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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崂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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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4-22 索引号 19059120250730083532
生效日期 2025-04-22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6806672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青崂政办字〔2025〕5号
成文日期 2025-04-22
索引号 19059120250730083532
生效日期 2025-04-22
废止日期
政策咨询部门 崂山区市场监管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6806672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崂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崂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崂政办字〔2020〕24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崂山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崂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手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崂山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贮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按照《崂山区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置预案》有关规定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应急联动,强化协同;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信息畅通,高效应对。

1.5风险评估

我区地处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复杂,体量大与小、散、低状况并存,对外依存度高。我区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包括:外埠食品带来的输入性风险;因食品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供应渠道复杂、食品消费需求差异等造成的食品生产经营自身的风险;因农药、废水、污水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剂量添加,病虫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污染风险;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等风险。我区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季节(5月至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存在Ⅳ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发生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较低。

1.6事故分级及应对

1.6.1事故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4个级别(详见附件)。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6.2分级应对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

(1)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应对。

(2)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3)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当

食品安全事故超出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请求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2 组织指挥机制

2.1区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药安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司法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综合执法局、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红十字会、崂山公安分局、崂山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协同做好较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引发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按照程序启动、调整、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指导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区食药安办分管领导)。主要职责:承担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负责受理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指导、协调查处食品安全虚假新闻。协助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区委统战部: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区司法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的相关法律保障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学校(幼儿园)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养老机构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建筑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所属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汽车东站内的食品经营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水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技术鉴定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做好猪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伤员医疗救治,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风险评估等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青岛国际啤酒节、文化和旅游展会活动、星级酒店、等级民宿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工作。

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景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崂山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崂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环境监测;协调、指导、监督环境污染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负责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工商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综合协调、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专家咨询、新闻信息、维护稳定、善后处置等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分工协作,有序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综合协调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和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相关部门参与。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会同区卫生健康、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医疗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伤员的安抚工作。

专家咨询组: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区卫生健康局和有关部门相关方面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新闻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舆论宣传预案,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维护稳定组:由崂山公安分局牵头,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事发地的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区财政、区民政等相关部门组成,或由指挥部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负责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等工作。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相关善后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评估研判全区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3.2.2预警发布

(1)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批准,提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批准,提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

(3)预警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我区以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并视情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各成员单位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区市场监管部门(区食药安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成员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集结完成。

(3)对于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宣布并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

3.2.4预警调整及解除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4 信息报送

4.1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要会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5)经核实的消费者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4.3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其他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疑似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同步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属地街道办事处报告或举报。

(5)区有关部门或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在15分钟内向区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概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在40分钟内书面报告核查情况。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要及时通报跨行政区域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协调。

初步判断为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应在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30人以下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简化报告次数,但不得少于两次(初次报告、总结报告)。对于30人以上的一般(Ⅳ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告阶段性进展情况。

初步判断为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向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向区总值班室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区总值班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有关区(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应急响应结束。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不受分级的限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40分钟内先电话后书面报告区总值班室、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接到国家、省、市、区领导批示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将领导批示或要求传达到相关承办单位或部门,相关承办单位或部门要及时报告办理情况,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区政府。

4.4特殊通报

涉及台、港、澳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区总值班室、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规定处置。

4.5报告内容及要求

4.5.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5.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5.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总结报告应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

5 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先期处置

5.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监管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核查,并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2分级响应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根据事态发展严重程度和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有关部门配合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先期处置建议,报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组织调动事发单位、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以及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同时报请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应急响应,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

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5.3指挥与协调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区政府分管领导(指分管业务领域的区领导,下同)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

对于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多的事件等,区政府主要领导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协调处置。

(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序,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1)医疗救治组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求助等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危害控制组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专家咨询组研判评估事故发展态势,预测事故后果,提出应对措施,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区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维护稳定组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并及时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6)善后处置组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中的资金和物资保障工作,妥善做好伤员及家属的安抚工作。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对事故中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相关损失给予抚恤、补偿或补助。

5.4.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在区委、区政府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下,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区相关应急处置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处置进展情况。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5应急联动

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立“公共卫生+食品安全”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形成处置合力。

5.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6.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应急响应级别。

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或响应终止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实施。

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信息发布,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同区委宣传部统一组织。对于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中的敏感事件,必要时由区委宣传部报请上级宣传部门统一协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实施。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为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7.2社会救助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协调做好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和国际性慈善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援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同时,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妥善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适时提供法律援助,正确引导受害人依法索赔。

7.3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有关部门应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4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工作组及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并按规定报区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8 应急保障

8.1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和及时收集。

8.2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伤员医疗救治,协助做好有关区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8.3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会同区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委托,区市场监管局(区食药安办)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协助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区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5物资和经费保障

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区或本级财政预算。

8.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宣传培训

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提高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引导正确消费。

街道办事处及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制度,定期开展应急处置培训,组织、指导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2演习演练

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统一组织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习演练,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评估和相关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10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11.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级别

启动标准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台港澳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   (Ⅱ级)

适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过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

(3)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区(市),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10人以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事故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市)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