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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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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8-06 索引号 19059120240819152642
生效日期 2024-08-06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公安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5558029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4〕17号
成文日期 2024-08-06
索引号 19059120240819152642
生效日期 2024-08-06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公安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5558029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崂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9月10日印发的《崂山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青崂政办字〔2008〕87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岛市道路事故应急预案》《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崂山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崂山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可能对崂山区有影响,以及涉及崂山区有关机构和人员,应由崂山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协同负责;依法处置,规范管理;强化预防,平战结合。

1.5风险评估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数量迅猛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1)人的因素。机动车驾驶人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车辆因素。部分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状况差、日常安全检查保养不及时,存在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道路因素。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标志标线不健全,对行人、行车缺乏应有的提示、警告和规范作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4)气候环境因素。雨、雪、雾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湿滑、驾驶人视线受阻,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1.6事故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4个等级。

1.6.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道路交通事故。

1.6.2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6.3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1.6.4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指挥机制

2.1崂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崂山公安分局主要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崂山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气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防范与处置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事项;组织指挥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及协同处置,必要时请示市政府业务部门给予支持;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崂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崂山公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崂山公安分局分管局长担任。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本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上级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所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资源,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处置工作;负责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宣传教育、解读培训及演练与评估工作;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负责与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

崂山公安分局:做好维护现场秩序、调查取证、控制事故当事人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进行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配合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经费。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运营单位及时清除事故现场的路障,及时恢复事故现场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运输;负责对营运车辆、驾驶人的营运资质以及营运路线的审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及现场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监测,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区应急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牵头组织生产经营性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消防救援局:负责破拆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灭火,堵漏、稀释有害物质等施救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做好拖拉机等农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救援及调查工作。    

崂山气象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气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报。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任务,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完成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任务。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参与救援抢险等处置工作。

3监测预测

3.1预防

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3.2监测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公安、交通运输、气象等单位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可采取专业监测、视频监控、巡查、公众投诉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对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传播,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

3.3预测

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历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道路交通事故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于外地已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4预警

4.1预警分级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共4个预警级别,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识。 

4.2预警发布

依据上级部门的预警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者转发。

预警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短信、网站、微博、微信等方式发布或者转发。

4.3预警响应

接到上级预警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应对处置: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关预防措施;

(2)相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衍生事件的级别;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7)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8)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9)调度有关应急队伍赴现场进行处置;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取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4预警变更与解除

密切道路交通事故的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发展,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转发上级调整预警级别的通知或解除预警的通知。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本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应当由本指挥部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信息报告

5.1报告主体

区政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是受理报告并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区政府、市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一级上报,并同时报告区政府。

5.2报告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及时以电话形式、后续以书面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涉及生产经营车辆的要向区应急局报告有关初步情况,并确保报告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同步;严禁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等问题。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道路交通事故,亦应及时以电话形式或书面形式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告。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55580122。

5.3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接警时间、发生地点、事故类型、人员伤亡情况等。

(2)续报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现场勘查处置情况、党政领导到现场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报告,视情向其他部门报告。

6应急处置

6.1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接报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2分级响应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II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敏感因素,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事件: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副总指挥批准启动II级应急响应,组织区政府,以及区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3)较大及以上级别道路交通事故: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总指挥批准启动I级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区政府,以及区综合、专业等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6.3 指挥调度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崂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造成人员死亡或多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崂山公安分局相关领导要视情会同区政府分管领导,事发地街道领导或区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前往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涉及敏感因素,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3)较大及以上级别道路交通事故: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崂山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视情赶赴现场或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区政府主要领导,崂山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因故不能赶赴现场或指挥部的,可指定专人负责先期处置事宜。国家、省、市派出工作组接管事故处置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国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6.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现场处置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    

(3)抢险救援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协调消防、事故发生地区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    

(4)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5)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部门(单位)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各单位上报和现场收集掌握的信息,对事件进行评估研判,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视情向社会公众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街道办事处、崂山公安分局等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协调新闻报道,赴现场媒体记者的对接,网络舆情的收集、研判、应对,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区民政局以及有关保险机构等组成,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置工作。

(8)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区应急局、崂山公安分局等组成,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

6.5处置措施

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1)现场施救    

各应急救援队伍快速、果断地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①医疗救治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事故伤员进行现场分类检伤,对伤情危重者开展现场急救。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医疗急救部门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事故现场的过往车辆。    

②公安交警部门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③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破拆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灭火,堵漏、稀释有害物质等施救工作。

④公安部门其他警力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⑤遇有车辆坠河等事故,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2)医疗救护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4)群众的安全防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协调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防疫与疾病控制。公安部门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5)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重大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特殊道路交通事故时,公安、消防、应急、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现场处置,同时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

(6)恢复交通

现场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的隐患,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6.6扩大响应

如道路交通事故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道路交通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向市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6.7应急联动

区政府与周边区(市)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通信联络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6.8 社会动员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防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全社会力量协助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6.9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由分级响应启动单位决定和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7恢复与重建

7.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7.2事故处理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7.3社会救助

伤亡人员较多,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均无力承担相关善后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按规定先行垫付;救助基金无力垫付的,由区政府垫付。

7.4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原则,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相关费用,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7.5总结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报区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7.6恢复重建

道路交通事故处置结束,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8信息发布与舆情应对

8.1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视情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机构领导下统一发布。

8.2舆情应对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应对,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9应急保障

9.1队伍建设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配备足够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9.2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建立稳定、可靠、便捷、保密的通讯手段,明确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联系方式,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9.3经费保障

区财政应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施救及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为事故善后处理提供经费保障。

9.4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9.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制定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建相应的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采购和筹备,确保医疗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效开展。

9.6 治安保障

区公安部门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造成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堵塞路段。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的安全保护。

9.7救援力量保障

区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为公安交警、消防救援、卫生健康等部门配备通讯器材、现场照明车、勘查车、吊车、清障车、急救指挥车、应急救援车等应急救援装备,切实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并救援受困人员。

10宣教培训和演练

10.1宣教培训

区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预案发布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10.2应急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每2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11责任追究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崂山公安分局负责制订、管理、解释、实施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2.2预案修订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12.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