料,进行水文状况分析;

(5)配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生健康局

负责水质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1)负责管网末梢水质应急监测,确保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

2)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3)做好事发区域及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和评价,对水源性致病病原体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应对措施;

4)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及时为街道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可能导致的公共饮用水安全问题开展评估。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急局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依照权限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防止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1)参与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事件责任调查和事件评估工作;

2)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3)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崂山消防救援


1)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

2)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退役军人务局


衔接驻青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崂山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的通信网络畅通。

指挥部及成员单位

常职责

应急职责

事发街道办事处

1)贯彻执行区政府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开展街道一级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加强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等。

1)负责组织本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控制、应急救援、人员疏散、物资供应、资金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

2)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待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服从指挥安排;

3)向区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事件信息;

4)根据上级安排或应急工作需要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源地管理机构(大石村水库、大河东水库、登瀛水库、晓望水库管理单位为崂山湾发展有限公司,三水水库为北宅街道办事处,流清河水库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

(1)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管理;

(2)制定应急预案,做到“一源一案”,开展日常演练;


(1)开展先期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污染;

(2)负责组织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或截流方案;

(3)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深度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

(4)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后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保障,保障饮用水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