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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森林防火封山期限的通告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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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小字头〔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5-05 索引号 19059120231222155903
生效日期 2023-05-05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8021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小字头〔2023〕2号
成文日期 2023-05-05
索引号 19059120231222155903
生效日期 2023-05-05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崂山区应急管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802110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当前,省森防指办公室已发布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加之我区气温逐渐回升,大风天气频发,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根据《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将2023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在崂山森林高火险区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的封山期限,延期至2023年5月31日。现通告如下:

一、5月11日至5月31日对崂山行政区域内除采摘园外的所有集体山林和崂山景区、浮山生态公园(崂山)、金岭山生态公园非开放区域继续实行封山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二、在封山期限内,除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当地居民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崂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

三、林区内企业单位、施工单位、农家宴等经营业户和采摘园所有者应承担起职工、就餐者、入园者等管理服务对象的防火管理责任,按要求做好防火宣传、火种收缴、人员登记等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四、所有进入封山林区的人员,应当接受山林权属社区、林区、景区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和一切违规用火行为。参加樱桃节游园人员活动范围限制为采摘园区。

五、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有关条款予以查处;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或者有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规定的封山期限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结束。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