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索引号 | 19059120260114153643 |
| 生效日期 | 2025-12-31 | 废止日期 | 2028-01-01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158 |
| 主题分类 | 有效性 | 有效 |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 发文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5〕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5-12-31 |
| 索引号 | 19059120260114153643 |
| 生效日期 | 2025-12-31 |
| 废止日期 | 2028-01-01 |
| 政策咨询部门 | 崂山区司法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32-88999158 |
| 主题分类 | |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号 | 无 |
各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部门, 区直各单位:
现将《崂山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崂山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依据《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行政决策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及纪要、政府公文制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决策审查),是指合法性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行政决策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区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决策审查队伍专业化建设,明确具体承担科室或人员,优先配备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效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
第六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参与决策审
查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初审和提报
第七条 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开展合法性初审,保证审查材料形式要件齐备、内容要件合法,从权限、主体、程序、内容、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重大行政决策履行程序等方面审核把关,作出初审结论或者提出建议,制作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第八条 除内容涉密或其他确需提报纸质材料外,承办单位应通过智能化系统“青岛市政府法治一张网”提报合法性审查材料。
第九条 对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承办单位提供议题文本及附件、征求意见及采纳说明、集体研究会议纪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初审意见书、联系方式等材料。
对重大行政决策议题,除提供前面材料外,还需提供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等材料。
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制发公文,承办单位提供发文稿纸、发文文本、会议纪要、修改部分标注等材料。
对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制发公文,承办单位提供发文稿纸、发文文本、征求意见及采纳说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初审意见书、联系方式等材料。
对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承办单位提供会议纪要文本等材料。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审查行政决策下列事项:权限是否符合本级政府权限范围,不越级决策,不代替部门决策;承办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具体合法;是否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应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5个工作日送合法性审查部门;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涉及重大行政决策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应于报送行政决策机关前至少15个工作日送合法性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对材料齐全的,审查期限一般为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审查内容复杂、争议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重大决策事项审查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可延长,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材料不全的,一次告知要补齐材料,对不补齐的,将退回不予审核。
第十三条 决策审查原则上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事项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研考察、调取材料、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开展辅助审查,也可要求承办单位限期就决策事项作出解释、说明。承办单位对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形出具审查意见:
(一)决策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出具审查事项合法意见;
(二)决策事项存在应当修改内容的,出具予以修改意见;
(三)决策事项未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出具要求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意见;
(四)决策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出具不合法意见,说明存在问题和理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合法性审查机构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处理,根据意见修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书面向行政决策机关作出说明。
第四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健全区级层面和部门决策审核机制,厘清区司法行政部门、部门在决策合法性审核中的职责范围,落实合法性审查工作责任,不断提升决策审查质效。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强化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配套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各单位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决策审查规则,由有权单位限期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