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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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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4〕21号
成文日期 2024-11-15 索引号 19059120241206161244
生效日期 2024-11-15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357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4〕21号
成文日期 2024-11-15
索引号 19059120241206161244
生效日期 2024-11-15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899357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崂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1.4 预案体系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区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参与。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详见附件)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综合执法局、崂山公安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气象局、崂山供电中心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同志组成。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监测信息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各街道办事处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2.2 机构职责

2.2.1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上级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具体工作。按照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相应的操作方案。向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区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2.2.3监测信息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崂山气象局组成,负责接收和转发上级部门预警监测信息,跟踪本区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信息。

2.2.4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崂山供电中心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崂山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3)扬尘源控制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分别牵头,各街道办事处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和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2.2.5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崂山气象局及相关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 预报预警

3.1 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特殊时段受静稳、小风、高湿以及逆温等不利气象条件影响,可能形成重污染天气。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预警信息接收与响应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和转发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组织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程序。

3.4预警解除与调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密切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及时转发市应急指挥部预警级别调整、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接到上级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具体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 总体减排要求

4.3.1动态修订应急减排清单。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进行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4.3.2应急减排比例

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及其补充说明,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市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企业按照《指南》等文件要求,建设车辆门禁系统,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4.4.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4.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4.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结合当日气象条件,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每天增加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崂山区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减排措施。全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崂山区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市、区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依法依规按程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4.6.1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各成员单位每日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进行日报告。

4.6.2应急响应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终止后1个工作日内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

4.6.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要求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及时报送评估结果。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5.2 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和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 信息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需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7 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和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预案备案

本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各街道办事处要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汇总本级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崂山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8.4 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1月16日印发的《崂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崂山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23〕25号)中《崂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崂山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崂山区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

成员单位

职      责

1

区委宣传部

1.组织本区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2.负责舆情监控和舆情引导处置,加强正面引导。

2

区教育体育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

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会同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4

区财政局

为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

区住房城乡

建设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制定和更新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督促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停工措施。

6

区城市管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措施。

3.督促落实市政、公用工地、城市绿化作业、园林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落实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停工措施。

7

区交通运输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配合崂山公安分局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

3.督促落实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和停工措施,制定相应的扬尘源清单。

8

区综合执法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对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9

崂山公安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牵头组织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3.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

4.指导和监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检查限行执行情况。

10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制定和更新工业源减排清单和减排措施,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促落实限排、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配合崂山公安分局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11

崂山气象局

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12

崂山供电中心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的电力分配措施;配合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电监管措施。

13

各街道办事处

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机构,编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备注:各成员单位在完成以上职责任务的基础上,需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

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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