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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崂山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通知
崂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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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崂政办小字头〔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10-10 索引号 19059120251213142632
生效日期 2025-10-10 废止日期 2026-10-09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5558009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发文机关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崂政办小字头〔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10-10
索引号 19059120251213142632
生效日期 2025-10-10
废止日期 2026-10-09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
政策咨询电话 0532-5558009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结合崂山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有关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区域

1.金家岭街道全域。

2.中韩街道全域。

3.北宅街道:北起海信研发中心,沿峪川路(松岭路至峪夼路段)、峪夼路(峪川路至峪福路段)、峪福路(峪夼路至S396省道段)、S396省道(峪福路至圣水路段)、圣水路向西延伸至与李沧区、沙子口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北九水景区、华楼山景区。

4.沙子口街道:北起圣水路(与李沧区、北宅街道交界),沿S396省道(圣水路至九水东路)、九水东路(S396省道至崂峰路段)、崂峰路(九水东路至南九水河段)、南九水河(崂峰路至入海口段)向西延伸至与金家岭、中韩街道交界区域(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巨峰景区。

5.王哥庄街道:王哥庄街道驻地(未进行旧村改造的区域除外);太清景区、华严寺景区、仰口景区、二龙山景区。

上述范围外,崂山区其他区域封闭式居民小区以及楼层式结构居民楼院,参照执行。

二、禁止燃放的场所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

5.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

6.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7.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8.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

9.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三、有关要求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之外,不得销售或者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2.空气污染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全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因重大公共节日、庆典需要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4.崂山区行政区域内,禁止制作烟花爆竹。

5.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9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