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被解读文件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索引号 | 19059520240109164551 |
制发机关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被解读文件字号 | 青崂政办字〔2023〕30号 |
成文日期 | 2024-01-05 |
索引号 | 19059520240109164551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助力实现全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字〔2023〕4号),崂山区城市管理局起草《青岛市崂山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出台目的
随着国家、省、市、区清洁能源供热新的形势变化,崂山区现行《若干政策》的部分政策条款已不能很好适应工作需要,主要体现在:一是“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任务,对我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提出新的要求。二是人民群众对供热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对供热保障提出新的标准。三是清洁能源供热在发展过程中面临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通过对《实施细则》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来予以解决,为持续推动我区清洁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文件依据
(一)国家六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二)《山东省供热条例》;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09〕140号);
(四)《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7号);
(五)《青岛市供热条例》;
(六)《青岛市“十四五”能源发展规划》;
(七)《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办发〔2023〕6号);
(八)《关于加强供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基〔2008〕13号);
(九)关于印发《青岛市供热企业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城管〔2021〕34号);
(十)《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青政办字〔2023〕4号)。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重要举措解读
《实施细则》共五大部分15条。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部分,围绕政策应用范围、总体推进方向、投资运营主体等方面拟定4项条款。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部分,围绕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引导等方面拟定3项条款。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资金支持部分,围绕清洁能源供热建设投资补助资金来源、申请及下达拨付流程等方面拟定3项条款。优化清洁能源供热运行管理部分,围绕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监管、运行补贴发放条件及发放依据和流程等方面拟定3项条款。附则部分,主要对本政策涉及的补助、补贴资金来源以及实施期限进行界定,共2项条款。
五、关键词解释
(一)清洁能源供热
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电力、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化能源的集中供热方式,通过高效用能系统,降低能源消耗,减少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量。
(二)建设投资补助
为保障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实施细则》明确给予资金支持,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其中,属投资补助的,扣除按国家、省、市政策计提的相关资金后,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对免缴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
根据《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青政办发〔2023〕6号)和《青岛市供热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配套费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加强配套费预算管理(一)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以收定支。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以收定支是其使用的原则,故对免缴配套费项目不予补助。第三部分“严格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中,第(一)部分中指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配套费。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减免配套费政策的建设项目,按规定减免配套费。
(三)财政补贴与供热企业服务质量考评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为保障安全稳定供热,强化监管考核,清洁能源供热企业运行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分类型清洁能源居民集中供热成本审核结论、供热企业综合考核结果发放。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
2023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崂山区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栾绍臣
政策咨询电话:0532-88997833